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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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附件深圳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1 、 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2 、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和管理。、 3 、 主要污染物现阶段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国家和广东省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其他污染物参照本细则实施。、 4 、 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2、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且排放主要污染物、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 1 吨(含 1 吨)、氨氮大于 0.5吨(含 0.5 吨)、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废气年排放量大于 3吨(含 3 吨)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前,均须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并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5 、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应与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区域和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6 、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行

3、市、区分级管理。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环保部门出具总量指标意见,区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区环保部门出具总量指标意见。区级环保部门应于每季度初 5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信息汇总上报市环保部门。、 7 、 建设单位编制的环评文件中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经技术审查部门审核,技术审查部门在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中应对建设项目总量控制内容予以核实说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指标涉及排污权交易的,建设单位应补充排污权交易相关证明材料,按环评审批程序一并提交至环评审批部门。、 8 、 环评审批部门受理环评文件后,在对建设项目基本材料等情况进行初审的同时要求

4、总量控制部门或污染防治部门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进行审核。、 9 、 总量控制部门或污染防治部门收到环评审批部门提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要求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出具说明。、 10 、 环评文件中总量控制内容和要求如下:(一)环评文件中总量控制内容应明确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要求,分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客观需求,列出详细测算依据等,并提出拟申请审核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分行业进行核算。火电行业、工业锅炉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印染行业的化学需氧量和

5、氨氮总量指标采用排放系数法,其他行业总量指标按照所执行的排放标准要求采用定额达标法进行核算(详细情况见附件)。(三)替代削减方案应详细说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替代项目名称、削减替代方式、主要污染物替代总量等。1、建设单位采取关停现有设施或企业等措施作为替代方式的,替代削减方案中应提供当地环保部门现场核查笔录(确认已关停且不具备再恢复生产能力),或者建设单位拟替代关停的生产设施承诺文件(拟关停的生产设施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落实到位)。2、建设单位采取工程治理措施作为替代方式的,替代削减方案中应提供治理工程验收意见和工程治理削减量计算说明。3、建设单位以集中供热拆除现有分散锅炉措施作为替代方

6、式的,替代削减方案中须明确拆除锅炉的明细、污染物削减量及当地政府的关停承诺。(四)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按照等量(倍量)原则进行替代削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指标新增量按等量进行替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指标新增量按 2 倍削减量进行替代,其他指标新增量按不低于 1 倍削减量进行替代。、 11 、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五年规划期前建成投运的企事业单位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集中供热或企业内“以新带老”等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可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或设施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落实到位。“可替代总量指标”的核

7、算方式为企事业单位本五年规划期基准年排放量与采取减排措施后正常工况下年排放量的差值。、 12 、 环评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发生变化的,须重新提出总量指标和替代削减方案及相关文件、按有关程序重新进行审核。、 13 、 本五年规划期前已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再建设的,已核定的总量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的除外)和替代削减方案不得再用于其他建设项目;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的,原核定的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可继续使用。、 14 、 用于建设项目的“可替代总量指标”不得低于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

8、的行政区,相关污染物应按照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排放总量指标的 2 倍进行削减替代。、 15 、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过总量指标批复量,或替代削减方案未落实的,不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依法处罚。、 16 、 市、区环保部门在广东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平台下统一开展总量指标审核工作,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平台未建成运行前,市、区环保部门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数据库,对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实行动态管理,并详细记录建设项目名称、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及验收后的实际排放量等信息。、 17 、 市、区环保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核查,

9、将其作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的重要内容。替代削减方案未落实的,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有关行政区和单位限期整改。、 18 、 严禁重复使用“可替代总量指标”。以欺骗、谎报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审核意见,均视为无效,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9 、 排污权交易实施后,涉及排污权交易相关的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按照排污权交易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其余指标及审核管理流程仍参照本细则实施。、 20 、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需市级环保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21 、 其他有关事项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22 、 本细则由深

10、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负责解释。、 23 、 本细则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部分行部分行业业主要主要污污染物排放染物排放总总量指量指标标核算核算办办法法一、火一、火电电企企业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总量指量指标标核算核算办办法法火电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指标采用排放系数法进行核算。火电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指标为机组的装机容量、5500小时与排放系数的乘积。机组装机容量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取值。热电联产机组的供热部分折算成发电量参与分配,等效发电量为机组设计供热量(兆焦)0.2780.3 。表 1 火电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系数污污染物染物燃料

11、燃料类类型型排放系数排放系数 g/kwhSO2燃煤、燃油0.175燃煤、燃油0.35(0.51) NOx 燃气0.3备注:1、W 型火焰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2003 年 12 月 31 日前建成(或审批)的锅炉执行该值。二、工二、工业锅业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总量指量指标标核算核算办办法法工业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指标采用排放系数法进行核算。工业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指标为设计年度燃料消耗量与排放系数的乘积。表 2 工业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系数污污染物染物燃料燃料类类型型绩绩效效值值单单位位燃煤1.7 SO2 燃油2.61.7 燃煤 2.5燃油3.3kg/

12、吨燃料NOx燃气2.3g/m3燃气备注:燃用生物质燃料锅炉的氮氧化物绩效值参照燃气锅炉执行。根据其热值将生物质燃料用量转换为等效的天然气用量,再按照燃气锅炉绩效值分配其总量指标。三、印染企三、印染企业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总总量指量指标标核算核算办办法法印染企业总量指标采用排放系数法进行分配。印染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总量指标为设计年度产品产量与排放系数的乘积。表 3 印染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系数产产品品类类型型单单位位产产品基准品基准废废水排水排 放量(吨放量(吨/吨吨标标准品)准品)COD 绩绩效效值值 (克(克/吨吨产产品)品)氨氮氨氮绩绩效效值值 (克(克/吨吨产产品)品

13、)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14084001120真丝绸机织物(含练白)300180002400纱线、针织物855100680精梳毛织物500300004000粗梳毛织物575345004600备注:机织物标准品为布幅宽度 152cm、布重 10-14kg/100m 的棉染色合格产品;真丝绸机织物标准品布幅宽度 114cm、布重 6-8kg/100m 的染色合格产品;针织、纱线标准品为棉浅色染色产品;毛织物标准品布幅按 1500cm、布重 30kg/100m折算。各类宽幅、厚度织物重量与长度转换可根据印染企业综合能耗计算办法及基本定额FZ 01002-2010-T 附录 B 重量修正系数进行计算。4、其他行其他行业业主要主要污污染物染物总总量指量指标标核算核算办办法法其他行业总量指标按照所执行的排放标准要求采用定额达标法进行核算。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单位产品废水和废气排放定额的,总量指标为排污单位所执行的排放浓度限值与产品产量、单位产品废水或废气排放定额的乘积。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有单位产品废水和废气排放定额的,其总量指标为排污单位所执行的排放浓度限值和满负荷生产状态下废水和废气排放量的乘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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