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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利息支出的会计分录金额填写 利息支出会计分录捐赠支出会计分录对外捐赠表现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送给相关利益人,捐赠资产包括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在捐赠业务发生时,会计上按照实际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该支付的相关税费合计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支出”,抵减当期会计利润。因为捐赠行为不会引起所有者权益增加,仅仅表现为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所以会计核算中不确认收益的实现。 捐赠支出涉税问题: 1.捐赠的是货物、劳务时,不论是自产的、委托加工的还是外购的,均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2.捐赠的是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要视同销售,计算消费税。 3.捐赠的是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时,要视同销售计算营业税。 4.在计算所得税时,
2、捐赠支出受三个方面限制:捐赠途径、捐赠对象、捐赠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文件又进一步详细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财税2008160号文件还规定可以扣除的公益事业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
3、共和福利事业。 税法不主张企业将财产无偿捐赠出去的行为,但是考虑到企业对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应该鼓励,所以在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问题上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进行规范。在定性方面体现国家宏观政策的导向问题,要求企业捐赠的途径和接受捐赠的受益对象要符合规定;在定量上体现要约束企业“量入为出”的基本原则,要求按照会计利润的12%与捐赠额孰低进行确定。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捐赠支出均不可以税前扣除,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例】某木材生产企业年末结账时营业外支出明细账中捐赠支出的发生额时8万元,当年利润表中体现实现的利润总额为90万元。 捐赠支出的明细账中记录捐赠的具体情况如下: 1.通过县政府向本地希望小学捐
4、赠自产实木地板500平米用于教学楼机房改造。实木地板单位成本每平米140元,每平米售价(不含税)320元。企业直接按照成本转账-借记“ 营业外支出70 000”,贷记“ 库存商品70 000”。 2.企业将外购的100套棉衣,直接捐赠给当地福利院。这100套棉衣买入时企业借记 “库存商品10 000”,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700”,贷记“银行存款11 700”。捐赠后,企业的账务处理是借记“营业外支出10 000”贷“库存商品10 000” 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根据以上资料,分析企业涉税问题。 1.捐赠地板应视同销售,应交的流转税包括: 增值税=32050017% =2
5、7 200(元) 消费税=3205005%=8 000(元) 正确的会计处理是: 借:营业外支出 105 200 贷:库存商品 7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 200 消费税 8 000 企业少计了支出35 200元。 2.外购货物(棉衣)用于捐赠也视同销售 应交增值税=10 00017%=1 700(元) 企业少计支出1 700元。 两项业务合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的调整问题: 企业实际的捐赠支出=80 000+35 200+1 700=116 900(元) 其中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116 900-11 700=105 200(元) 企业实际的会计利润=900 000-35
6、200-1 700=863 100(元) 捐赠扣除限额=863 10012%=103 572(元) 纳税调增=105 200-103 572=1 628(元) 所以计算所得税时一共纳税调增的捐赠金额=11 700+1 628=13 328(元)(本文来自www#kjszjd#com把#换成.即可)谈几种利息支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摘要:文章对各种负债形成利息,尤其是利息支出的会计处理提出会计核算办法,并对短期借款利息、长期负债利息、借款费用资本化等各种利息支出情况逐一进行了分析和研讨。 关键词:短期借款;长期负债;金融资产转移;利息支出 一、短期借款利息支出的会计处理 短期借款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
7、用”账户,同时贷记“应付利息”账户。新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预提费用”账户和“待摊费用”账户。这样,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待摊费用不再跨期摊销,而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同样,企业实际发生的预提利息也不再通过“预提费用”账户核算,而是计入“应付利息”账户。 【例1】某企业于1999年4月1日向银行借入100000元,年利率为7.8%,期限为3个月,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做会计分录如下: 取得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短期借款100000 4月、5月末预提借款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650 贷:应付利息650 6月末还本付息时 借:短期借款100000 应付利息1300 财务费用650 贷
8、:银行存款101950 二、长期负债利息支出的会计处理 企业的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和长期应付款等。按照规定,通常情况下长期负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利息支出应通过该长期负债的明细账户核算,而不再另设置一级账户单独利息支出利息。 【例2】2007年1月5日,企业从银行取得2年期借款6000000元用于生产周转,年利率为6%,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做会计分录如下: (1)取得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6000000 贷:长期借款本金6000000 (2)年末结转借款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360000 贷:长期借款应付利息360000 (3)次年末,结转借款付息时 借:财务费用 360000 贷:长期借款
9、应付利息360000 (4)2009年1月5日,归还本息 借:长期借款本金6000000 应付利息720000 贷:银行存款6720000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中利息支出的会计处理 为购建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生产周期较长的产品而从银行取得的长期专门借款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要求进行处理借款利息支出。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预计的长期借款利息应通过“长期借款”账户进行核算,而不是计入“预提费用”账户。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长期借款的用途和期间分别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财务费用”等账户。 第二,如果企业取得暂时闲置的长期借款因存入银行或者投资取
