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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顺市地震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13 项)行政许可(2 项)序序 号号权权 力力 类类 型型项目名称项目名称设定依据设定依据实实 施施 主主 体体处理处理 意见意见 及理及理 由由责任事项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承办机 构构追责对象范追责对象范 围围备备 注注1行 政 许 可权限内新建、改建、 扩建建设工程抗震 设防要求的确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震减灾法第 35、76 条; 2.贵州省防震减灾 条例第 16、18 条; 3.建设工程抗震设 防要求管理规定 (中国地震局令第 7 号)第 3、4、5、8 条。安 顺 市 地 震 局保留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
2、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 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 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力。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 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 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 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1.行政许可法: 第 30、31、32、34、3 7、38、40、44、61 条。派驻政 务服务 中心窗 口市局法定代 表人、分管 负责人、内
3、 设机构负责 人、窗口负 责人、具体 经办人22行 政 许 可影响地震监测观测 的建设工程的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震减灾法第 24 条;2.地震监测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 409 号)第 28、32、33 条; 3.贵州省防震减灾 条例第 11 条第 3 款;4.省人民政府关于 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 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 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决定(省政府令第 129 号); 5.贵州省人民政府 法制办公室公告 (20142 号)。安 顺 市 地 震 局保留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
4、请材料 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 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 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力。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 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 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 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1.行政许可法: 第 30、31、32、34、3 7、38、40、44、61 条。派驻政 务服务 中心窗 口市局法定代 表人、分管 负责人、内 设机构负责 人、窗口负 责人、具体 经办人3行政处罚(8 项)1行 政 处 罚对侵占、毁损、拆
5、除或者擅自移动地 震监测设施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震减灾法第 84 条;2.地震监测管理条 例第 26、36 条; 3.贵州省防震减灾 条例第 34 条。安 顺 市 地 震 局保 留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 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 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 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 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6、;对情节复杂或 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 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 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1.行政 处罚法 第 31、32、 37、39、 40、41、 42、51 条; 2。地 震行政执 法规定 第 20、21、 22、23、 25、26、 27、28、 29、30、 33、34、 35、36 条。震害 防御 科市局法定代 表人、分管 负责人、内 设机构
7、负责 人、窗口负 责人、具体 经办人4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52行 政 处 罚对危害地震观测环 境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震减灾法第 84 条;2.地震监测管理条 例第 28、36 条; 3.贵州省防震减灾 条例第 34 条。安 顺 市 地 震 局保 留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 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 行为线索,
8、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 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 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 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 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 政机关印章的
9、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 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行政 处罚法 第 31、32、 37、39、 40、41、 42、51 条;2.地震 行政执法 规定第 20、21、 22、23、 25、26、 27、28、 29、30、 33、34、 35、36 条。震害 防御 科市局法定代 表人、分管 负责人、内 设机构负责 人、窗口负 责人、具体 经办人63行
10、 政 处 罚对破坏典型地震遗 址、遗迹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震减灾法第 84 条。安 顺 市 地 震 局保 留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 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 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 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 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 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 责人应当
11、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 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 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行政 处罚法 第 31、32、 37、39、 40、41、 42、51 条;2
12、.地震 行政执法 规定第 20、21、 22、23、 25、26、 27、28、 29、30、 33、34、 35、36 条。震害 防御 科市局法定代 表人、分管 负责人、内 设机构负责 人、具体经 办人74行 政 处 罚对未按照要求增建 抗干扰设施或者新 建地震监测设施的 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震减灾法第 85 条;2.地震监测管理条 例第 37 条; 3.贵州省防震减灾 条例第 34 条。安 顺 市 地 震 局保 留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 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 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13、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 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 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 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 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 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 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
