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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问题回复函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回复函是机关、单位在日常的公务联系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公文函件。那么,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有关问题回复函个,供大家阅读参考。 有关问题回复函1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安监管xxxx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汽车甲醇(甲醇汽油)、醇基混合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均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xxxx年版)。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制定新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拟将甲醇汽油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列入目录。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督促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甲醇汽油的单位依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
2、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依法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二、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自xxxx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醇基混合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并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xxxx年8月5日 有关问题回复函2质检总局办公厅:你厅关于请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范围进行解释的函(质检办食函xxxx1300号)收悉。现回复如下: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在开展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工作
3、。根据xxxx年12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协调会议精神,在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前,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仍然有效,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按照现行相关标准执行。专此函复。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xxxx年1月12日 有关问题回复函3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你协会关于化妆品是否取消生产许可标志标注的请示(香化协字(xxxx)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xxxx年第265号)规定,自xxxx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新的包装标识不再标注QS标志。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xxxx年6月30日,此前使用原包装标识生产的化妆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xxxx年5月25日 感谢阅读第 2 页 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