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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点县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科学决策水平、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水平,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县,是指由本市财政局、水务局按照财政部、水利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确定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列入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实行集中投入、重点支持和整体推进,有计划地全面开展小型农田
2、水利设施建设的区(县)级行政单位。第三条第三条 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和科学、规范的考评程序,客观公正地衡量项目绩效情况。(二)权责统一。采取自评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市对区(县)考评,重点区(县)自评。(三)突出重点。重点对项目建设与管理、资金投入与整合等方面进行考评。(四)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在对考评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分析评价。2第四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县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运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的量化指标和统一的评价标准,对重点县建设工作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
3、性的考核和评价。第二章第二章 考考评评依据和内容依据和内容第五条第五条 绩效考评的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级财政部门、水务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二)重点县建设方案、标准文本、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总结报告等有关文件和材料;(三)各级财政、水务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工程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有关统计数据资料;(四)区(县)财政、水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以及工程决算报告等竣工验收资料;(五)项目监理单位、质监部门出具的报告及鉴定结论;(六)其他相关资料。第六条第六条 绩效考评主要内容: 1、项目组织:主要考核重点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推进与总结以及信息与宣传等
4、情况。2、项目管理:主要考核重点县申报材料、工程建设管理、项目验收以及管护机制建设等情况。3、资金管理:主要考核区县资金投入与整合、资金监管等情况。34、实施效果:主要考核项目预期效益完成情况,包括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新增农业生产能力两方面。第三章第三章 组织实组织实施施第七条第七条 绩效考评工作由市财政局、水务局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专家或委托中介结构进行。参与考评的机构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真实性负责。第八条第八条 市财政局、水务局的主要工作职责:(一)统一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二)制定绩效考评暂行办法;(三)对世界工作进行自评,对区(县)进行绩效考评;(四)根据绩效考评结果
5、,采取相应奖惩措施,对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五)加强对区(县)绩效考评工作指导。第九条第九条 区(县)财政局、水务局的主要工作职责:(一)组织开展本区(县)考评工作;(二)对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三)及时向市财政局、水务局上报绩效考评相关信息及考评报告。第十条第十条 重点县绩效考评以年度为周期,分为年度考评、日常考评和专项考评。年度考评:对上一年度重点县建设工作进行绩效考评。4日常考评:各级财政、水务部门为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到位、效益等情况,定期进行考评。专项考评:对特定项目的建设、管理、质量等情况进行考评。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区(县)财政局、水务局于
6、每年 2 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重点县建设的年度绩效考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水务局,并附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绩效考评表(表式附后,统一用Excel 格式编制)。市财政局、水务局于 3 月 31 日前完成对区(县)的年度绩效考评工作。日常考评和专项考评工作结果,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绩效考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分析总结三个阶段。(一)前期准备阶段:成立考评小组,制定考评方案,下达考评通知。(二)组织实施阶段1、资料考评。考评小组对被考评项目单位提交的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2、现场考评。考评小组赴现场采取踏勘、询查、复核等方式,核实