10、得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应扣除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后再资本化。 【例3】甲公司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动工兴建一幢厂房,工期预计为1年零6个月,工程采用出包方式,分别于2007年1月1日、2007年7月1日和200年1月1日支付工程进度款为1500万元、2500万元和1500万元。 甲公司为建造厂房于2007年1月1日专门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年利率为6%,另外在2007年7月1日又专门借款4000万元,借款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7%。借款利息按年支付。 闲置借款资金均用于固定收益债券短期投资,该短期投资收益率为0.5%。 有关处理如下: 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
11、8年6月30日。 计算在资本化期间内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2007年专门借款发生的利息金额=20006%+40007%6/12=260(万元) 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专门借款发生的利息金额=20006%6/12+40007%6/12=200(万元) 计算在资本化期间内利用闲置的专门借款资金进行投资取得的收益: 2007年短期投资收益=5000.5%6+20000.5%6=75(万元) 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短期投资收益=5000.5%6=15(万元) 2007年利息资本化金额=260-75=185(万元) 2008年利息资本化金额=200-15=185(万元) 会计分录
12、如下: 2007年12月31日: 借:在建工程1850000 应收利息 750000 贷:应付利息2600000 2008年6月30日: 借:在建工程1850000 应收利息150000 贷:应付利息 2000000 四、未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利息支出的会计处理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所转移的金融资产可以是单项金融资产,也可以是一组类似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当企业仍然保留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
13、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应当分别计量,不得相互抵消。在随后的会计期间,企业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产生的收入和该金融负债产生的费用。此时,所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应在反映企业所保留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进行计量,即:如果所转移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对相关负债的计量应当使所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等于企业保留的权利和义务的摊余成本;如果所转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对相关金融负债的计量应当使所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等于企业保留的权利和义务的公允价值。但是,如果所转移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确认的相关负债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14、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例4】A公司于2007年4月1日将其持有的一笔国债出售给丙公司,售价为200000元,年利率为3.5%。同时,A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项回购协议,3个月后由A公司将该笔国债回购,回购价为201750元。2007年7月1日,A公司该笔国债购回。假定该笔国债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A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第一,判断应否终止确认。由于此项出售属于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到期后A公司应将该笔国债购回,因此,可以判断,该笔国债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丙公司,A公司不应终止确认该笔国债。 第二,2007年4月1日,A公司出售该笔国债时: 借:银行存款200000 贷
15、: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200000 第三,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利息费用时。2007年6月30日,A公司应按实际利率计算卖出回购国债的利息费用,由于该笔国债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A公司可以以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卖出回购国债的利息费用=20000035%3/12=1750(元) 借:利息支出1750 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1750 2007年7月1日,A公司回购时 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201750 贷:银行存款201750 参考文献: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07. (作者单位:山东金地建筑集团公司) 利息支出资本化问题:如何判断关联方约定用于项目的借款的
16、利息支出是否应该资本化?背景:A公司2010年6月从实际控制人B公司借款30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专项用于A公司某产品制造项目扩产(该项在建工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所指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借款期限为自2010年6月12日至2012年6月11日止。A公司对所借入的资金未进行专户管理。截止2011年12月31日,在建工程资金支出2200万元。解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六条规定:“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在本案例中,尽管相关借款合同约定借款资金必须“专项用于A公司某产品制造项目扩产”,
17、但由于A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并未对其借款资金实施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导致无法追踪借款资金的实际去向,无法判断是否存在挪用该笔借款资金的情况,无法判断该笔借款是否最终都被用于该产品制造项目的扩产工程,因而不符合会计准则中对“专门借款”的定义,应比照一般借款考虑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六条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该条规定表明:将一般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前提是能够核实一般借款资金与资本支出之间的对
18、应关系,具体要求是在两者之间建立直接的、明确的、可跟踪的对应关系,例如企业对借款资金专户存储并指定用途专门用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置或建造等。通常理解不能仅仅依据对财务报表的整体分析性复核(如报表项目之间对应关系的分析)就得出某项符合条件资产的购置或者建造占用了一般借款的结论。在实务中,判断一般借款资金和资本支出两者之间的对应关系是相当主观的,涉及高度的专业判断,有时候是相当困难的,并且很容易成为利润操纵的手段。因此这一问题始终是监管机构的关注重点。早在2006年11月,证监会就针对所预见到的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发布了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
