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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P P GBGB 5049350493201X201X石石 油油 化化 工工 可可 燃燃 气气 体体 和和 有有 毒毒 气气 体体检检 测测 报报 警警 设设 计计标标 准准CodeCode forfor designdesign ofof combustiblecombustible gasgas andand toxictoxic gasgas detectiondetection andand alarmalarm forfor petrochemicalpetrochemical industryindustry( (征求意见
2、稿征求意见稿) )201X-xx-xx201X-xx-xx 发布发布 201X-xx-xx201X-xx-xx 实施实施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住住房房和和城城乡乡建建设设部部 联联合合发发布布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国国家家质质量量监监督督检检验验检检疫疫总总局局I前前 言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市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建标函2015274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 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针对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 警设计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年来石油化工企业可 燃气体检测
3、器和有毒气体检测器的使用经验,参考欧洲标准 EN60079-29-2可 燃气体或氧气检测与测量仪器的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指南, 在征求设计、 生产、科研和检测器制造企业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 6 章和 6 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一般规定、检 测点确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检(探)测器和报警控制器安装 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 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条文具体内容的解释工作。 各单位在标准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有其它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石化广 州工程有限公司 GB 50493 标
4、准编制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191 号中 石化大厦 A 塔,邮政编码:510620) 。主编单位: 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诺安环境安全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格林通安全装备有限公司北京燕山时代仪表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安电子有限公司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安可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主要起草人: XXXX 主要审查人: XXXX1目目 次次1. 总 则 .12. 术 语 .23. 一般规定 .54. 检测点确定 .74.1一般原则.74.2工艺装置.74.3储运设施.84.4其他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
5、所.95.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设计 .105.1 检测器选用 .105.2现场警报器选用.115.3报警控制器选用.115.4测量范围及报警值设定.126.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装 .146.1检测器安装.146.2现场区域警报器安装.146.3报警控制器安装.14附录 A 常见可燃气体、蒸气特性.15附录 B 常见有毒气体、蒸气特性 .20附录 C 工作场所空气中常见可燃性粉尘特性 .22附录 D 工作场所空气中常见有毒粉尘容许浓度 .23附录 E 常见气体检测器技术性能表 .24附录 F 常见气体检测器选用指南 .26规范用词说明.27引用标准名录.28条文说明.3
6、011.总 则1.0.1 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人身安全和/或生产安全,检测生产储运设施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泄漏现象并及时报警,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1.0.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行政管理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2.术 语2.0.1 可燃气体 combustible gas与空气以一定比例混合后,可以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易燃气体(蒸气) 、可燃性粉尘。2.0.2 易燃气体(蒸气)flammable gas (
7、vapor)指在 20 和 101.3kPa 时与空气混合有一定易燃范围的气体或蒸气。2.0.3 可燃性粉尘 combustible dust 在空气中能燃烧或无焰燃烧并在大气压和正常温度下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粉尘、纤维和飞絮。2.0.4 有毒气体 toxic gas 通过皮肤接触或呼吸可以导致生产人员死亡或永久性伤害的高度毒性和急性毒性气体(蒸气) 、粉尘气体。2.0.5 爆炸性气体环境 explosive atmosphere在大气环境条件下,气体、蒸气、粉尘、薄雾、纤维、或飞絮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2.0.6 毒性气体环境 toxic atmosp
8、here在大气环境条件下,气体、蒸气、粉尘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的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要求的环境。2.0.7 释放源 Source of Release 可释放并能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毒性气体环境的位置或地点。2.0.8 检测器 Detector又称探测器,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 将可燃气体、粉尘、有毒气体和氧气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设备。2.0.9 报警控制器 接收检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设备。2.0.10 检测范围 Sensible Range检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
