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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86-06-21 生效日期: 1998-01-01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旅馆和旅客的安全,根据广东省旅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对接待旅客住宿、收取住客房租(含军队经营)的宾馆、大厦、旅馆、旅社、饭店、招待所、住宿站、渡假村等,均属旅馆业,应按规定和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军队开设供接待本系统人员住宿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列入规定和本细则管理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对外营业,应报请所在地县、
2、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报公安机关备案。经批准对外营业期间,按规定和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规定第二条所称兼营,系指从事其他业务为主,同时经营接待旅客住宿业务的企业;季节性经营,系指有时经营接待旅客住宿,不时经营其他业务,不是常年经营旅馆业的企业。兼营企业的旅业部,季节性经营企业在经营旅业期间,都应按规定和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经营旅馆业必须具备如下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坚固,楼层服务台设置合理; (二)消防设施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三)卫生设施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要求; (四)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 (五)设
3、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 旅馆开业前,业主必须报请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进行安全鉴定。对具备第五条规定安全条件的,发给旅馆业安全设施鉴定书(式样附后)。未经公安机关安全鉴定或经鉴定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发给营业执照,不准开业。 第七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旅馆业的,业主必须持营业执照或核准登记证明到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附交标明房号、床号的客房建筑平面图,填写旅馆业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领取旅馆业治安管理手册。 本细则公布前已开业的,业主应在本细则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八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根据
4、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核定旅馆接待对象(包括人民群众、国家工作人员、港澳同胞、华侨、外国人)、接待最高限额(固定床位和临时床位数)、内部治安管理制度(出入门卫、财物保管、来访登记、值班查房、客房锁匙管理、治安情况登记等)和住宿登记员。核定后如需变更,业主应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将旅馆业备案登记表一份送给旅馆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负责其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县、市(区)公安机关每年对旅馆的安全设施、防范措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在旅馆业治安管理手册中作出具体鉴定。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整改意见,业主必须采取积极措施逐条整改。 第十条 旅馆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必须履行如下职
5、责,确保旅馆和旅客安全: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令,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二)建立健全旅馆治安管理制度,不断改进安全防范措施,逐步建立和安全通讯设施,维护旅馆治安秩序; (三)依照规定和本细则办理开业备案手续,服从和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 (四)协助公安机关查找通缉在案的罪犯和赃物,协助公安执勤人员到旅馆执行任务;(五)注意发现住客中的可疑人员和淫秽、危险物品,发现可疑的人和物,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六)严禁与违法犯罪分子相勾结,不准包庇坏人或知情不报; (七)严密住宿登记制度,掌握住客情况; (八)旅客遗留和超期寄存的物品,除淫秽、危险物品外,应设法归还失
6、主;三个月内找不到失主无法归还的,应造册登记送公安机关处理;淫秽物品应加封上缴,不得扩散和传播; (九)不得超越范围、限额接待旅客住宿; (十)发生案件、事故、应及时、如实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严格住宿登记。旅馆应指定专人负责旅客住宿登记工作。登记旅客住宿时,要认真查验证件,详细、准确填写登记表,没有证件、证明的,要问清情况和原因,并在登记表上注明;发现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者、冒名顶替者以及被通缉的案犯,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治安防范措施落实的旅馆,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可自行查验和保管国内旅客住宿登记表,保管三年后烧毁(公安机关需要时可通知旅馆在一定时间内报送
7、住宿登记表)。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住宿登记不落实的,应取消其查验保管资格。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应将旅客住宿登记表册于当天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查验(农村可放宽为三天时间),负责查验的公安人员要签名盖章。 境外旅客住宿登记表一律报送公安派出所查验。 第十三条 旅馆须建立如下内部治安管理制度: (一)门卫值班制度。门卫值班人员要严密掌握出入旅馆人员情况,严防不法分子混入旅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查堵违法犯罪分子。 (二)来访制度。对进客房部的来访人员,一般不予登记。必要时有礼貌地查验证件,或由服务员与住客联系,征得住客同意后方准进入客房。 (三)旅客财物保管制度。各旅馆应指定专人负责旅客财物的保管工
8、作。保管人员要注意查询、发现保管财物中的危险、可疑物品;严密财物保管的登记、领取、交接手续,严防丢失和冒领。 (四)值班查房制度。各旅馆应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管好客房锁匙,凭住宿证或收款单对号开房;向住客介绍住宿遵守事项,动员住客将贵重财物交旅馆保管;经常巡查客房,掌握住宅来访人员情况,维护客房治安秩序,保障旅客和客房财物安全。 (五)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人员和发生案件、事故,旅馆工作人员应立即报告本旅馆保卫部门或当地公安派出所,并采取措施控制罪犯,保护现场;危急事件要立即组织抢救。 第十四条 旅馆必须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门或群众性的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
9、安全保卫人员,指定负责人。安全保卫机构和人员要经常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检查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表彰好人好事,协助公安机关处理违章事件和查破有关的案件事故,逐月做好“治安情况”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旅馆的每个客房都要有旅客须知,并积极宣传,要求旅客严格遵守。第十六条 未经旅馆同意和办理住宿登记,旅客不得将其包房(床)转让他人住宿或容留来访人住宿。临时外出暂住不能事先告知旅馆的,应在回馆后二小时补报。旅客临时外出住宿,旅馆值班人员应在住宿登记表中加以注明。 第十七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持有合法证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租用旅馆房间进行商业等经营活动。
10、第十八条 旅客应自觉遵守住宿的有关事项,按规定交纳房租,协助旅馆维护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报告旅馆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受旅馆保卫人员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勤人员的询问,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业治安管理职责: (一)保护旅馆业的合法经营和权益,依法打击侵犯旅馆和旅客正当权机益、危害旅客人身和财物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做好旅馆安全鉴定和开业备案工作,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手册,严格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 (三)协助、支持旅馆建立和实施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维护旅馆的治安秩序; (四)组织旅馆人员协助查缉罪犯和赃物; (五)掌握旅馆的治安管
11、理情况,帮助旅馆改进安全防范措施; (六)查处旅馆发生的治安问题,处理违法犯罪行为; (七)组织旅馆工作人员进行治安业务训练; (八)总结推广旅馆安全保卫工作经验,表彰安全保卫工作中的好人好事。 第二十条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勤,必须持“旅业治安管理检楂证”或工作介绍信,注意工作方法,依法办事,不得故意刁难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不得无故扣留旅客和旅客财物。公安机关拘捕隐居旅馆中的犯罪分子,应告知旅馆保卫工作人员,并取得他们的配合。第二十一条 旅馆发生案件、事故和可疑情况,应统一报告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派人查处或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遇有紧急事件,派出所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处理。 第二
12、十二条 对下列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自觉执行规定和本细则,认真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对维护旅馆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旅客安全起到积极作用的,由主管部门或企业单位给予表扬或奖励。 (二)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抓获重要案犯,或维护旅馆治安秩序成绩显著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奖励。 (三)在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致伤、致残或死亡的,除给予奖励或记功外,应按职工因公伤亡的有关规定给予治疗、补助和抚恤(非国家工作人员,所需经费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解决)。符合烈士条件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追认为烈士。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和本细则者,按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
13、定处理。 关联关联法规法规: 第二十四条 罚没款统一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关联关联法规法规: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省政府年月日以粤府函号文批准)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对违反规定和本细则者,按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原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 罚没款统一按规定处理。” 原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原第二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二十六条,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