19、发2006136号),其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根据其业务情况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谨慎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对于涉及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应由公司董事会审查并做出决议。上市公司应按照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要求,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期间以及金额,不得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该通知至今仍然是有效的。如果不能在一般借款资金和资本支出这两者之间建立直接的、明确的、可跟踪的对应关系,则一般借款支出应当予以费用化处理,不能资本化计入资产价值中。如果确实可以获取关于一般借款资金和资本支出之间对应关系的确凿证据的,可以将一般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20、号-借款费用规定的方法予以资本化并计入相关资产的价值,但应履行证监发2006136号文规定的上述决策程序。 利息支出-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七章讲义5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七章讲义5利息支出(6)利息支出:(7)总机构分摊的费用: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例题单选题】(2010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缴纳的下列税金中,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是( )。 A.增值税B.消费税C.营业税D.房产税答疑编号5677070306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
21、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税金。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是“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3.损失:(1)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注意】损失要结合增值税的内容,考虑是否进项转出(2)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3)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例题计算题】某企业2009年因人为管理不善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外购原材料30万元,取得保险公司赔款8万元;因自然灾害的原因发生存货损失20万元。税前扣除的损失是多少?答
22、疑编号5677070307正确答案税前扣除的损失30+3017%8+2047.1(万元)。 4.其他支出(1)借款费用 资本化: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在扣除。【例题计算题】A、B为非金融企业,A向B借款用于正常经营活动中,10%年利率,500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假设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需要纳税调整的金额?答疑编号5677070308正确答案50010%50万元,限额是5008%40万元,调整金额为504010万 (2)财产保险费: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3 (4)劳保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
23、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5)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一定比例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是( )。A.纳税人直接向某学校的捐赠B.纳税人通过企业向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C.纳税人通过电视台向灾区的捐赠D.纳税人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的捐赠答疑编号5677070309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例题单选题】(2012年)某企业2011年度实现利润总额20万元,在营业外支出账户列支了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的捐款5
24、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在计算该企业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捐款数额为( )万元。A.5B.2.4C.1.5D.1答疑编号5677070310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益性捐赠的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12%2.4(万元) (7)固定资产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8)汇兑损失:除已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
25、扣除。【总结】扣除限额(二)禁止扣除项目 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5.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及非公益性捐赠;6.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7.8.之间支付的利息。【例题多选题】(2010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 )。A.税收滞纳金B.被没收财物的损失C.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D.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答疑编号5677070401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税前扣除项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26、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关于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探讨财会月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关于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探讨陈宗智张咏梅(教授)(青岛明达尔管理咨询公司青岛266555山东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青岛266510)【摘要】实务操作中,一些涉税工作人员对利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因利率选择扣除多少等方面概念模糊,导致企业因此多缴或者少缴税款,甚至产生滞纳金、罚款等税收风险。本文基于一个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的实例,对利
27、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探讨和梳理。【关键词】利息支出一、实例描述2012年4月1日某企业与非公司员工自然人签订借款合同,借入流动资金350万元,约定年借款利率为20%,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1.2012年9月28日,企业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代开了前半年(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利息为35万元(35020%6/12)的支付发票,扣缴利息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合计85680元,当日分别以银行存款支付。企业依据发票记入“财务费用”35万元。2.2012年12月31日企业依据权责发生制,确认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应付利息”17.50万
