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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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办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第三条第三条 工伤职工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应以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或器官的期限,依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见附件,以下称分类目录 ) ,确定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的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第四条第四条 工伤职工施行内固定治疗,在取内固定物时,享有

2、30 日停工留薪期。第五条第五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第六条第六条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和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并告知其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和申请延长期办法。第七条第七条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的,可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第八

3、条第八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不服的,自收到确认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为最终确认。第九条第九条 停工留薪期期满前 15 日内,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可以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延长期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有争议的,适用本办法

4、第八条规定程序,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最终确认。第十条第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期满终止。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对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停工留薪期的通知中,应当告知工伤职工如有异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救济途径和申请延长期的权利。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通知中,应当告知工伤职工如有异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救济途径。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在职期间工伤复发的,其停工留薪期确

5、认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期满,存在残疾需要劳动能力鉴定,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或住院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期满达到出院标准拒绝出院的,用人单位可以停发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停止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停工留薪期在国家规定期限颁布前,暂按分类目录执行;我省现行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0265 号)同日废止。国家出台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附件: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

6、目录(一)外(一)外 伤伤骨骨 科、普外、神经外科科、普外、神经外科外 伤 疾 病 名 称停工留薪期医疗终结评定依据备 注 骨盆骨折骨盆骨折 不影响骨盆环的稳 定性骨折 骨盆前半环骨折 骨盆后半环骨折或 骶髂关节半脱位 骶骨骨折、伴骶神 经损伤 骨盆前后半环同时 骨折 合并尿道或膀胱或 直肠损伤腰背软组织损伤腰背软组织损伤 腰背挫、扭伤腰椎间盘突出症或 梨状肌综合症四肢损伤四肢损伤 软组织损伤皮肤缺损关节损伤关节损伤 附属结构损伤脱位(上下肢)3 个月3 一 5 个月 4 一 6 个月4-6 个月4 一 6 个月4 一 6 个月1 一 2 个月3 一 5 个月1 个月1 个月一 2 个 月3

7、一 5 个月3 一 5 个月X 光片证实骨折已愈 合。同上。 同上。骨折临床愈合。X 光片证实完全或基 本复位,骨折愈合。 大小便顺畅。局部肿胀消退、脊柱 活动功能良好。 无明显神经根激惹或 受压症状脊柱活动功能 较为良好。创口愈合,血肿吸收、 功能良好。 创面愈合。关节胀肿消退,积液 吸收,关节活动功能无 明显受限,无关节交锁 症状。神经损伤参照神经 外科处理。尿道狭窄,尿瘘需 二期手术或结肠造瘘 手术后须二期手术者, 延长停工留薪期。如需二次修整形手 术延长停工留薪期。脱位伴神经损伤, 可比照神经损伤处理。累及大关节面的骨 折四肢损伤四肢损伤长管状骨折其他骨长管状骨折其他骨 折折 肱骨折

8、尺桡骨骨折 尺桡骨双折 股骨折 胫骨折 腓骨折 胫腓骨双折 内、外踝单折 双踝或三踝骨折 跖骨折股骨颈(包括粗隆 间)骨折 跟、距骨折 跗骨折 趾骨折 膑骨折 指骨折 掌骨折 腕骨折 手肌腱损伤跟腱断裂膝关节韧带断裂脊柱损伤脊柱损伤脊椎骨折脊椎骨折 压缩骨折 横突骨折 关节突骨折 棘突骨折 椎板骨折(腰 4 以6 一 9 个月4 一 6 个月 4 一 6 个月 4 一 6 个月 6 一 10 个月 6 一 10 个月 3 个月 6 一 10 个月 4 一 5 个月 6 一 8 个月 3 一 5 个月9 一 12 个月4 一 6 个月 3 一 5 个月 2 一 4 个月 4 一 6 个月 2 一

