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交通事故代理词-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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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交通事故代理词|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丁某交通事故赔偿案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我依法担任原告丁某(受害人之妻)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本案的有关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被告张某(驾驶员)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被告张某在交警部门的笔录陈述:事发前其已看到一辆后八轮从其右侧小路冲上路面左转弯往景德镇市区方向行驶,此时受害人的小车正从乐平市向景德镇市方向行驶,并判断两车肯定要出事(相撞),应当预见到受害人可能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左转避开后八轮,被告应当采取安全驾驶措施立即刹车,尽力避免与避险占道的受害人相撞。但是被告此时只轻轻点了一下刹车,没有采取制动措施,以至受害人避险而来时

2、,被告满载20吨沙石的货车拦腰撞上受害人的小车,导致受害人当场死亡,被告张某具有明显过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既然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同等责任,除非被告提交的证据足于推翻该认定,否则法院应予采信。显而易见,被告张某认为自己正常行驶没有任何过错是对法律的误解,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被告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公司业经登记注册持照经营,其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和驾驶员张某的雇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3、解释第九条规定,应当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被告某公司所谓的挂靠,其应举证证明并申请追加挂靠人为被告,否则即应承担法定车主责任。退一步而言,即使被告某公司能够证明挂靠事实并申请追加实际车主为被告,其作为被挂靠人,仍应按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承担垫付责任。三、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向原告直接支付理赔款依据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赔偿额度履行赔偿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直接将赔偿款支付给原告。四、赔偿项目及金额1

4、、死亡赔偿金224440.8元。2、丧葬费:9199.98元。3、被扶养人生活费:65089元。4、车辆损失费:90000元。5、家属所花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共计3000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六项合计共441728.98元,因双方承担同等责任,被告方共应承担220864.49元。 代理人:沈英华律师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联系电话:13707981937 Email:s7908 交通事故代理词卢大林交通事故(被告闵小东)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被告闵小东的

5、委托,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被告闵小东的诉讼代理人参与今天的庭审。为了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本案事实与我国法律,特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应当由保险人先行赔付,不足部分才由本案事故责任人按责任承担。本案中,肇事车辆新A57275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

6、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对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故此原告损失应由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不足部分才由本案事故责任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依责任承担。二、被告闵小东对被告的损失没有过错,也无侵权的行为,交警队认定闵小东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主要原因是闵小东的车未上牌照,但闵小东的车是农用拖拉机,我国农村大部分农用拖拉机都未上牌照,这是我国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而且,闵小东与原告是亲戚,闵小东驾驶拖拉机拉载原告是帮助

7、原告,闵小东主观上无伤害原告的故意,也无伤害原告的侵权行为,原告的伤害是王海洋的追尾行为造成的,因此,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闵小东不应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谢谢! 代理人:卢大林 2014年9月9日三、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明显超过相关规定,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其不合理部分的赔偿请求:(一)医疗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而本案中原告的医药费收款凭证不但是复印件,而且还无法与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完整结合,因而难以

8、确定。另外原告部分医疗费已在都昌县农医局进行了报销,其报销收入也就减少了原告的实际损失,而民事赔偿是对实际损失而言,没有损失,就没有赔偿。因而其报销收入应在医疗费总额中予以核减。(二)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等中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无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地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原告属于无固定收入的农民,那么原告误工只参照江西省统计局统计数据中农民的上年度的标准计算。(三)护理费: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本案原告护理费计算二人,又没有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故此不应支持。(四)交通费:需有票据予以证实.(五)住院伙食

9、补助费:应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九江市出差每人每天只有6元。(六)伤残赔偿金:只能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从原告提供的户口证据上可以看出,原告一家虽有部分土地被征,但被征土地上对应人口(即失地农民),都已转为非农村户口,而户口上原告仍是农村户口,农民身份,尚拥有土地并以耕种该土地为业。同时原告的医疗费能在县农医局报销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至于居委会、镇党政办公室、城镇派出所签章的证明从原告一家人均占地的角度上来证明原告为失地农民,不但因计算方法错误,也超出了各自的职权范围,因而没有任何效力。(七)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有效的身份关系证据能证明事实上的抚养人数因而无法确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等中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能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原告要求赔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年累计也大大超出了该规定标准。 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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