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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章程等有关规定,本行设立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 监督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按照本规则开展工作和履行职责,提案提交监事会审查决定。第三条 监督委员会由三名以上监事组成,并至少包括一名外部监事。 监督委员会委员由本行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要提出,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第四条 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在委员内选举,并
2、报监事会批准后产生。第五条 监督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监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监事会应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补选。监督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六条 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一)拟订对本行财务活动的监督方案并实施相关检查;(二)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三)拟定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的方案;(四)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五)按照监事会决议和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或参与监督检查活动;(六)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规定的及监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第七条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监督委员会开展工
3、作的资料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本行有关规章制度,有关数据、报表、记录和财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的报告,外部审计合同及审计报告,监管部门的监管报告等。第八条 各项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材料,报监事会主席批准后,提交监事会。第九条 监督委员会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并发出有关会议材料。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主持。每次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2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须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表决,但相关责任仍由委托委员承担。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本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第十条 监督委
4、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视情况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经监事会主席同意,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本行支付。第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通过的决议和记录应当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第十三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对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十四条 监督委员会的文件、决议和记录交监事会办公室保存。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自监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予以修订,报监事会审议通过。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属本行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