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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镇江市行政中心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镇江市行政中心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进驻新行政中心的行政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指导行政单位财务活动,规范财务行为,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行政单位负责加强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实行单位报账制度。镇江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统一负责行政单位的财务核算工作。第三条第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严格执行国家
2、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转移资金至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加强单位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坚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实行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行政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行政单位按镇江市市级机关财务集中核算单位财务联络员工作规则要求设置财务联络员。第四条第四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行政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2(二)严格执行预算,加强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定期分析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行政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三)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五条
3、第五条 核算中心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按照会计法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法规制度,优化业务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对纳入核算中心的行政单位财务实施集中核算,分户建账。第六条第六条 核算中心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集中办理行政单位的资金结算、账务处理及财务报表编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预算执行的监督和分析工作;(二)协助行政单位编制和执行部门预算,负责完成部门决算的编报工作;(三)配合、督促行政单位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确保账实相符,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四)定期向行政单位反映会计信息,保证行政单位及时了解财务状况,合理使用财政资金;(五)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行政单位的财务检查监督工作
4、。第七条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的财政财务管理权限和管理模式不变。第二章第二章预算管理预算管理第八条第八条 行政单位财务预算是指行政单位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3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九条第九条 行政单位预算编制根据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编制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第十条第十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核算中心根据财政部门对编制和执行部门预算的要求,主动配合行政单位编制和执行部门预算。第三章第三章收入管理收入管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收入是指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
5、和转移性收入。(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市财政局核拨给行政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二)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省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专项补助资金。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核算中心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第四章第四章支出管理支出管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支出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一)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4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二)项目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发生的支出。成本性支出视同项目支出管理,凡与非税收入直接征收有关的
6、材料性消耗等成本性支出采取单位单独申报、财政单项核定,视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并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为保证行政单位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对于小额、零星支出建立备用金制度,行政单位备用金管
7、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实行用款指标的计划管理。行政单位于当月29 日前将本单位次月用款计划指标申请表报核算中心,核算中心协助财政审核行政单位支出预算的执行,掌握好支出进度。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加强内部支出管理,严格执行报销制度。行政单位内部审核审批手续完备后,其财务联络员持报销凭证(包括5单据报销汇总表、原始单据)到核算中心办理结报手续。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核算中心对行政单位报销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对报销事项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业务。支付方式以国库集中支付的直接支付为主。第五章第五章财政拨款结余
8、资金管理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是指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行政单位在预算年度内,经市财政局下达的支出预算指标(指各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上年结转、当年预算指标调整等各类来源预算指标,不含省专款) ,当年尚未列支的财政拨款资金。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部门结余资金的确认、管理和监督检查按镇江市市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镇财规20092 号)实施。第六章第六章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
9、政资金。行政单位作为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其收取的非税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收取非税收入时,应按镇江市市区非税6收入收缴管理方法 ,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时入库(专户) ”的征缴方式,及时将资金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行政单位收缴的罚没和暂扣物资,应由专人妥善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送交财政部门或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处置,所得收入按非税收入收缴办法及时上缴国库。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行政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应使用江苏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票
10、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执收非税收入时,应向社会公布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及其文件依据,并做到依据政策,应收尽收,不得擅自减免。第七章第七章 资产管理资产管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核算中心统一建账、核算,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行政单位应当明确责任,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所需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
11、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配置。第第三三十十条条 行政单位入驻新行政中心后,对国有资产的处置按照关于进驻新行政中心单位有关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7(镇政管201043 号)要求办理。第第三三十十一一条条 行政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按照 镇江市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镇财规20111 号)执行。第八章第八章 暂存暂付款项的管理暂存暂付款项的管理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第三十
12、四条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九章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行政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专项支出情况表等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固定资产利用等。8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支出增长率、人
13、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人车比例等。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实行定期财务分析报告制度核算中心次月 5 号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将行政单位上月的收支执行情况报行政单位。行政单位于每季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财务分析报告报市财政局。第十章第十章 财务监督财务监督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财务监督是行政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行政单位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二)对各项
14、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市财政局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好行政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的重点是:行政单位在核算中心依法设帐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情况;预算编制、执行情况;收支管理的规范、合法情况;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等。定期对行政单位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行政单位应根据加强财务监督的要求,如实9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整改。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附则附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