9、 4 个月 2 一 4 个月 3 一 6 个月 1 一 3 个月3 一 6 个月3 一 6 个月3 一 6 个月 2 一 3 个月 3 一 6 个月 2 一 3 个月 3 一 6 个月 3 一 6 个月除上项外,脱位已完 全或基本复位。 关节肿胀消退,积液 吸收,关节活动无明显 受限,无关节交锁症状。创口愈合,临床检查 及 X 光所见,骨折愈合 良好,对位或对线良好, 关节活动达到功能范围。以单个或多个跖骨骨 折考虑期限。伸屈功能较为良好。伸屈功能较为良好。伸屈功能较为良好。脊柱活动功能恢复良 好。 脱位整复或大部分整1、伴神经损伤,可 比照神经损伤处理。2、严重创伤关节炎 或关节粘连,则延长

10、 停工留薪期。骨折合并神经损伤, 按周围神经损伤处理。 骨折畸形连接,迟延 连接或不连接,股骨 头缺血性坏死者,需 二次手术治疗时,延 长停工留薪期。如需 再一次手术取内固定 物者,该次手术另加 治疗时间 1 一 3 个月。以单个或多个跖骨 骨折考虑期限,多发 性骨折,按最严重的 骨折部分的标准适当 延长停工留薪期。如需二期肌腱移植, 延长停工留薪期。如需二期手术治疗, 延长停工留薪期。如合并半月板、交 叉韧带损伤或需二期 手术治疗,延长停工 留薪期。最长延长不 超 3 个月。如合并神经损伤需 进一步治疗者延长停 工留薪期。上) 骨折脱位 骨折伴脊髓损伤 骨折伴马尾损伤 骶骨骨折、尾骨骨 折外

11、伤性肢体离断残外伤性肢体离断残 端修复端修复 拇指离断 食指离断 其它各指离断 足各跖、趾离断 其它各肢体离断 肢体离断再植周围神经损伤周围神经损伤 臂丛神经损伤 尺神经干损伤 正中神经干损伤 桡神经干损伤 胫神经干损伤 腓总神经干及其主 要分支的损伤 坐骨神经干损伤 股神经干损伤头皮、颅脑损伤头皮、颅脑损伤 单纯头皮挫裂伤头皮下、骨膜下或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缺损颅骨骨折颅骨骨折 单纯颅盖部线形骨 折颅盖凹陷粉碎骨折颅底骨折 脑震荡脑挫裂伤6 一 12 个月 6 一 12 个月 3 一 6 个月1 一 2 个月 1 一 2 个月 1 一 2 个月 1 一 3 个月 3 一 5 个月 3

12、 一 6 个月6 一 12 个月 6 一 12 个月 6 一 12 个月 6 一 12 个月 6 一 12 个月 6 一 12 个月6 一 12 个月 6 一 12 个月2 周一 1 个月2 周一 1 个月3 一 4 个月1 个月非手术:1 个 月 手术:3 一 4 个月2 一 4 个月 1 一 2 个月3 一 6 个月3 一 12 个月复,功能恢复。 症状、体征稳定。 症状、体征稳定。感觉、运动功能稳定。创口愈合。创口愈合,血肿吸收。创口愈合。创口愈合,血肿吸收, X 光片可遗有骨折线或 轻微凹陷。神志清楚,无神经系如需进行脊柱融合 手术延长停工留薪期 (60 分贝。需再次治疗延长停工 留薪

13、期。整形延长停工留薪期 至 6 个月。需二次手术延长停工 留薪期。按听力损伤程度适当 调整。口口 腔腔 科科 外 伤 性 疾 病 名 称停工留薪期医疗终结评定依据备 注颌面部软组织损伤颌骨骨折或颧骨骨折 牙外伤,齿槽骨骨折 颌面部软组织及颌骨 外伤缺损 一侧上颌骨或一侧下 颌骨切除1 一 3 个月3 个月 3 个月 3 个月3 一 6 个月创口愈合,肿胀消退。骨折愈合。 伤口及骨折愈合。 伤口愈合。伤口愈合。引起明显畸形及功 能障碍需进一步治疗 者,延长停工留薪期。同上。 同上。 同上。有严重功能障碍需 综合治疗者,延长停 工留薪期。(二)职(二)职 业业 病病职 业 中 毒 疾 病停工留薪期