28、元(35020%3/12),记入“财务费用”17.50万元。企业于2013年3月28日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代开了后半年(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利息为35万元的支付发票,扣缴利息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合计85680元,当日分别以银行存款支付。3.2013年4月20日企业办理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就计入当年度的52.50万元(35+17.50)利息问题未进行任何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二、税务稽查质疑2013年6月当地国家税务局就企业2012年度所得税情况进行稽查,提出如下两条质疑:企业2012年12月31日确认的利息费用17.50万元,因当年度未取得发票,不得税
29、前扣除,应全额纳税调增。企业2012年9月28日支付的35万元利息,需企业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否则将按照央行基准利率5.85%与实际利率20%的差额纳税调增。三、针对质疑的探讨(一)针对上述税务机关第1条的质疑1.是否具备利息税前扣除的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782014.2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稽查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需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法律凭证。合法、有效会计单据为以下三种形式:企业从银行取得的借款利息扣除凭证;企业从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利息扣除凭证;
30、企业从非金融企业或自然人借款取得的借款利息扣除凭证。就该企业而言,2013年3月28日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代开了利息支付发票,该利息跨2012年度和2013年度各三个月,该发票是企业税前扣除有效的法律凭证。2.是否符合利息税前扣除的确认期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税法对企业根据谨慎性原则对或有事项计提的相关费用、负债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能扣除,如计提的售后服务费。那么有的费用确定已经发生,
31、虽然尚未支付,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允许扣除,如计提的利息。因此,“实际发生”和“款项支付”是两个概念,对利息税前扣除而言是指该利息费用是否应在该期间确认,而不是指是否在该期间支付。综上所述,该企业在2012年度确认的利息费用17.50万元,可以税前扣除。2013年3月28日企业代开的发票可以作为2012年度税前扣除真实、合法、有效的法律凭证,并且企业取得该发票的时间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二)针对上述税务机关第2条的质疑1.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1第34号公告)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分摊协
32、议下关联企业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方法解读(教授)方飞虎(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财务会计系杭州310018)【摘要】关联企业在适用税率相同、盈亏状态一致的情况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无论分摊与否,只会影响关联企业各自的利润额和所得税额,不会影响集团公司整体的利润额与所得税额,也不会影响国家的税收利益。只有在税率不同、盈亏状况不一的情况下,企业才存在较大的纳税筹划空间。【关键词】关联企业广告费分摊协议税前扣除纳税筹划财税201248号文件出台后,有些关联企业认为可以利用这个政策避税了,不少集团公司财务经理眉开眼笑,以为集团公司扣除不完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转移到下属的其他企业全额扣除了!这都是对这
33、一政策的误解。本文试图通过例解的方式解读该政策的实质。一、关联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的常见错误例1:集团公司下有A公司和B公司是关联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均为25%,2012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均为5000万元,利润总额均为500万元,A公司发生广告费和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
34、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
35、为;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2.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问题。“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的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对利息支出抵税作用的思考 对利息支出抵税作用的思考摘 要 本文指出一些教材中关于利息支出有抵税作用的提法不够严谨,认为当息前税前利润大于等于债务利息
36、时,利息支出有抵税作用;当息前税前利润小于债务利息而又大于零时,利息支出存在有限抵税作用;息前税前利润小于零时,利息支出没有抵税作用。本文同时对债务资金成本计算公式进行了完善,推导出债务资金成本与息前税前利润的函数式,并描绘其关系坐标图。 关键词 债务资金成本;利息支出;抵税作用;企业所得税 一、问题的提出 在许多财务管理教材中,经常可以看到关于资金成本计算的内容,对债务资金成本的计算大意都是:债务资金的利息计入税前成本费用,可使企业少交企业所得税(即抵税作用)。教材中均列出了相同的债务资金成本计算公式: 债务资金成本=借款额利率(1-所得税税率)筹资净额100% 笔者认为,企业运用此公式进行
37、事前筹资决策,无可厚非;然而在进行筹资决策的事后分析时,则要视具体情况分析利息支出的抵税作用。本文试图揭示债务资金的利息支出在什么情况下有抵税作用、抵税程度如何、在什么情况下没有抵税作用、债务资金成本应如何计算,期望对企业做出正确的筹资决策、进行事后财务分析,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所帮助。 二、债务资金的利息支出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债务资金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记入管理费用;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记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其利息支出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记入购建资产的价值。可见利息支出有3个列支渠道,这3个列支渠道可归并为两种,一是
38、利息支出资本化,增加企业资产,属于资本性支出;二是利息支出列当期损益,属收益性支出,支出的结果使当期利润减少。 在会计实务中,通常是按下列公式计算应交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如何扣除2009年末,A制药公司为摆脱经营困境,经股东会讨论决定从其投资方之一甲个体工商户借款500万元,同时向本企业职工个人借款200万元,共计7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期限一年。上述借款年利率为7%,利息按月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5%.A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股东甲个体工商户投资200万元)。上述个人借款利息是否可税前扣除?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可税前扣除借