9、32.0.11 报警设定值 Alarm set point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报警设定值分为一级报警值和二级报警值。2.0.12 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至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 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 10% 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2.0.13 安装高度 Vertical height检测器到指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20.14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 (LEL)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2.0.15 爆炸上限 Upper Explosion Limit (UEL)可燃气体爆
10、炸上限浓度(V%)值。2.0.16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OEL)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以分为最高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三类。2.0.17 最高容许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在工作地点,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2.0.18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 (PC-S
11、TEL)在工作地点,一个工作日内, 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 15 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允许接触浓度。2.0.19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 Time Weighted Average (PC-TWA)在工作地点,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 8 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允许接触水平。2.0.20 直接致害浓度 Immediately Dangerous to Life or Health concentration (IDLH)在工作地点,环境中空气污染物浓度达到某种危险水平,如可致命或永久损害健康,或使人立即丧失逃生能力。42.0.21 开路式气体检测器一种开放式
12、的气体检测系统,用于直线路径中可燃及有毒气云团检测的气体检测仪器。2.0.22 现场警报器安装在生产现场,通过声音和/或眩光来向生产现场或接近生产现场的人们发出警示信号的报警装置。2 2.0.23 欠氧、过氧大气环境在大气环境条件下,大气中氧气的浓度低于 19.5%(v/v),为欠氧大气环境;大气中氧气的浓度高于 23.5%(v/v),为过氧大气环境。2.0.24 总粉尘 total dust 可进入整个呼吸道(鼻、咽和喉、胸腔支气管、细支气管和肺泡)的粉尘,简称总尘。技术上系用总粉尘采样器按标准方法在呼吸带测得的所有粉尘。2.0.25 呼吸性粉尘 respirable dust 按呼吸性粉尘
13、标准测定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 7.07m 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 5m 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 50%,简称“呼尘” 。53.一般规定3.0.1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泄漏的可燃气体量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泄漏的有毒气体量可能达到职业接触限值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器。3.0.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应采用两级报警。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同时报警时,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应优先。3.0.3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送至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
14、报警系统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有毒气体一、二级报警信号应送至气防控制室。3.0.4 根据装置占地的面积、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宜在装置区域内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现场区域警报器应有声、光报警功能。3.0.5 可燃气体检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 国家法规有要求的有毒气体检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型有毒气体检测器还应经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3.0.6 需要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检测器;需要临时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气
15、体的场所,宜配备移动式气体检测报警器;进入爆炸性气体环境 和/或毒性气体环境的现场工作人员应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器。3.0.7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应独立设置。3.0.8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器及检测报警系统的电源,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中的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309 当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器的输出信号用于紧急停车或安全联锁时,检测器的可靠性应符合安全仪表系统(SIS)的安全等级要求。3.0.10 确定有毒气体的职业接触限值时,应按最高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优先次序选用。3.0.11 常见可燃气体、蒸气特性见附录;常见有毒气体、蒸气特性见附录6B;常见