14、医疗终结评定依据备 注 矽肺病矽肺病慢性铅中毒慢性铅中毒 轻度中度重度急性汞中毒急性汞中毒慢性汞中毒慢性汞中毒 轻度中度重度1012 个月3 一 6 个月6 一 12 个月1 一 2 年4 一 6 个月3 一 6 个月6 一 12 个月尿铅量、尿粪卟啉或 -氨基乙酰丙酸、血 液点彩红细胞或碱粒红 细胞恢复正常。 除上项外,腹绞痛、 贫血、感觉型多发性神 经炎或伸肌功能基本稳 定。 除上二项外,铅麻痹 或铅中毒性脑病症状体 征稳定。震颤、肝肾损害。 “汞 中毒性皮炎”尿汞量均 恢复正常。震颤、尿汞量恢复正 常,汞性口腔炎或牙龈 炎消失。 同上。适用首次确认。旧 伤复发需要治疗的, 根据伤情和医疗

15、需要 确定。驱铅治疗后一般不 必调离原工作。驱铅治疗后原则上 调出铅作业,安排其 它适当工作。必须调离铅作业, 酌情安排其它轻工作。 如遗有严重神经系统 症状体征,延长停工 留薪期。驱汞治疗恢复原工 作或另行安排其它适 当工作。驱汞治疗后原则上 不必调出原作业。急性苯中毒急性苯中毒 轻度重度慢性苯中毒慢性苯中毒 轻度中度重度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慢性三硝基甲苯中 毒毒 轻度重度急性苯的氨基、硝急性苯的氨基、硝 基化合物中毒基化合物中毒 轻度中度重度1 一 2 年2 周一 3 个月1 一 2 年6 个月一 1 年8 个月一 1 年1 一 2 年6 个月一 1 年1 一 2 年1 一 3 个月3 一 6

16、 个月除上项外,汞中毒性 脑病症状体征稳定。急性中毒症状消失, 无阳性体征。 同上。白细胞计数恢复正常。白细胞、血小板计数 恢复正常。 除上项外,骨髓造血 功能稳定。肝、肾、造血及视功 能基本稳定。 同上。急性中毒症状、血液 高铁血红蛋白、变性珠 蛋白小体、网织红细胞 恢复正常。驱汞治疗后调出汞 作业,安排其它适当 工作。必须调离汞工作, 酌情安排其他工作。 如遗有严重神经系统 症状体征,延长停工 留薪期。治疗后恢复原工作。治疗后调离苯作业, 酌情安排其他适当工 作。治疗后尽可能调出 莱作业,连续三个月 检查白细胞数恢复到 4500 平方毫米以上者, 可安排适当工作。调离原作业,另行 安排适当

17、工作。治愈者亦不宜从事 接触苯及其同系化合 物的毒物工作,酌情 安排其他轻工作。如 遗有造血功能严重损 害,延长停工留薪期。治疗后调离原作业, 安排适当工作。调离原作业,病情 恢复者酌情安排其它 轻工作。如仍遗有严 重肝、肾、造血及视 功能障碍者,延长停 工留薪期。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不包括三硝基甲苯 慢性慢性 轻度重度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急性有机磷农药中 毒毒 轻度中度 重度慢性有机磷农药中慢性有机磷农药中 毒毒 轻度中度 重度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急性一氧化碳中毒 轻度 中度 重度慢性锰中毒慢性锰中毒 轻度1 一 2 年6 个月一 1 年1 一 2 年1 一 2 个月1 一 3 个月 3 一 12 个月

18、2 一 3 个月3 一 6 个月6 一 12 个月1 一 2 个月 1 一 3 个月 1 一 18 个月6 一 12 个月除上项外,肝损害恢 复正常。 除上项外,肝肾功能 稳定。肝损害、贫血、变性 珠蛋白小体、网织红细 胞恢复正常。 肝、肾、造血功能稳 定。急性中毒症状及全血 胆碱酯酶活性恢复正常。同上。 除上项外,迟发性神 经毒性症状体征稳定。慢性中毒症状、体征 及全血胆碱酯酶活性恢 复正常。 同上。同上。症状、体征稳定。治疗后恢复原工作。治疗后调离原作业, 安排适当工作。治疗后遗有肝、肾 损害者应调离原作业, 延长停工留薪期。治疗后根据病情和 劳动条件等具体情况 决定是否调离原作业。治疗如