39、款利息,是指企业向其他组织、个人借用资金而支付的利息,包括企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资金发生的利息、发行公司债券发生的利息等。一般企业借款,根据借款对象,分为向金融企业借款、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和自然人借款三种,其利息支出的扣除,对前两种借款类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作出了全额税前扣除和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即限额扣除的规定。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明确,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
40、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对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因此,企业对其发生的借款利息,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同时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41、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七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按上述规定也应资本化。但就本例而言,由于所筹措资金均为生产流动周转借款,不存在借款利息资本化问题。区分两类借款人确认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同时规定,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须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区分两类借款对象进行利息支出扣除。(一)企业向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扣除方法。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
42、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本例中的投资人之一甲个体工商户,无疑与该企业存在关联关系。 就本例而言,由于借贷双方均系非金融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遵循不超过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21的规定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不高于金
43、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这里的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的规定,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A公司向其个人股东甲某借款,其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500200=2.5,大于了规定的比例2,并且其约定利率7%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5%,故该企业借款利息不能全额税前扣除。其可税前扣除的借款额为2002400(万元),利息支出为4005%20(万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08121号文件还规定了企业向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44、,即对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一是企业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二是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方可准予扣除。(二)企业向其他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扣除方法。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就本例而言,其向职工个人借款,其2010年可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为2005%=10(万元)。企业向自然人支付
45、利息应依法履行个税扣缴义务最后需要提及的是,作为个人向企业借款收取的借款利息所涉及的其他税种。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二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利息收入全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另外,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签订的
46、借款合同,借贷双方均无须缴纳印花税。 贷款利息资本化就是将借款利息支出确认为一项资产贷款利息资本化就是将借款利息支出确认为一项资产,但不包括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利息。 会计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是固定资产,只有发生在固定资产购置或建造过程中的借款费用,才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发生在其他资产(如存货、无形资产)上的借款费用,不能予以资本化。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为专门借款,即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不包括流动资金借款。 而税法则规定,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纳税人借
47、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也就是说,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利息的范围特指购建固定资产,而税法规定的范围还包括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规定的借款特指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而税法规定中还包括了未指明用途的借款。 补充:贷款利息资本化与企业性质无关。根据问题介绍的情况,厂房尚未建成,那么3月31日支付贷款利息是1万元,根据规定应该记入在建工程,也就是贷款利息资本化:借:在建工程 10000贷:银行存款 10000那么以后从四月份开始,做同样的分录。假设厂房在10月份竣工,那么贷款利息
48、就记入财务费用(从11月份开始,假设利息也是10000元):借:财务费用 10000贷:银行存款 10000 固定资产初始计量原则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成本,是指企业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 必要的支出。这些支出包括直接发生的价款、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也包括间接发生的,如应承担的借款利息、外币借款折算差额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还应考虑弃置费用。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等义务。对于这些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弃置费用的现值计入相关固定资产成本。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应当按照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现值计入相关油气资产成本。在固定资产或油气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一般工商企业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