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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法规定了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两项绝对应记载事项:一是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二是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未补记前,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此外,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2.相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两项内容:一是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二是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3.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1)禁止签发空头支票。(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
3、误的支票。(3)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4.支票属见票即付的票据,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5.持票人在请求付款时,必须为付款提示。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考点练习: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不发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下列各项中,属于该记载事项的是()。A、出票人签章B、出票地C、付款地D、签发票据的用途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签章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出票地和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而签发票据的用途属于不发生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