19、遗有严重肝、 肾、造血功能障碍者 应调离原作业,酌情 安排其它工作,延长 停工留薪期。三个月内不宜再接 触有机磷,有痕迹反 应应调离原工种。同上。不能再接触有机磷 农药,安排其他适当 工作。如遗有多发性 神经炎,延长停工留 薪期。应脱离接触,进行 治疗。治疗后调离原作业, 安排适当工作。 同上。重度急性镉中毒急性镉中毒 轻度重度慢性镉中毒慢性镉中毒 轻度重度急性铍中毒急性铍中毒 轻度重度慢性铍中毒慢性铍中毒 轻度 重度急性钒中毒急性钒中毒 刺激反应 轻度 重度1 一 2 年1 一 2 个月2 一 6 个月6 一 12 个月1 一 2 年1 一 2 个月2 一 6 个月1 一 3 个月 6 一

20、12 个月震颤消失,肌张力恢 复正常,尿锰量在正常 范围。鉴于锰中毒是损害椎 体外系为主的疾病,严 重时出现帕金森氏综合 症和中毒性精神病,按 目前的治疗手段,一般 可减轻或改善症状,但 难于估计治愈时间,故 医疗终结时间及标准从 略。急性中毒症状,无阳 性体征。 同上。症状消失,尿蛋白化 验正常。病情稳定,肾功能检 验正常。症状消失无阳性体征。同上。如遇有痕迹反应者, 应调离,不宜再接触 一氧化碳作业,酌情 安排其它轻工作。如 遗有严重神经系统损 害的症状体征,延长 停工留薪期。不得继续从事锰作 业,治愈后可安排其 它工作。调离原作业需长期 休息。治疗后恢复原作业。治疗后根据病情和 劳动条件

21、而定是否调 离原作业。如有器质 性损害延长停工留薪 期。1、应调离原工作及 有害作业。 2、可从事其它工作。1、应调离原工作及 有害作业。 2、根据病情安排适 当休息或全休。治愈后,原则上不 再从事铍作业。每半急性砷化氢中毒急性砷化氢中毒 轻度重度急性氯气中毒急性氯气中毒 刺激反应 轻度 中度 重度急性二硫化碳中毒急性二硫化碳中毒 轻度重度慢性二硫化碳中毒慢性二硫化碳中毒 轻度重度急性磷化氢中毒急性磷化氢中毒 轻度重度5 一 7 天 15 天一 1 个月 2 一 6 个月1 一 2 个月2 一 6 个月3 一 7 天 15 天一 1 个月 1 一 2 个月 2 一 6 个月1 一 2 个月2

22、一 6 个月6 一 12 个月1 一 2 年症状消失,无阳性体 征。 治疗后病情稳定作为 一个疗程(6 一 12 个 月) 。症状消失。 症状消失,无阳性体 征。 同上。症状消失,无阳性体 征,检验正常。 病情稳定,化验恢复 正常。症状消失。 症状体征消失。 同上。 同上。症状体征消失。同上。年胸部 X 线检查一次, 连续 2 年无变化,可 按一般铍作业人员要 求安排工作,并定期 健康检查。 同上。恢复原作业。 应调离铍作业及其 他粉尘作业,按病情 安排工作或休息,或 反复几个疗程进行治 疗。恢复原作业。 治愈后恢复原作业。同上,如急性中毒 致慢性支气管炎者, 调离原工作并给予治 疗。病情恢复