14、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行政 处罚法 第 31、32、 37、39、 40、41、 42、51 条;2.地震 行政执法 规定第 20、21、 22、23、 25、26、 27、28、 29、30、 33、34、 35、36 条。震害 防御 科市局法定代 表人、分管 负责人、内 设机构负责 人、具体经 办人85行 政 处 罚对未依法进行地震 安全性评价,未按 照地震安全性评价 报告所确定的
15、抗震 设防要求进行抗震 设防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震减灾法第 87 条;2.贵州省防震减灾 条例第 19 条、第 36 条。安 顺 市 地 震 局保 留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 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 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 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 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 者重大违法行为
16、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 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 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 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行政 处罚法 第 31、32、 37
17、、39、 40、41、 42、51 条;2.地震 行政执法 规定第 20、21、 22、23、 25、26、 27、28、 29、30、 33、34、 35、36 条。震害 防御 科市局法定代 表人、分管 负责人、内 设机构负责 人、具体经 办人96行 政 处 罚对不按照经审定的 地震动参数复核或 者小区划结果确定 的抗震设防要求进 行抗震设防的处罚1.贵州省防震减灾 条例第 36 条; 2.建设工程抗震设 防要求管理规定第 17 条。安 顺 市 地 震 局保 留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 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 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18、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 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 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 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 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 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
19、事实、证据、 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行政 处罚法 第 31、32、 37、39、 40、41、 42、51 条;2.地震 行政执法 规定第 20、21、 22、23、 25、26、 27、28、 29、30、 33、34、 35、36 条。震害 防御 科市局法定代 表人、分管 负责人、内 设机构负责 人、具体经 办人107行 政 处 罚对未取得地震安全 性评价
20、资质证书的 单位承揽地震安全 性评价业务的处罚1.地震安全性评价 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 323 号)第 23 条;2.贵州省防震减灾 条例第 37 条。安 顺 市 地 震 局保 留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 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 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 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 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
21、节复杂或 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 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 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 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行政 处罚法
22、 第 31、32、 37、39、 40、41、 42、51 条;2.地震 行政执法 规定第 20、21、 22、23、 25、26、 27、28、 29、30、 33、34、 35、36 条。震害 防御 科市局法定代 表人、分管 负责人、内 设机构负责 人、具体经 办人118行 政 处 罚对超越其资质许可 的范围承揽地震安 全性评价业务的处 罚1.地震安全性评价 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 323 号)第 24 条。安 顺 市 地 震 局保 留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 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 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
23、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 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 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 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 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 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 处罚种类和
24、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行政 处罚法 第 31、32、 37、39、 40、41、 42、51 条;2.地震 行政执法 规定第 20、21、 22、23、 25、26、 27、28、 29、30、 33、34、 35、36 条。震害 防御 科市局法定代 表人、分管 负责人、内 设机构负责 人、具体经 办人12行政检查(2 项)1行 政 检 查对专用地震监测台 网和社会地震
25、监测 台站(点)运行情 况的检查1、地震监测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 409 号)第 20 条 2、水库地震监测管 理办法(中国地震 局令第 9 号)第 20 条安 顺 市 地 震 局保 留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 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 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 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 20 条监测预 报科市局法定代 表人、分管 负责人、内 设机构负责 人、具体经 办人2行 政 检 查地震应急工作监督 检查1、贵州省防震减灾 条例第 15 条第 3 款 、第 23 条 2、
26、关于印发地震 应急工作检查管理办 法的通知(中震 救发20114 号)安 顺 市 地 震 局保 留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 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 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 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 15 条第 3 款 、第 18 条应急救 援科市局法定代 表人、分管 负责人、内 设机构负责 人、窗口负 责人、具体 经办人13其他类(1 项)1其 他 类地震应急预案审查 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震减灾法第 46 条、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 例第 23 条 省人民政府关于对 非行政
27、许可审批事项 保留取消下放管理权 限转变管理方式的通 知(黔府办发 201188 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 制办公室公告 (20151 号)安 顺 市 地 震 局保 留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备案的材料进 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依法 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备案的决定。不 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 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 期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防震减灾法第 46、82 条;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 23、32 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 (中国地震局令 第 3 号) 第 51、52 条。应急救 援科、 派驻政 务服务 中心窗 口市局法定代 表人、分管 负责人、内 设机构负责 人、窗口负 责人、具体 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