7、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质量以及实施效果等。3、上报绩效考评资料。被考评项目单位根据预期的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情况和考评方案,上报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三)分析总结阶段:考评工作完成以后,应及时进行分析总结,5落实整改措施,建立考评档案。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区(县)财政、水务部门对绩效考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考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现象的,一经查实本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按不合格处理。第四章第四章 考考评结评结果运用果运用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 分。 (具体考评量化指标见附件)根据考评总分,将考评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考评总分在 90 分以上(含 9
8、0 分)为优秀;76-89 分为良好;60-75 分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重点县建设工作的综合评价,将作为以后该区(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和是否继续成为重点县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水务局对绩效考评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上海市财政局、水务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6附: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区县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水务局二 O 一 O 年二月二十五日7附 2: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区县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区县绩效考评量化指
9、标表区(县)考评考评 内容内容考评考评 指标指标考评说明考评说明区县区县 自评自评市级市级 考评考评备备 注注1、组织 领导 (6 分)1、制定了全区(县)农田水利规 划,得 2 分。 2、全区(县)农田水利规划经区 (县)人民政府或区(县)人大批准, 得 2 分。 3、建立了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 制,得 2 分。以请示、文 件、会议纪 要等为依据。2、统计 与总结 (4 分)1、按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得 2 分;未按要求及时报送,不得分。 2、按要求及时报送总结报告,得 2 分;未按要求及时报送,不得分。以统计数据、 总结报告为 依据。(一) 项 目 组 织 (16 分)3、信息 与宣传
10、(6 分)1、及时上报重点县建设信息超过 2 条并获市财政局或水务局采用,得 4 分。 2、在区(县)级及以上媒体有报 道超过 2 次,得 2 分。以正式刊发 的信息和报 道为依据。4、申报 材料 (8 分)1、项目申报材料在规定期限内上 报,得 2 分。 2、项目申报材料经市级评审为优 秀、良好和合格的,分别得 6 分、4 分、 2 分。以申请材料 报送时间和 省级评审结 论为依据。5、工程 建设 (14 分)1、按年度建设方案计划进度,如 实完成各项建设内容的 100%、90%、80%、70%、60%,分别 得 14 分、12 分、10 分、8 分和 6 分; 60%以下不得分。 2、建设
11、计划调整未上报的,不得 分(计划调整上报,经市财政、水务 部门批准的除外) 。以经批准的 重点县年度 建设方案, 及实际抽查 情况为依据。(二) 项 目 管 理 (34 分)6、项目 验收 (4 分)1、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验收,且 验收合格,得 4 分。 2、未按时完成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不得分。以竣工验收 报告和结论 为依据。87、管护 机制建设 (6 分)1、已落实管护主体和建立运行管 护制度的项目超过 80%、70%和 60%,且运行管护效果良好,分别得 6 分、4 分和 2 分。 2、已落实管护主体和建立运行管 护制度的项目不足 60%,或运行管护 效果较差,不得分。以管护组织 建立的
12、相关 制度和随机 抽查情况为 依据。8、县级 资金投入 (6 分)1、区(县)级财政安排了小型农 田水利投入,得 4 分。 2、区(县)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 投入达到中央和省级投入的 10%以上, 得 2 分。以各级财政 拨款文件为 依据。9、县级 资金整合 (14 分)1、重点县制定的资金整合计划全 部落实,得 8 分。 2、重点县整合资金规模占年度总 投资的 30%以上、20%以上和 10%以 上,分别得 6 分、4 分和 2 分。 3、重点县制定的资金整合计划未 全部落实,本项指标不得分。以县级农田 水利规划、 项目申报文 件、县级财 政拨款文件 为依据。(三) 资 金 管 理 (30 分
13、)10、资金 监管 (10 分)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规范,未发 现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得 10 分,否则 不得分。以检查报告 等相关材料 为依据。(四) 实 施 效 果 (20 分)11、改善 农业生产 条件 (10 分)考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 5 项预 期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按实现程度 计分。其中:提高灌溉水利用系数 2 分、新增和改善节水灌溉面积 2 分、 新增和改善高效节水灌溉面积 2 分、 提高圩区防洪除涝能力 2 分、建立完 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理维护机 制 2 分,每完成 1 项取得该项分数, 未完成项不得分。以经批准的 重点县年度 建设方案的 预期效益指 标为依据。12、增加 农业生产 能力 (10 分)考查增加农业生产能力的 2 项预 期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按实现程度 计分。其中:年新增粮食生产能力 5 分、年新增经济作物产值 5 分,每完 成 1 项取得该项分数,未完成项不得 分。以经批准的 重点县年度 建设方案的 预期效益指 标为依据。总分(100 分)注:考评各项打分时,均须提供相关书面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