23、后,可从 事原作业。 需调离有害作业并 根据健康恢复情况安 排轻工作或休息。恢复原作业。 同上。 1、中、重度中毒时, 治疗后如有明显的呼 吸道症状,结合胸部 X 线及肺功能测定延 长停工留薪期。 2、本规定也适用于 其他刺激性气体急性 中毒治疗后的处理。工业氟病工业氟病 I 期II 期III 期急性四乙基铅中毒急性四乙基铅中毒 观察对象 轻度 重度急性三烷基锡中毒急性三烷基锡中毒 观察对象 轻度 中度 重度急性羰基镍中毒急性羰基镍中毒 轻度 中度重度急性甲苯、二甲苯急性甲苯、二甲苯 中毒中毒 轻度 重度急性溶剂汽油中毒急性溶剂汽油中毒 吸入性肺炎 轻度重度慢性溶剂汽油中毒慢性溶剂汽油中毒 轻

24、度15 天一 1 个月2 一 6 个月1 一 3 个月3 一 6 个月6 一 12 个月7 一 15 天 1 一 3 个月 3 一 6 个月7 一 15 天 15 天一 1 个月 1 一 2 个月 3 一 6 个月15 天一 1 个月 1 一 3 个月3 一 6 个月7 一 15 天 2 一 6 个月15 天一 1 个月治疗后症状体征消失 或稳定。症状消失,体征稳定。症状体征消失,检验 恢复正常。 同上或稳定。症状体征稳定。同上。同上。症状消失。 症状体征恢复正常。 同上。症状消失。 症状体征消失。 同上。 同上。症状体征消失。 同上。可恢复原作业并定 期复查。 调离二硫化碳作业, 定期复查,

25、如遗有严 重的神经系统损伤, 延长停工留薪期。暂时调离二硫化碳 作业,根据病情适当 安排轻工作和休息。 应长期调离二硫化 碳作业和休息。如遗 有严重神经损害和症 状体征,延长停工留 薪期。可恢复原工作。治愈调离原工作, 如遗留症状酌情延长 停工留薪期。可恢复原工作,定 期复查。 调离原作业,根据 病情安排适当工作, 定期复查。 同上或休息。恢复原工作。 调离原工作。 调离原作业,如遗 有明显症状,延长停 工留薪期。恢复原作业。 调离原作业。 同上,安排其他工中度 重度急性有机氟聚合物急性有机氟聚合物 单体和热裂解物中单体和热裂解物中 毒毒 轻度中度重度急性二氯乙烷中毒急性二氯乙烷中毒 轻度重度

26、急性四氯化碳中毒急性四氯化碳中毒 轻度重度急性三氯乙烯中毒急性三氯乙烯中毒 轻度重度慢性氯丙烯中毒慢性氯丙烯中毒 轻度1 一 3 个月3 一 6 个月1 一 3 个月3 一 6 个月 1 一 2 年1 一 2 个月1 一 3 个月2 一 6 个月1 一 2 个月2 一 6 个月1 一 2 个月6 一 12 个月15 天一 1 个月同上。症状体症消失。 症状体征消失。症状体征消失,白细 胞正常。 同上。同上。症状体征和神经系统 检查恢复正常。同上。 同上。症状消失,胸部 X 线 复查恢复正常。 同上。同上。症状体征消失、化验、 检查恢复正常。 同上。作。 调离原作业,不再 接触有毒作业,视病 情

27、而定延长停工留薪 期。可恢复原作业。 治疗后仍有明显症 状可酌情延长停工留 期,并调离原作。 同上或安排疗养。可恢复原作业。 治愈后可恢复原工 作。恢复原工作。治愈后,可恢复原 工作。 治愈后,调离汽油 作业。治疗后,应调离汽 油作业,定期复查, 并根据病情安排适当 工作或休息。如遗留 明显体征及神经系统 检查未恢复者可延长 停工留薪期。 同上。 同上。可恢复原工作。治疗后,经短期疗 养,恢复原工作。重度急性氯丁二希中毒急性氯丁二希中毒 轻度重度慢性氯丁二烯中毒慢性氯丁二烯中毒 轻度重度急性丙烯腈中毒急性丙烯腈中毒 轻度重度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急性拟除虫菊酯中 毒毒 轻度重度急性溴甲烷中毒急性溴甲