16、可燃性粉尘气体特性见附录 C;常见有毒粉尘气体特性见附录 D。74.检测点确定4.1 一般原则4.1.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器的检测点,应根据气体的理化性质、释放源的特性、生产场地布置、地理条件、环境气候、检测器的特点、操作巡检路线等条件,选择气体易于积累、便于采样检测和仪器维护之处布置。4.1.2 下列可形成可燃气体和/或毒性气体环境的气体、蒸气释放源应布置检测点:1 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动密封;2 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3 液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4 设备和管道的常用法兰和阀门组。4.1.3 可形成可燃性粉尘释放源周围可布置检测点:可形成毒性粉尘作业环境的粉尘释放源周围应布置检测点
17、:1 储料筒(仓) 、粉料传送系统、搅拌机研磨机、集尘器;2 粉尘容器的装卸料口、 粉尘物料的装卸点、传送带;3 粉尘管道的挠性连结点、粉尘物料仓库、粉尘采样点。4.1.4 检测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时,检测器探头应靠近释放源,且在气体、蒸气或粉尘易于聚集的地点。4.1.5 当生产区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可能对周边环境有影响需要监测时,应沿生产区周边按适宜的间隔布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探头,或沿生产区周边设置开路式气体检测器。4.1.6 可能出现欠、过氧环境的场所,应配置氧气探测器。4.2 工艺装置4.2.1 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可燃气体检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
18、水平距离不宜大于 1010m,有毒气体检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 4 4m。84.2.2 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可燃气体检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 5m;有毒气体检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 2 2m。4.2.3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器。4.2.4 粉尘浓度探测器的布置,应结合粉尘量、释放速率、颗粒大小、物料湿度以及释放源周边气象条件确定。易燃易爆粉尘的检(探
19、) 测点应布置在离主要释放源的水平距离 1m 之外、4m 之内的范围内;有毒粉尘的检(探) 测点应布置在离主要释放源的水平距离 1m 之外、2m 之内的范围内。4.3 储运设施4.3.1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测器。可燃气体检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 1010m,有毒气体检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 4 4m。4.3.2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装卸设施,检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1010m;2) 汽车
20、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检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1010m。 4.3.3 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的检测器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 4.2 节的规定。4.3.4 液化烃灌装站的检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封闭或半敞开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检测器的的水平距离宜为 5 m7.5m;2) 封闭或半敞开式储瓶库,应符合第 4.2.2 条规定;敞开式储瓶库 房沿四周每隔 15 m20m 应设一台检测器,当四周边长总和小于 15m 时,应设一台检测器;3) 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检测器的的水平距离,宜为 5 m7.5m。4.3.5 封闭或半敞开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易于滞留气体9处设检测器。4.3
21、.6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 1010m 范围内,应设一台检测器。4.3.7 其他储存、运输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储运设施,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器应按本标准第 4. 2 节的规定设置。4.4 其他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4.4.1 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距加热炉炉边的水平距离 5m10 m 处应设检测器。当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设有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实体墙靠近释放源的一侧应设检测器。 4.4.2 设在爆炸危险区域 2 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检测器、有毒气体检测器和氧气检测器。4.4.3 控制室、机柜间的空调新风引风口等可燃
22、气体和有毒气体有可能进入建筑物的地方,宜设置检测器。4.4.4 有人巡检操作的可能积聚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或有毒气体的工艺阀井、地坑及排污沟等场所,应设检测器。4.4.5 装置内低于 12m 的无泄漏设备框架平台上有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时,应按本标准第 4.2.1 条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器。105.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设计5.1 检测器选用5.1.1 检测器的输出宜选用 4mA20mA 信号、数字信号、触点信号。5.1.2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器的选用,应根据检测器的技术性能、被测气体的理化性质、被测介质的组分种类和检测精度要求、检测器材质与现场环境的相容性、生
23、产环境特点等确定。5.1.3 常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器应按下列原则选用:1 轻质烃类可燃气体宜选用催化燃烧型或红外气体检测器。当使用场所的空气中含有能使催化燃烧型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磷、硅、铅、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用抗毒性催化燃烧型检测器、红外气体检测器或激光气体检测器。在缺氧或高腐蚀性等场所,宜选用红外气体检测器或激光气体检测器。重质烃类蒸气可选用光致电离型检测器;2 氢气检测宜选用催化燃烧型、电化学型、热传导型或半导体型检测器;3 有机有毒气体宜选用半导体型、光致电离型;4 无机有毒气体检测宜选用电化学型检测器;5 粉尘气体的检测宜选择光散射法粉尘检测仪和交流静电感应法粉尘检测仪;6
