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有关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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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为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规范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设立、运行和监督,保护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11 号),现就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问题通知如下:一、计划设立、变更和终止(一)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是指由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资格的受托

2、人设立的、将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二)受托人申遭送立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应当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式 4 份。1关于设立 XX 公司 XX 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请示;2.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分别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签订的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在一个集合计划中,受托人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的,账户管理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内容可以作为受托管理合同的附件;3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投资组合说明书;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

3、规定,在收到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备案材料之日起 60 日内,向受托人出具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确认函,给予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登记号。(四)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登记号编制方法为:99+JH+4 位数年份+4 位序列号。其中,序列号采用连续编排方法。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名称为“托管人 XX 公司 XX 集合计划受托财产”,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名称为“托管人 XX 公司 XX 集合计划投资资产”。其中,“XX 公司”为设立集合计划的受托人的简称,叫“XX集合计划”为集合计划的名称。“XX 公司 XX 集合计划”名称应当与集合计划确认函中的名称一致。(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变更:1企业年金集合计

4、划名称变更;2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变更;3.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管理费率变更;4投资组合数量增减;5合同其他主要内容调整。(六)受托人对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进行变更,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受托人应当自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参加该计划的各个委托人。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变更,原计划登记号不变。(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终止:1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基金财产连续 6 个月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的;2加入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全部退出的;3受托人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其他各管理机构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4人力资源社会保

5、障部按照规定决定撤销的。集合计划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具的同意或者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起终止。(八)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终止的,受托人应当组织清算业年金集合计划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费用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基金财产中扣除。清算组由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由受托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成。清算组应当白清算工作完成后 3 个月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益人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终止时基金财产为零的,受托人无需组织清算。(九)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终止且清算工作完成后,委托人应当及时选择加入其他集合

6、计划或者建立单一计划。受托人与其他各管理机构应当继续履行各项管理职责,妥善完成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基金财产移交的相关工作。(十)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按照公平对待、控制数量的原则,各法人受托机构都有机会参与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积累经验,根据市场需求和运作合规情况,适当增加集合计划的数量。二、管理运行(一)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可以按照投资组合为单位进行估值,也可以按照整个计划进行估值。按照整个计划估值的,受托人须,在受托管理合同中说明将企业年金缴费分配到具体投资组合的原则和办法。账户管理应当采用份额计量方式进行账户管理,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按周或者按日足额记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二)

7、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以投资组合为单位估值的,受托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为委托人提供选择、转换投资组合的权利。委托人每年度转换投资组合的次数不应超过两次。(三)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各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管理费收取标准,禁止阴阳合同、折扣、折让或费用返还等违规行为。(四)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投资管理费不提取风险准备金。(五)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证券交易费用、资金划拨费用、待遇支付费用以及证券账户、资金账户、银行账户的开户及变更费用等,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基金财产中扣除。(六)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所产生的银行利息,按照各投资组合管理资产的比例或者集合计划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定期结转到集合计划

8、下各投资组合中。(七)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增减投资组合数量的,受托人应当协调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做好基金财产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转移工作。投资组合在任何时候不得少于三个。三、委托人加入和退出(一)一个企业年金方案的委托人只能参加一个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或者建立一个企业年金单一计划。委托人和受托人不得通过补充协议等形式修改经过备案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合同内容。已建立企业年金单一计划的委托人申请参加集合计划的,应当由其受托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解除单一计划的备案。在履行备案程序后,委托人再与受托人签订集合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委托人加入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时,应当向受托人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9、出具的关于 XX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原件,并与受托人签订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受托管理合同,自受托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委托人即加入该集合计划。(二)受托人与委托人签订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后,不需再将受托管理合同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合同备案程序。(三)委托人可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加入集合计划满 3 年后选择退出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时,需提交退出申请。受托人应当根据受托管理合同规定,自终止受托管理合同之日起 45 日内,为委托人办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移交手续。委托人应当在终止集合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后,再建立企业年金单一计划或者申请参加新的集合计划。四、

10、信息披露(一)受托人应当自收到集合计划确认函之日起 30 日内,;将报备通过的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投资组合说明书以及集合计划确认函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报送材料一式 2 份。发生集合计划变更和终止时,按上述规定报送。(二)受托人应当每周向加入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公布一次经托管人审查、确认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或者投资组合单位净值。(三)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按照关于印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样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43 号,以下简称人社厅

11、发【2011】43 号)要求,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级或者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上季度加入或者退出该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明细表。(四)受托人应当按照人社厅发2011343 号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时向受托人提供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五)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人社厅发【2011】43 号要求,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五、其他问题处理(一)按照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 号)、关于原有企业年金移交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函(人社厅发【2008】9 号)参加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的企业,应当在 1 年内加入法人受托机构设立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或看建立企业年金单一计划。对于因企业关闭破产、劳动关系变更等原因出现的不再由企业缴费的保留账户,在转入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投资组合统一管理时,法人受托机构可以采取默认或者公告方式。(二)本通知下发前各法人受托机构以集合形式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 1 年内终止运作,转入规范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或者按委托人要求建立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二 0 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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