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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交通事故申请执行人死亡,原判决赔偿额是否应该重新计算?|重新计算是什么意思交通事故申请执行人死亡,原判决赔偿额是否应该重新计算?2012年4月8日,陈真驾驶摩托车带37岁的陈永照在国道上行驶,撞上停靠路边的重型低平板半挂牵引车,造成陈永照重伤成为植物人(人体伤残赔偿指数0.87),总损失达89万余元。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其中重型低平板半挂牵引车车主操红明对交强险限额范围外的损失承担30%,判决赔偿陈永照近11万元。同时限定上列应付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2013年5月初,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陈永照因多次手术医治无效而死亡。操红明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既然陈永照已经死亡,就不应再有后期
2、护理费,因此应该对于所判的20年后期护理费42万余元予以重新计算,并以此为理由请求停止执行。那么,执行程序中申请人死亡,护理费应否继续赔偿?也即原判决赔偿额是否应该重新计算的问题。一审法院审查认为,虽然陈永照现已死亡,但对于判决认定的总损失以及操红明应当赔偿的数额,早已经过两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并生效,且限定“上列应付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操红明理应在生效判决限定的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由于操红明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遂进入执行程序。对于特定的侵权法律事实,法院依法判决确定了操红明承担相应侵权法律事实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陈永照人体伤残赔偿指数0.87,依法最高按20年计算(操
3、红明30%的责任比例)。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约束力和执行力,被执行人必须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赔付数额以及赔付期限履行赔付义务,即通常所说的“一次性给付”“定额化赔偿”,必然在履行数额及计算方法上,不因受害人实际存活20年以上而予以追加,也不因受害人实际存活20年以下而予以减少。遂裁定驳回操红明所提异议。操红明仍不服,向二审法院申请复议。二审法院认为,陈永照与操红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对于陈永照的总损失以及操红明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双方当事人经过了一审、二审程序进行举证、质证、认证,法院依法进行了判决。操红明对其自身承担的赔偿数额是认可的。该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约束力和执行力,虽然在判决生效
4、后发生了申请人死亡的意外情况,但在没有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撤销上述判决的情况下,必须按照现有生效判决予以履行。于是裁定驳回操红明复议申请。综观本案,涉及一个关键词“法律责任”。所谓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由此看来,法律责任的存在是以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法律的明确规定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该案特定的侵权法律事实对应于特定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生效判决赔偿额。正因为如此,必然不能因为发生申请人死亡的情形而追加死亡赔偿金等项目,也不能因为被执行人尚未履行而重新计算核减护理费等赔偿项目。否则,生效判决的既判力、约束力和执行力就无从谈起,也势必助长赔偿义务人消极履行义务,损害法律及判决的严肃性。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