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田间试验网上审批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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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农药田间试验网上审批工作规范(试行)农药田间试验网上审批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药田间试验网上审批工作,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根据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和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农药田间试验网上审批,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农业部农药行政审批服务系统(http:/,以下简称农药审批系统)报送农药田间试验许可申请材料,农药行政许可审查机关通过农药审批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受理、审查与决定。第

2、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依托农药审批系统从事农药田间试验许可审批工作的农业部有关司局、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及农药行政许可申请人。第二章第二章 职责分工职责分工第四条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接收本辖区行政许可申请人网上报送的农药田间试验申请许可事项,- 2 -对申报的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进行核实并初审。初审同意的,将电子材料连同纸质材料报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第五条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主要负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人或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网上报送的农药田间试验申请许可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受理、交转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农业部审批结果回复行政许可申请人

3、。第六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主要负责接收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网上交转的农药田间试验申请许可事项,并进行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并在农业部批准田间试验许可后制发批准证书。第七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的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转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第三章第三章 申请类别申请类别第八条 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类别:(一)相同产品;(二)扩大使用范围、改变使用方法、变更使用剂量;(三)卫生用农药。第九条 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类别:(一)新农药或新农药登记保护期内农药;(二)新制剂(新剂型、新混配制剂、新药肥混配制剂、剂

4、- 3 -型微小优化、新含量、新渗透剂或增效剂与农药混配制剂)。第四章第四章 办理程序办理程序第十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登陆农药审批系统,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即企业申报电子标签时使用的用户名和密码)后,填报申请表单,上传相关附件并提交申请。对需要纸质申请材料的,境内行政许可申请人在提交网上申请后,须通过农药审批系统打印填写完整的申请表,连同其他纸质材料于 10 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所在辖区的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未按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将予以退回。境外行政许可申请人按上述有关规定直接向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提交申请,报送材料。第十一条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后

5、,在 15 个工作日内按申请类别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农药管理有关法规和政策;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产品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安全性;产品含量梯度是否符合规定;试验区域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农药田间试验网上申请,初审通过的,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将电子材料发至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书面初审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 4 -公章后,每月集中上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备案;初审未通过的,应通过农药审批系统及时退回申请人并详细说明理由。对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农药田间试验网上申请,在收到纸质及电子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应在

6、1个工作日内将电子材料发至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通过农药审批系统打印书面初审意见,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在 5 个工作日内连同纸质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初审未通过的,应通过农药审批系统及时退回申请人(含纸质申请材料)并详细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收到网上申请后,在 3 个工作日内按申请类别进行受理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审(复)核;申请田间试验的农药是否符合国家禁限用规定;产品名称、剂型的规范性审查。对无需提供纸质申请材料的农药田间试验网上申请,审查通过的,进行网上受理,通过农药审批系统发至

7、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未通过的,通过农药审批系统退回申请人并详细说明理由。对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农药田间试验网上申请,在收到纸质及电子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进行网上受理,并打印办理通知书,连同纸质申请材料于当日一并- 5 -交转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未通过的,通过农药审批系统退回申请人(含纸质申请材料)并详细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收到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交转的网上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类别 40 个工作日,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类别 60 个工作日),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技术审查和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并通过农药审批系统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同

8、时报送纸质农药登记审批单。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产品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安全性;产品的应用技术;是否具有试验风险和防范措施;申请材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第十四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收到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报送的审查意见后,在 7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方案报部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过农药审批系统反馈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同时将纸质农药登记审批单反馈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第十五条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根据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反馈的审批结果,在 1 个工作日内进行办结处理,并通过农药审批系统反馈申请人。第十六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反馈的审批结果,在 10

9、 个工作日内制作、发送农药田间试- 6 -验批准证书。第五章第五章 安全保障安全保障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农药审批系统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使用系统,也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农业部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使用数字登录使用系统。注册用户名及密码通过系统管理员审核后生效。数字证书申请要求按照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及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应根据使用权限进行农药审批系统操作,规范各流程运行,确保网上审批工作有序开展。第二十条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

10、机构、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及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以及使用数字证书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其密钥,数字证书载体丢失或密钥失控、变更证书所有人身份信息时,应及时通知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撤销或变更其数字证书。因数字证书所有人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所有人承担。第二十一条 农药田间药效试验网上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理、办结情况,纳入农业部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实施- 7 -全过程监督。第二十二条 不得通过农药审批系统从事以下活动:(一)制作、复制、传播非法信息;(二)非法入侵农药审批系统,窃取信息;(三)违反规定,擅自对农药审批系统中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和复制等;(四)未经授权查阅他人许可信息;(五)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审批操作;(六)故意干扰农药审批系统畅通;(七)从事其它危害农药审批系统安全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农药田间试验网上审批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对其提出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农业部办公厅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农药行政许可申请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到取消网上申请资格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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