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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全省教育系统“五五”普法考试参考答案一、填空1.九 2.引咎辞职 3.均衡 4.高级 5.过错 6.章程 7.二级甲等 8.不得 9.不得 10.2009 年 9 月 1 日二、不定项选择题1.A 2.A 3.CD 4.ABCD 5.C 6.AC 7.AC 8.ABCD 9.ABD 10.ABD 11.AB 12.BC 13.C 14.B 15.ABC三、1.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四项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2.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59 条规定民办学校财产的清偿顺序是:
2、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偿还其他债务。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21 条规定,民办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聘任和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决定其它重大事项。4.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 23 条规定,以下五种情形学生或者其监护人依法应当承担责任: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3、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的;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的;明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法律、法规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2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四、案例分析1.(1)一是执法主体不当。执法主体应该是 S 市教育局。Y 县教育局对张某的处罚属越位处罚。其理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49 条第三款规定“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应该由审批机关实
4、施处罚。张某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他不是从办学结余中获取回报的。对张某的违法行为应由审批机关S 市教育局作出处罚。二是处罚决定不当。其理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实施条例第 49 条之规定,对张某的违法行为,应该由审批机关作出“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处罚。而 Y 县教育局作出“并处 5 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明显不当。(2)如果我是该行政复议案承办人,一是决定撤销 Y 县教育局行政处罚决定。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28 条第三款中第2 条“适用依据错误的”和第 4 条“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之规定,可“决定
5、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是决定由审批机关 S 市教育局依法对张某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行政处罚。(3)本案中,行政处罚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可以作出以下处罚:一是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二是责令其停止招生; 三是吊销办学许可证。2.(1)N 市教育局不会败诉。其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 39 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
6、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N 市教育局接到孙某申诉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了处理,并告知了申诉人。在程序上、时间上以及处理上都是合法的,不会败诉。同时,孙某理应先向 G 县教育3局申诉,如 G 县教育局不受理处理,再向 N 市教育局申诉。(2)根据现行规定,孙某如不服学校对其作出的解聘处理,依法可以通过如下途径进行法律救济:一可以向 G 县教育局申诉,二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诉仲裁,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1)李某父母的要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2)本案中赔偿责任应当由王某和学校共同承担。理由是:依据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 24条规定“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有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的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制止或者防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是肇事者,是造成李某伤害的直接原因,故王某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本案中学校大门敞开,而门卫擅离职守,管理上有过失,是造成伤害的间接原因,依据过错原则,故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