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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清)食药监食罚20188号 第1页共3页当事人:清远市清城区小市百家莊农家菜馆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小市南埗大冲村44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802198305132422 邮编:511500法人代表(负责人):潘杵连 性别:女 职务:总经理违法事实: 2018 年 7 月 13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清远市清城区小市百家莊农家菜馆检查时,发现在该菜馆一楼大堂进门左侧设有剌身专间,在大堂右侧墙面有宣传“百家莊剌手”宣传,在剌身专间发现有冰柜一台,酱油调味汁(超特鲜)16 瓶,青芥辣
2、调味酱 20 支,菜刀等加工工具一批,现场检查发现了2018 年 7 月 7 日点菜单 1 张(编号:3882128)、2018 年 7 月11 日点菜单 2 张(编号:3882221、3882224),3 张点菜单消费生食类共计 754 元。经查,清远市清城区小市百家莊农家菜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没有生食类制售。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剌身专间进行了查封。相关证据:1、清远市清城区小市百家莊农家菜馆的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 1 份;2、清远市清城区超记三文鱼店的工商营业执照、 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 1 份;3、清远市清城区小市东发经营店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4、清远
3、市清城区小市忠源综合商店的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 1 份;5、 现场检查笔录1 份;6、查封决定书和(查封)物品清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食药监食罚20188号 第2页共3页 单各1份;7、 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8、对潘杵连进行的询问 调查笔录1份;9、货值核算表1份;10、潘杵连的居民身份证 复印件1份;11、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12、供货单位的送货 单和清远市清城区小市百家莊农家菜馆的点菜单各3张。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
4、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清远市清城区小市百家莊农家菜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该菜馆经营生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根据广东省食品
5、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鉴于该菜馆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从轻情形。决定对清远市清城区小市百家莊农家菜馆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刀具1把、菜板一块;2、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食药监食罚20188号 第3页共3页 没收违法所得754元、罚款人民币伍千元整(5000元)。罚没款 合计人民币伍千柒佰伍拾肆元(5754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 6 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