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经济发展政策系列汇编(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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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 年经济发展政策系列汇编(四)交通运输政策汇编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8 年 4 月 1 国家有关政策部分一、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32 号)2014 年 8 月 15 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 号),明确要优化海运船队结构,完善全球海运网络,推动海运企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提升海运业国际竞争力,推进安全绿色发展。其中保障政策有四个方面。1 健全运输保障机制。加强海运企业与货主的紧密合作、优势互补,推动签订长期合同,有序发展以资本为纽带的合资经营,形成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稳定关系。加强部门协

2、调配合,提高原油、铁矿石、液化天然气、煤炭、粮食等重点物资的承运保障能力。(二)发挥财税政策支持作用。整合各种专项资金,推动运力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和运输效能提升。借鉴海运业发达国家经验,研究完善涉及国际海运的财税政策。加大现行财税政策执行力度,确保落实到位。(三)加强和改进行业管理。加快推动海运业立法,强化顶层设计和战略研究,完善船舶技术政策和标准规范,做好监测预警、监督检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引导运力有序投放和合理增长。强化诚信管理体系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优化流程,提高效率。规 2 范海员劳务市场和派遣机构管理,健全海员权益保障机制。加快

3、建设进出境船舶联合查验单一窗口系统,推进口岸通行便利化。(四)强化科技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海运业科技、教育、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切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教育水平。构建海运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推进资源共享,提高智能化水平。完善海运业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加强海员特别是高级海员队伍建设,大力培养专业化、国际化海运人才。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 号)2016 年 5 月 13 日,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 号),提出培育通用航空市场、加快通用机场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扩大低空空域开放、强化全程安全监管、保障措施六个

4、方面,实现通用航空业持续健康发展。(一)培育通用航空市场。1.强化交通服务。发挥通用航空“小机型、小航线、小航程”的特点,适应偏远地区、地面交通不便地区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积极发展短途运输,提供多样化机型服务,实现常态化运输。2.扩大公益服务和生产应用。鼓励和加强通用航空在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领域的应用,完善航空应急,提升快速反应能力。扩大通用航空农林作业面积,基本实现主要林区航空护林,推广通用航空在工业与能源建设、国土及地质资源勘查、环境监测、 3 通信中继等领域应用。3.鼓励航空消费。推动通用航空与互联网、创意经济融合,拓展通用航空新业态。(二)加快通用机场建设。4.优化规划布局。完善综合

5、交通运输体系,加强通用机场整体布局规划,做好与各类交通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5.合理确定标准。综合考虑人口、土地、空域资源、交通运输、产业基础等条件,立足市场需求和发展实际,因地制宜推进通用机场建设。6.完善审核程序。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辖区内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征得民航 地区管理局、战区空军(空域管理部门)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民航局和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空军。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执行现行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规划审批(核准)。7.统筹协调发展。加强区域协作,推进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和重点城市群的综合型通用机场建设,保障通用航空运营服

6、务,打造区域通用航空网络重要节点。(三)保障措施。8.加大资金支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多种方式、多方筹资,加大对医疗救护、应急处突、防灾减灾、偏远地区和地面交通不便地区运输服务等通用航空公共服务的经费保障力度,扩大通 4 用航空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完善现有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通用航空业,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通用航空。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35 号)2014 年 7 月 14 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 号)。(一)积极引导企业创新商业模式。鼓励在公共服务领域探索

7、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运营,个人使用领域探索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整车租赁以及按揭购买新能源汽车等模式。(二)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政策、改革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给予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1573 号)2015 年 9 月 29 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573号)。(一)完善财政价格政策。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的补贴力度,加快制定“十三五”期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励办法,督促各地尽快制定有关支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给予市场稳定的政策预

8、期。在产业发展初期通过中央基建投资资金给予适度支持。对 5 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 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对不同类别充电基础设施,指导各地兼顾投资运营主体合理收益与用户使用经济性等,及早出台充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格,并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逐步规范充电服务价格机制。(二)拓宽多元融资渠道。鼓励通过 PPP 建设运营、创新金融服务体系、推广质押融资方式、设立融资担保基金、发展专项基金等方式拓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渠道。五、 关于 2016-2020 年新能

9、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财建2015134 号)2015 年 4 月 22 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 2016-2020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 号)。明确在 2016-2020 年中央财政继续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实行普惠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扣减补助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六、 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交运发201534 号)2015 年 3 月 13 日,交通运输部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10、交运发201534 号)。 6 提出推动落实扶持政策,做好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改革,将补贴额度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完善新能源汽车运营政策,城市公交车、出租汽车运营权优先授予新能源汽车。创新推广应用模式,推行新能源公交车整车租赁,降低公交企业一次性购买支出。七、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财建2015159 号)2015 年 5 月 11 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出台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 号)。明确 20152019 年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调整政策;

