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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差旅费津贴差旅费津贴标准差旅费津贴(补助)个人所得税政策归纳差旅费津贴(补助)个人所得税政策归纳 地区中央国家机关国税发【1994】089号青地税二函【2014】2号闽地税所便函【2013】1号桂地税公告2014年第6号政策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
2、标准为市外50元,市内(青岛四市)20元。公杂费: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市外50元,市内(青岛四市)10元,用于补助市内外交通、通讯等支出。企业不超过上述标准且凭借相关出差票据据实发放给个人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部分,不征收个税;对超标准部分和以此为名义发放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要依法征收个税。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企业参照国家机关规定标准发放的出差人员交通费、餐费补贴,不征收个税。驻村干部按规定取得的驻村补贴,应属于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薪所得应税项目,不征收个税。对于除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出差人员,其差旅费的
3、税前扣除限额按以下规定办理: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出差人员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2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的,出差人员在凭合法票据扣除实际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后,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43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47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备注 该政策并非直接的个税标准,但实务中往往是税务机关参考确定个税标准的依据 确立了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税的基础强调出差补助需要凭相关出差票据实际发放,但并未说清
4、楚就是指补助对应的发票参照国家机关标准发放相对2012年文件,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出差补助免税标准每天提高40元。包干使用的,区内提高150元,区外提高170元。对企业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根据职工实际出差天数或误餐顿数发放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费甬地税一函【2010】20号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和补贴,不征收个税;对一些单位超过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职工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以及其它借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等名目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冀地税发【2009】46号对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差旅费包干收入办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据实
5、报销差旅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粤财行2007229号规定,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和标准(每人每天50元)计算,为穗地税发【2009】148号自行负担出差伙食费的员工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对超标准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费补助,则应将超标准的部分并入员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对出差期间个人未负担伙食费用的,应将出差伙食补助费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税境内、外差旅费津贴标准,执行纳税人所在单位大地税发【2003】222号的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方案)规定的标准。
6、没有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方案)的,比照大财文字【1996】250号和财行【2001】7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标准内津贴不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税。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厦财文厦地税函【2002】76号【2001】85号和财行【2001】73号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 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两份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单位自定标准内不征收个税 仅规定了伙食补助费用 仅适用于包干制 执行财政部门标准 昌都实务税务技巧
7、:差旅费津贴个税申报昌都实务税务技巧:差旅费津贴个税申报一、条例第十三条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三、川地税函
8、2010195号:标准的一个参照文件四、国税总局解答所得税热点问题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平注:实质上他强调的是企业存在以补贴形式而发放工资性质的支出,而对出差人员给予每天的误餐补贴费用,没有发票同样可以不计征个税,这种性质的费用实质是是限额包干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同时不属于个人所得,属于企业的正常费用,不属个人所得,可以不征收个税的。同时本条所称的餐费是指职工个人发生的餐费,以餐费发
9、票列支,不包括企业在出差期间交际应酬发生的费用,对交际应酬发生的费用应记入业务招待费限额进行税务处理。第三,企业在实务中,最好可采取两种方式,按合理标准采取限额包干方式出差补贴,误餐补贴费用可在合理标准内不以发票扣除;对据实列支的出差期间的费用,按发票据实扣除。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注:此条主要是针对稽便函(2009)33号的否定。根据规定,对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合理
10、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税。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乐税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标签】差旅费津贴【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文号】厦地税函200276号【发文日期】2002-08-29【实施时间】2002-08-29【有效性】全文有效【税种】个人所得税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近接部分基层局反映,对个人出差(含境内外)报销出差费用并领取出差补贴或采取包干方式报销出差费用,其个人所得税政策难以准确把握,执行中存在较大阻力。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差旅费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执行,现就有
11、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关于调整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厦财文200185号,见附件一)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见附件二)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三、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两份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已进行税务处理的,维持原处理决定,不再补税或退税。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