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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仅供参考欢迎阅读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证政治安定和社区稳定,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财产和人身安全,建立良好的育人环境,依照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委1990年9月颁发)和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国家教委教政19973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本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留学生、交换生、成教学生)、教育教辅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第三条 本校师生员工以及其他进入本校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令,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令和本规定,加强对校园管理,
2、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法或违反校规的活动。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非依照法律,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上述权利。第五条 进入学校校园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学员证,或者佩戴学校校徽等。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件、证章的校外人员,应当在校门卫室登记经许可后方可进入校园。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市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经学校党政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
3、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党委宣传部后始得进行采访活动。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党政办、宣传部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第七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第六条进入校园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对违反本规定第五、第六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学校保卫处等部门应当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停止相关活动并离开学校,不听劝阻的报公安机
4、关处理。第八条 在校园内张贴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必须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在校园内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必须报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本校师生员工在向学校或有关部门、个人提出意见建议时,禁止采用张贴“小字报”、“大字报”,发“帖子”等形式。对于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处、宣传部等部门应予制止;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含“帖子”等)、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九条 在校园内修建临时或永久建筑物的,须报经学校后勤管理处审批同意,不得违反学校校园建设详规。在校内安装高音喇叭、广播、电视设施,在新闻采访、
5、有关活动中使用飞行器等须报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使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在校内举行跨院、部门的文化娱乐活动,须事先通知学校党政办和保卫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防范,不得干扰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和生活秩序。第十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学校党政办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规模、时间、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党政办应当在举行活动的四小时前将许可与否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集会、讲演应当在批准的地点举行。集会、讲演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
6、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第十一条 在校内组织学术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在72小时前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时间、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教务处应当在举行活动的四小时前将许可与否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讲座、报告应在指定的地点举行。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第十二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
7、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园非社会团体的组织活动和校内报刊的发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接受学校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学校宣传部应责令其组织者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报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坏学校财产的,组织者应赔偿损失。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特殊情况需留宿的,应报经学校宿管中心许可,并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时注销。任何人任何时候不得在
8、学生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违反前款规定的,宿舍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离开。留宿异性的,按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应当爱护学校的公共财产和绿化环境,不得故意毁坏校园公共设施、树木和绿地。第十六条 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学生参与社会上赌博的,按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加重处分。第十七条 禁止违反消防法规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乱拉乱接线路、使用违规炉具。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乱存乱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对故意损坏消防设施设备的
9、违法犯罪行为,由学校保卫处协助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查处。第十八条 所有机动车辆在校内都必须限速行驶,并不得鸣号。所有车辆(包括自行车)不得乱停乱放。校外机动车辆一般不得进入校内,需进入校内的应在校门卫室办理入校手续,服从学校管理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第十九条 校内各种商业及服务性行业经营活动、公益活动等,由学校党政办、后勤管理处审批、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内(包括学生公寓内)从事经营、推销、公益等活动。校内所有经营门店、摊点,必须在指定的地点经营,并接受学校和辖区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的管理、监督。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后勤管理处要及时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或者离开学校。第二十条 违反
10、本规定第十五条、十六、十七条、十八、十九条规定,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学校保卫处有权责令其赔偿;违反法律法规,情节及后果严重的,由保卫处移送有关单位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学校师生员工,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职工行政处分或学生校纪处分;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构成罪犯的,由学校保卫处报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被处分人对学校处分不服的,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教职工家属、子女,情节较轻的,由学校保卫处参照有关法规、条例予以处罚;情节较重或者构成犯罪的,由学校保卫处报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感谢阅读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