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临床会诊制度.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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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临床医院临床会诊制度会诊制度一、科际会诊(普通会诊)由经治医师填写会诊单,主治医师或上级医师同意签名。应邀医师应在24 小时内完成会诊,并写好会诊记录。(一)门诊会诊 根据病情,若需要他科会诊或转专科门诊者,需经本门诊年资较高的医师审签,并在门诊病历中注明所需会诊或转诊的科室,由病人持门诊病历,直接前往被邀科室会诊。 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记录在门诊病历上,同时签署全名;属本科疾病由会诊医师处理,不属本科病人可回转给邀请科室或再请其他有关科室会诊。(二)病房会诊 申请会诊科室必须提供简要病史、 体检、 必要的辅助检查所见,以及初步诊断、 会诊目的与要求,并将上述情况认真填写在会诊单上,主治医

2、师签字后,送往会诊科室。被邀请科室按申请科室的要求,派主治医师或指定医师根据病情 24 小时内完成会诊。 会诊时经治医师应陪同进行。 会诊医师应认真会诊,并将检查结果、 诊断及处理意见详细记录于病历上。 如遇疑难问题或病情复杂,应立即请上级医师协助会诊,尽快做出诊疗方案,提出具体意见,供邀请科室参考。申请会诊尽可能不迟于下班前一小时(急诊例外)。二、急会诊(一)对本科难以处理急需其他科室协助诊治的急、 危、 重症病人,由经治医师提出紧急会诊申请,并在急诊病历或会诊单上注明“急”字。 在特别情况下,可电话邀请。 会诊前急诊科室应将急诊病历书写完整,做好必要的辅助检查,在急诊病历上写明会诊目的。

3、病房邀请科室应将住院病历书写完整,做好必要的辅助检查,会诊单书写规范,会诊目的明确邀请会诊时间须写到几时几分。(二)无特殊情况下,被邀会诊的医师在 10 分钟之内到达。(三)会诊时,申请医师必须在场,配合会诊抢救工作。(四)会诊后,被邀医师应将检查结果及诊断处理意见写在急诊病历和会诊单上,对危重疑难病员的诊疗建议应向原接诊医师交待清楚。 (五)如会诊后诊断仍不能确定,患者所在科(室)应暂时承担主要诊治责任,不得相互推诿,并及时请有关上级医师检查,确定诊治方案。(六)如病情需要多个科室会诊,由患者所在科(室)向医务科汇报,由医务科召集有关科室会诊,并应按病情,明确由某科负主要责任。(七)危重病人

4、的抢救应及时进行,不得因会诊而延误诊治。三、科内会诊对三天未确诊、 较疑难或对科研、 教学有意义的病例,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主任医师或科主任主持召集科内有关人员参加,进行会诊讨论,以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诊疗意见。 会诊时,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历并分析诊疗情况,同时准确、 完整地做好会诊记录,并认真执行会诊确定的诊疗方案。四、院内大会诊疑难病例需多科会诊者,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备案,邀请有关医师参加。申请会诊的科室应提前一到两天将病情摘要、 会诊目的及邀请人员报告医务科。 医务科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参加。 会诊由申请科室的科主任主持,医务科派人参加。 必要时分管院长参加。 主治医师

5、报告病历,经治医师作会诊记录,并认真执行会诊确定的诊疗方案。五、外院专家手术、会诊(外院专家会诊、手术指导)(一)邀请本市院外专家会诊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本市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医疗组应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填写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单,经科主任批准,上报医务科审批,必要时经业务副院长或院长审批,同意后与有关单位联系。 (二)邀请外地专家会诊、手术指导邀请本市以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或手术指导时,经治医疗组应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当患

6、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后,填写邀请院外专家会诊申请单,经科主任批准,并上报医务科及业务副院长审批,同意后与有关单位联系。(三)会诊申请单内容应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会诊或手术指导的目的、 理由、 时间、 费用。 医务科接到会诊申请单后加盖医务科印章,电话联系被邀请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并书面传真会诊单。 接到对方确认后,通知邀请科室完善相关资料,做好接待和配合会诊医师的准备工作。(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室不得提出会诊、手术指导邀请1.会诊或手术指导内容超出被邀医院诊疗科目或者被邀医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2医院的

7、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或手术指导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3.会诊或手术指导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4.会诊或手术指导超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五)会诊费根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六)会诊时原则上由科主任主持,主治医师报告病情,分管住院医师作会诊记录,科主任外出或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时,应委托副主任或医疗组长主持,经管医疗组长及相关医务人员应陪同参加会诊工作,涉及需要检查治疗或者手术时,应邀请相关科室参加会诊工作。(七)会诊结束后,邀请科室应对会诊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意见书写在会诊单上,并签名。邀请科室经管医师应将会诊意见记录在病历中。(八)需转外院会诊者

8、,经本科科主任审签,医务科批准,持介绍信,带全有关医疗资料,明确会诊目的及要求,陪同病员前往院外会诊。 必要时也可将病历资料复印件,寄发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六、外出会诊(一)医院或各科室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医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由医务科通知相关科主任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对于外出会诊可能影响医院正常业务工作,但确因特殊需要的情况下,由业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二)接受会诊邀请或者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医务科应及时通知邀请医疗机构。(三)医务科决定派出会诊医师后,应及时填写 外出会诊通知单 ,通知会诊医师执行会诊任务,为会诊医师提供必要的帮助。(四)医师外出会诊严格执行有关卫

9、生管理法律、 法规、 规章和诊疗规范、 常规,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的,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 设备、 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如果患者拟转入医院进一步诊治,应事前通知相关科室或者医务科做好相应准备。(六)医师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必要时被邀医院协助处理。(七)医师在会诊结束返回医院 2 个

10、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和医务科,并将外出会诊通知回执交回医务科。(八)班外时间紧急会诊邀请由总值班报告值班领导或者医务科负责人根据上述原则处理。次日或节假日后第一天到医务科补办手续。七、会诊注意事项(一)会诊科室应严格掌握会诊指征。 (二)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情,提出会诊要求,做好会诊记录。 会诊医师要对病员详细查体,结合有关检查资料,综合分析,明确提出会诊意见。 主持人要进行小结,如有意见分歧,一面查阅资料,继续研究,一面独立思考,综合分析意见,由上一级医师或科主任提出诊疗方案。(三)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正常途径邀请的各种会诊要求。(四)各科室应对会诊工作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和评价,作为科间评价和考核的依据。(五)医院会诊管理由医务科负责。(六)医务科应加强会诊管理工作,完善会诊登记,建立会诊管理档案,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会诊情况的科间评价,将会诊情况与科室、医师的考核工作相结合。(七)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或者诊疗规范、常规,由医务科记入医师考核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八)会诊收入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会诊收费和医师会诊报酬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九)医师接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或者参加紧急救援行动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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