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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乡镇基层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党员干部谈心谈话意见清单xx乡镇基层干部诫勉谈话制度第一条 为促进本镇基层干部廉洁自律,及时解决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教育和挽救干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镇基层干部诫勉谈话工作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由镇纪委、监察室对应实施诫勉谈话人员向镇党委、政府提出诫勉谈话意见,经镇党委书记、镇长批准后实施。诫勉谈话人不少于2人。第三条 谈话对象包括:(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委、政府的路线方针、方针、政策、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单位闹无原则纠纷;(三)不认真履行
2、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工作华而不实,脱离实际,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 诫勉谈话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第五条 诫勉谈话前发出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谈话时,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问题;谈话对象根据问题如实说明情况,并可以举出证据,但不得隐瞒歪曲事实,不得出具伪证。第六条 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并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写出书面检查整改报告报镇纪委审核备案。 第七条 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应当将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谈话的简要内容等基本情况做好备忘性记录,诫勉谈话对象在谈话记录上签字;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及时向授权的领导报告谈话情况。第八条 诫勉期限一般为6个月。 第九条 诫勉期间,被诫勉的干部要定期向镇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室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诫勉期内能够改正错误的,期满解除诫勉;拒不改正错误,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十条 被诫勉人在诫勉期内不具有评先选优资格。第 2 页 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