28、烷中毒 轻度 重度3 一 6 个月1 一 6 个月1 一 2 年1 一 2 个月2 一 6 个月1 一 3 个月6 一 12 个月1 一 2 个月3 一 12 个月1 一 2 周症状体征消失,肝、 肾功能恢复正常。 同上。治疗后症状体征消失。症状体征消失,肝、 心、肾功能恢复正常。治疗后,症状体征消 失。同上。治疗后症状体征消失。同上,肝功能恢复正 常。症状消失无阳性体征, 各种检查恢复正常。治疗后,如遗留有 肺、心、肾等功能损 害者,应调离原作业 并定期复查,必要时 延长停工留薪期。治愈后,可恢复原 工作。 调离原工作酌情安 排轻工作,或休息或 延长停工留薪期。治愈后,可恢复原 工作。 治愈

29、后,调离有害 作业,如遗留肝、肾 功能未恢复,延长停 工留薪期或休息。治愈后,可恢复原 工作。 治疗后,调离原工 作,如遗留肝、心、 肾功能未恢复者延长 停工留薪期或休息。治疗后,调离原工 作,并定期复查。 同上,如遗留神经 系统损害未恢复,可 延长停工留薪期或疗 养,并定期复查。治愈后,可恢复原 作业。 治愈后,无肝损害, 可恢复原工作,定期 复查。如有肝损害应 延长停工留薪期。急性杀虫眯中毒急性杀虫眯中毒 轻度 中度重度急性五氯酚中毒急性五氯酚中毒 轻度重度硫酸二甲酯中毒、硫酸二甲酯中毒、 甲醛中毒、氨中毒、甲醛中毒、氨中毒、 光气中毒、氮氟化光气中毒、氮氟化 物中毒等刺激性气物中毒等刺激

30、性气 体体硫化氢中毒、氰化硫化氢中毒、氰化 物中毒等窒息性气物中毒等窒息性气 体体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急性一氧化碳中毒 轻度中度重度3 一 12 个月1 一 2 个月 6 一 12 个月1 一 2 周 1 一 3 个月3 一 12 个月1 一 2 个月3 一 12 个月1 一 2 个月1 一 3 个月8 一 12 个月同上,如有肝硬化, 经治疗后,病情稳定。症状体征消退,尿硫 氰酸盐正常,血清谷丙 转氨酶恢复正常。 神经系统症状体征恢 复正常。全身症状消退。症状、体征消退。症状消退。 症状、体征消退,肾 功能正常。症状消退。 症状消退,血高铁血 红蛋白量降到正常。血 尿阴性。 症状、体征稳定。症状

31、消退,尿检恢复 正常。 症状消失,各种检查 恢复正常。治愈后,可恢复原 工作。如肝损害有 II 度质度改变者,应调 离原作业,每 3 一 6 个月复查一次。 治疗后,调离原作 业,视病情安排半休 或从事轻工作,或全 休。如肝功未恢复, 延长停工留薪期。三个月内不宜再接 触丙烯腈。调离原作业,若神 经系统症状尚未恢复 正常,可延长停工留 薪期。治愈后,可恢复原 工作。 调离原作业。治愈后可从事原工 作。 调离原作业,少数 遗有神经功能恢复不 全者,或延长停工留 薪期。治愈后可从事原工 作。 治愈后可从事原工 作。调离原作业。症状、体征稳定。同上。同上,并无后发症。治愈后可恢复原作 业。调离原作业,安排 其他工作。参照氯气中毒处理 原则。参照一氧化碳中毒 处理原则。不宜再接触一氧化 碳作业。 酌情安排其他轻工 作,如遗有严重神经 系统损害的症状、体 征,延长停工留薪期。同上。 说明:在本专业未列出,又由职业性引起的疾病,例如,职业性难听,电光性眼炎,化学 性灼伤,职业性皮肤病(包括过敏性皮炎,接触性皮炎,化学性皮炎)等,可参照本标准 内有关专科所规定的条件对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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