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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 科技创新中心,鼓励和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本 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 法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共同负 责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负责企 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组织申报、评价管理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培育等工作。 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开展企业技 术中心的申报和评价,做好有关监督、督促和技术创新快
2、报 等工作。 第三条(基本条件) 本市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 企业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 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属于当 年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或淘汰 类领域的企业,不得申报; (二)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 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 品牌,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 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 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
3、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 才优势;(四)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 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 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五)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 年)未发生下列情况: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 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理;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走私行为。 第四条(指标要求) 申请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3 亿元(生产性 服务业企业不低于 2 亿元),或者企业新增投资 2 亿元以上, 同时已承担国家、本市重点项目; (二)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
4、经费支出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乘以 规模和行业系数后的值,具体系数参考上海市企业技术中 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 (三)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1000 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 600 万元); (四)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 60 人; (五)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 的知识产权不少于 6 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专有权),并且上一年度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 (六)具有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五条(申报材料) 申请本市企业技术
5、中心认定,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一)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 (三)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第六条(申报通知) 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申报时间 以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的具体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条(申报程序) 申请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通过“市经济信息 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进行 网上填报。 已完成网上填报的企业,应当按照具体申报通知要求, 向所属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市属集团公司递交书面申 请材料。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
6、市属集团公司对申请材料 的一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 第八条(评审与复核) 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根 据专家评审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 务局、上海海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可以要 求企业对相关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或者进行实地考察。 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审核期限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 自市经济信息化委书面申请材料递交截止日起算。 第九条(公示和颁证) 经审核确定的本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 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 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公示期结束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
7、会同市财政局、市国 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确定本市企业技术中心 名单,并向企业颁发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证书。 第十条(评价) 本市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具体评价 指标体系和评价工作要求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另行发布。第十一条(评价材料) 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一)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上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评价程序) 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按照评价工作通知 要求,向所属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市属集团公
8、司递交书 面评价材料。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属集团公司对企业 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意见。 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市企业技术中 心评价指标体系对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 结果和评价报告。市经济信息化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审核期限不超过 70 个工作日, 自市经济信息化委书面评价材料递交截止日起算。 第十三条(评价结果) 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 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 65 分至 90 分(不含 90 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 60 分(含
9、 60 分)至 65 分(不含 65 分)为 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 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 同相关部门撤销其认定资格;评价结果基本合格的企业技术 中心,由所属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市属集团公司负责督 促并指导整改。第十四条(技术创新快报) 本市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定期填报企业技术创新快报。 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要求,定期发布 技术创新快报填报通知。 第十五条(调整) 本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属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事项 调整的,由所属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市属集团公司及时 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
10、、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 税务局、上海海关定期对本市企业技术中心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撤销) 本市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经济信息化 委会同相关部门撤销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未按时递交评价材料; (三)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 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企业知识产 权情况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认定指标; (四)所属企业被依法终止; (五)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六)所属企业涉嫌税收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连续两次未按规定上报技术创新快报。 因上述第(五)、 (六)项情况被撤销资格的,自企业被撤销 资格起三年内,
11、不得重新申报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 税局、上海海关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本市企 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调整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责任义务) 本市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一)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努力完善企业技术中 心创新机制和工作制度; (二)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调查、 统计、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三)加强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队伍建设,定期对企业技术 中心的负责人、研究与开发人员、管理人员开展相关培训; (四)配合推广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经验。 第十九条(扶持政策) 经认定的企业
12、技术中心,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 以在项目申报、人才激励等方面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鼓励各区政府对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政策匹配和扶 持。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 在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 经核实后立即撤销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且自撤销资格 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将记录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过程中的失 信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失信信息提供至市公共信用 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十一条(区县政策) 各区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 各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推动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 日,原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技2015214 号)同 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