24、 氧气宜选用电化学型检测器;7 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宜选择多传感器,也可选择单一组分的测氧仪、有毒气体检测仪、可燃气体检测仪;8 在气候环境或生产环境特殊,需监测的区域开阔的场所,宜选择开路式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器;9 当工艺介质泄漏后形成的气体或蒸气能显著改变释放源周围环境温度的场所时,可以选用感温型探测器或红外图像型探测器;10 当高压工艺介质泄漏时产生的噪声能显著改变释放源周围环境声压级的场所,可以选用噪声型探测器。5.1.4 常用检测器的采样方式,应根据使用场所确定:11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宜采用扩散式检测器;2 受安装条件和介质扩散特性的限制,不便使用扩散式检测器的场所,宜采用
25、吸入式检测器;3 当检测器配备采样系统时,采样系统中的采样管,每增加 1m,滞后时间不应大于 3s,采样系统的滞后时间不宜大于 30s。5.1.5 常见气体检测器的技术性能见附录 E;常见气体检测器选用指南见附录F。5.2 现场警报器选用5.2.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按照工艺装置或单元进行报警分区,各报警分区宜分别设置可燃气和有毒气体区域警报器,区域警报器应采用二级声、光报警,区域警报器的数量应使在该报警区域内任何地点的现场人员都能感知报警。5.2.2 区域警报器的报警信号声级应至少比环境背景噪声高 15dBA,但距警报器1m 处总声压值不得高于 120 dBA。5.2.3 有毒
26、气体检测器应带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可燃气体检测器宜带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警报器的报警信号声级应比环境噪声高 15dBA,但总声压值不得高于 105 dBA。5.3 报警控制器选用5.3.1 报警控制器应具有以下基本功能:1 应具有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器及所连接的其他部件供电的功能;2 应具有直接或间接地接收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检测器及其他报警触发部件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的功能。声光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仍能发出报警;3 应具有开关量输出功能; 4 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12位号的功能;5 应具有报警控制器发出
27、报警后,即使安装场所被测气体浓度发生变化恢复到正常水平,仍应持续报警,只有经确认并采取措施后,才能停止报警的功能;6 在下列情况下,报警控制器应具有发出与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浓度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报警信号的功能:1)报警控制器与检测器之间连线断路和短路;2)检测器故障;3)报警控制器主电源欠压;4)报警控制器与电源之间连接线路的短路与断路。 7 应具有记录、存储、显示功能:1) 应能记录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时间,且日计时误差不超过30s;2)应能显示当前报警点总数;3)应能区分最先报警点。后续报警点按报警时间顺序连续显示;4)应能存储信息并能够输出连续记录;8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且联
28、动点大于 8 点的报警控制器,应执行 GB16808的规定要求,取得 CCCF 认证。5.3.2 报警控制器应设有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总指示灯和蜂鸣器,专用有毒气体报警总指示灯和蜂鸣器,专用报警控制器故障总指示灯和蜂鸣器,在蜂鸣器前方1m 处的声压级应大于 65dBA,小于 105dBA。5.3.35.3.3 可燃气体报警信号应由报警控制器输出干接点或通信至火灾报警控制系统。 5.4 测量范围及报警值设定 5.4.1 测量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0%100%LEL;2 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宜为 0 OEL300% OEL;当现有检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有毒气体的测量范
29、围可为 0% IDLH30% IDLH;133 氧气的测量范围:025%VOL;4 开路式可燃气体测量范围,红外式为 05LEL.m5LEL.m,激光式为05LEL.m2LEL.m;5 感温型或红外图像型探测器、噪声型探测器:测量范围应符合产品供应商的技术要求。5.4.2 报警值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 25%LEL;2 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 50%LEL;3 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宜小于或等于 100% OEL,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宜小于或等于 200% OEL。当现有检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
30、过 5% IDLH。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 10% IDLH;4 氧气的过氧报警设定值宜为 23.5%VOL,欠氧报警设定值宜为 19.5%VOL;5 开路式可燃气体测量一级报警设定值:红外式宜为 1LEL.m,激光式宜为 0.5LEL.m;二级报警设定值红外式宜为 2LEL.m,激光式宜为 1LEL.m;6 受限空间内可燃气体一级报警设定值小于或等于应满足以下条件:当爆炸下限4%时,浓度O.5% (体积);当爆炸下限4%时,浓度0.2% (体积)。5.4.3 石油化工常见有毒气体报警设定值见附录 B、附录 D。146.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装6.1 检测器安装6.1.1
31、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4 m0.6m。6.1.2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 1 m2m。6.1.3 检测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低出释放源 0.5 m1m;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 0.5 m1m。6.1.4 检测氧气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1.5 m2.0m。6.1.5 开路式可燃气体检测器主要安装于大空间开放环境,其检测区域长度不宜大于 100m。6.1.6 检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
