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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文件材料学院发 2015014 号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连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分委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学院的教学科研水平,加强专家学者在学院学术工作中的地位,建立民主、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大连交通大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大连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第二条第二条 学术分委会是学院学术权力的最高机构,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学院的重要学术事项和学院发展中有关教学、科研
2、和学科建设等方面重大问题进行审议、评定和咨询。第三条第三条 学术分委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倡导科学精神,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扼制学术腐败,服务于学院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发展战略。第二章第二章 组组 成成第四条第四条 学术分委会委员总数须为奇数,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2 名,委员若干名。每届任期与学校全员聘任聘期相同,可以连任。秘书(兼)1 名,由主任聘任。 学院学术分委会委员原则上应为德才兼备、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办事公正,热心参加学术分委会活动的教授组成,人选采取个人报名,学院全体教授民主投票产生,校学术委员会备案,院长聘任。第五条第五条 学术
3、分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职务:(一)本人申请辞职的; (二)本人工作调离且不便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三)职务身份发生变动或离退休的; (四)本人因故离开学校连续 1 年以上不能参加学术分委会工作的; (五)严重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六)一年中无故两次缺席学术分委会全体会议的。 第六条第六条 学术分委会委员因故需要新增、替换时,须由学术分委会主任提出,并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第七条第七条 学术分委会可根据会议研究内容临时聘请有关专家、教授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在相应的会议上拥有发表意见和质询的权利。第三章第三章 职职 责责第八条第八条 学术分委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指
4、导下,审议本学院的人才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学科和专业建设、学术评价、人才培养等重要学术事项,具体包括:(一)审议学院发展战略,科学研究工作计划、学科发展规划及奖励办法等,为学院长远发展和战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二)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评议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做出聘任建议。(三)审议团队和平台建设、教学和科研机构的设置方案(拆分、合并、新增和撤销)。(四)评议并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等项目;评议并推荐学校各级部门组织的各种限额申报的人才计划人选;审议有争议的科研成果等。(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评议教师职称资格和聘用岗位资格。 (六)加强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负责学院学
5、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仲裁与维护等相关工作。(七)对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大型设备的购买进行论证和咨询。(八)对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决定进行复议(如需要)。(九)学院行政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学校或学院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十)提名并投票选举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十一) 组织讨论、评议和调研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校专项学术委员会授权的相关学术事项,每年应向校学术委员会递交年度工作报告。(十二) 审议学术分委会章程。第四章第四章 制制 度度第九条第九条 学术分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会议由学术分委会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全体会
6、议须 2/3 以上(包括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第十条第十条 学术分委会在决定重要事项时,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但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根据工作需要,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对需要表决的事宜进行通讯投票。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学术分委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学术分委会做出的决定,若有重大争议或重大异议,应申请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复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学术分委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向学术
7、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学术分委会讨论事项所涉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过程中主动或被告知回避。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一)按本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回避的委员;(二)在国内外因公出差或因特殊事由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提前对外公布结果和泄露讨论过程。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学术分委会秘书负责学术委员会会议记录和各类档案的管理工作。第五章第五章 权利义务权利义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学术分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
8、得有关本学院建设与发展的相关信息,并有权查阅相关的档案资料;(二)出席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的学术分委会;(三)就学术分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建议和监督权; (四)就学术分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权。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学术分委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要严格执行和维护学术分委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学术分委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院系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三)院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可根据事实情况适时修改完善,但须由学术分委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校学术委员会批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分委会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分委会另行议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20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