32、的场所,安装探头的地点与周边管线或设备之间应留有不小于 0.5m 的净空和出入通道。6.1.7 检测器的安装与接线技术要求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有关规定。6.2 现场区域警报器安装 6.2.1 现场区域警报器应就近安装在检测器所在的警戒区域。 6.2.2 现场区域警报器的安装高度应距现场区域地面(或楼地板)1.6m2.2m,且位于工作人员易察觉的地点。 6.2.3 现场区域警报器应安装在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6.3 报警控制器安装6.3.1 报警控制器应安装在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控制室等内部。15附录 A
33、常见可燃气体、蒸气特性表 A :常见可燃气体、蒸气特性表爆炸浓度 (V)序 号物质名 称引燃温 度() /组别沸点 ()闪点 ()下限上限火灾 危险 性分 类蒸气 密度kg/m3备注1甲烷540/T1-161.5气体5.015.0甲0.77液化后为 甲 A2乙烷515/T1-88.9气体3.015.5甲1.34液化后为 甲 A3丙烷466/T1-42.1气体2.19.5甲2.07液化后为 甲 A4丁烷405/T2-0.5气体1.98.5甲2.59液化后为 甲 A5戊烷260/T336.076002苯二甲酸80-10061-83650熔融3聚乙烯30-5026-35410熔融4聚丙烯25-354
34、30熔融5聚苯乙烯40-6027-37475熔融6聚丙烯腈5-735-55505熔融炭化7聚氯乙烯4-563-86595熔融炭化8聚胺酯50-10046-63425熔融9甲基纤维373041045010瓦斯煤粉5-1035-48580225 11煤焦炭粉4-537-5075043012树脂粉5760470450高13橡胶粉803013500230较高14褐煤粉尘3260380225高15褐煤/无烟煤 (80:20)粉尘40604000440230较高16硫磺20303280高17染料450高注:1、数据来源: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 版)2、中位粒径是指一个粉尘样品的累计粒度分布百
35、分数达到 50%时所对应的 粒径,单位:m。3、相关标准:GB/T16425粉尘爆炸下限的测定 GB/T16426粉尘爆炸压的测定23附录 D 工作场所空气中常见有毒粉尘容许浓度表 D 工作场所空气中常见有毒粉尘容许浓度PC-TWA mgm3序号中文名总粉 尘呼吸 性粉 尘一级报 警值二级报警 值1活性碳粉 尘52聚丙烯粉 尘553聚丙烯腈 纤维粉尘224聚氯乙烯 粉尘555聚乙烯粉 尘556煤粉尘 (游离 SiO2 含 量小于 10%)425425注:1、数据来源: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 素GBZ2.1-20072、凡游离 SiO2 高于 10%者,均按矽尘容许浓
36、度对待。3、相关标准: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第 1 部分总粉尘浓度GBZ 192.1-2007-T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第 2 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 GBZ 192.2- 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第 3 部分:粉尘分散度 GBZ 192.3-2007-T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第 4 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GBZ T 192.4-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第 5 部分:石棉纤维浓度 GBZ T 192.5- 200724附录 E 常见气体检测器技术性能表表 E:常见气体检测器的技术性能表红外气体检(探)测器激光型催化燃烧型检(探)测器热传导型检(探)测器点式开路半导体
37、型检(探)测器电化学型检(探)测器光致电离型检(探)测器顺磁型 点式开路光散射法交流静电感应法被测气的含氧要求需要O2 10%无无微量O2微量无无氧气测量范围0 (10 0) %0-25 % (0- 100 %)0- 100 %0- 1 0 0 %0- 100 %可燃气测量范围LELLEL100%0100%LELLELLELLELLEL0-1000mg/m30-1000mg/m3不适用的被测气体大分子有机物H2N2,Cl2,烷烃H2,CO, HCN, SO2;HCL,HF,HNO3;CH4 *可燃气体相对响应时间与被测介质有关中等较短与被测介质有关中等较短短和中等较短较短较短中等检测干扰气体无
38、CO2,氟里昂H2OH2OSO2,NOx,HO2SO2,NOx,*NO ; NO 2H2O使检测元件中毒的介质Si,Pb卤素H2S无无Si, SO2卤素CO2无25辅助气体要求无无无无无无无无无无便携式10 C to +40 C 室外环境温度固定式-25 C to +55 C空气相对湿度20 %RH to 90 % RH 风速小于 6 m/s 机械振动10 Hz to 30 Hz, 1,0 mm 总位移;31 Hz to 100 Hz, 2 g 加速度峰值 注:* 本表数值来源 欧洲标准可燃气体或氧气检测与测量仪器的选用、安装、 使用和维护指南EN60079-29-2:2007。设计过程中,检
39、测器的选用,应根据检测器产品的技术性能确定。移到条 文说明中*离子化能级高于所用紫外灯的能级的被测物;*离子化能级低于所用紫外灯的能级的被测物。26附录 F 常见气体检测器选用指南表 F:常见气体检测器选用指南激光型红外气体型检测器类型检测器类型常见介质常见介质催化燃烧型热传导型点式开路半导体型电化学型光致电离型顺磁型点式开路光散射法交流静电感应法氢气*+*轻质烃(C4以下)*+*+烃蒸气(C5以上)*+烃类卤代烃+醇类*+*酯类*+*一氧化碳+*+ 氯乙烯+*硫化氢+*+ 氯*氰化氢*丙烯腈5*1二氧化氮+*+ 苯*+*氨+*+有毒气体碳酰氯*+O2*+ 有毒粉尘+*粉尘可燃粉尘*注: “*
40、”表示常用;“+”表示可用。27规范用词说明一、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 符合要求、或规定” 。28引用标准名录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2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化工
4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 设计标准GB50493GB50493201X201X条文说明条文说明30修订说明修订说明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 /T 50493200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 年 3 月 19 日以第 258 号公告批准发布。此版标准是在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 /T 504932009 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修订过程中,总结吸收了近几年 XXXXX本次修订 XXXXXXX。为便于广大设计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31目目 次次1.总 则.322 术语.333 一般规定.394 检测点的确定.444.1 一般原则.4442工艺装置.4743 储运设施.4944 其他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505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5251 检测器的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