11、补助中涨价补助数额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挂钩,达到推广比例要求的,涨价补助按政策调整后的标准全额拨付,未能达到上述推广比例要求的,扣减当年应拨涨价补助数额的 20%;对达到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的省份,对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年运营里程不低于 3 万公里(含 3 万公里)的新能源公交车以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按照其实际推广数量给予 2-8 万/辆的运营补助。八、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 出租车 远洋渔业 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 号)从 2015 年起对农村客运(包括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 7 水路

12、客运,下同)、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做出调整。将农村客运、出租车行业油价补贴转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在总量不减的前提下,对补贴结构作优化。现行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中的涨价补助,以 2014 年为基数,逐年调整。2015-2019 年,现行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中的涨价补助由各省(区、市,以下统称省)以 2014 年实际执行数为基数逐年递减,其中 2015 年减少 15%、2016 年减少30%、2017 年减少 40%、2018 年减少 50%、2019 年减少60%,2020 年以后另行确定,相关支出不再与用油量及油价挂钩。调整后的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助资金继续拨付地方

13、,由地方统筹用于支持公共交通发展,新能源出租车、农村客运补助,水路客运行业结构调整等。 8 山东省有关政策部分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32 号文件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4 号)2016 年,省政府出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32 号文件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4 号)。政策保障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强组织领导。沿海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和支持海运业发展,将海运及海运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本单位工作目标,从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及时协调和解决海运

14、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二)加大资金保障力度。沿海各级政府应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加大对航道、防波堤、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安全、应急、监控等支持保障系统,航运交易服务、口岸监管设施,老旧运输船舶更新改造的投入力度,鼓励海运业开展交通节能减排工作,积极探索绿色低碳发展道路。港口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和引航费节余部分主要用于港口建设和安全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市对更新或建造的远洋渔业捕捞船和冷藏运输船给予政府贴息支持。(三)改进行政管理服务。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规定最大限度地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 9 力和创造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简化企业设立、项目立项和用海、用地审

15、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加强用海、用地保障,沿海各市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围填海计划指标建议时,要保障港口、航运功能集聚区、临港物流园区等各类建设用地、用海需求。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完善海运业服务功能体系,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营造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海运业市场环境。(四)加强海运人才培养。支持有条件的市制定优惠政策,对海运业发展急需的航运法律、航运金融、航运保险、海事仲裁、航运经纪、邮轮服务、游艇旅游等高端专业人才在落户、居住、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便利。努力提升船员素质,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海员尤其是高级海员队伍。支持我省高等院校开设海上运输、港口安全管理等相关专

16、业,对高等院校航海、轮机等艰苦海上专业和港口装卸(危险货物)等安全风险高的专业的学生,在奖助学金评定上给予倾斜。(五)提升口岸服务水平。口岸各查验机构要继续支持口岸提高开放的层次和质量,增强港口辐射功能。加快山东电子口岸建设,共同做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工作,尽快实现海事、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边防、交通运输(港航)等部门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支持海事、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边防等部门实施监督制度创新,简化通关程序,全面推进通关便捷化、信息化和通关一体化建设,提高口岸综合服务效 10 率,为海运业发展创造良好服务环境。 二、 山东省节能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示范推广资金管

17、理暂行办法 (鲁财建201532 号)2015 年 4 月 10 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山东省节能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示范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1532 号),提出各公共交通企业和单位购买国家补贴范围内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在享受国家补贴的基础再给予 5-20 万/辆的省级补贴。三、 山东省农村客运出租车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方案(鲁财建201750 号)在全省资金总量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对各市、县油价补贴结构进行优化。政策调整后,油价补贴资金分为费改税补助资金、涨价补助资金和退坡资金三部分。2015-2019 年,费改税补助资金以 2014 年实际执行数为基数核定各市、县

18、,不再调整;涨价补助资金以 2014 年实际执行数为基数逐年调整, 2015-2019 年分别减少 15%、30%、40%、50%、60%,2020 年以后另行确定。退坡资金除省本级油补统计申报工作平台购买服务支出外,全部按因素法分配,由各市、县统筹用于支持公共交通发展、新能源出租车和农村客运补助以及水路客运行业结构调整等,加快推动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 11 青岛市有关政策部分一、 关于支持航空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青政发201619 号)2016 年 6 月 13 日,市政府出台关于支持航空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19 号)。主要扶持政策有航空运输、通用航空、航空工业、临空经济示范

19、区等 4 个方面 11 条,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一)航空运输扶持政策。1.新开客运航线补助。新开直飞亚洲(地区)定期和不定期客运航线,执飞机型座位数在 200 座(含)以上的每班分别补助 8万元和 4 万元,200 座以下每班分别补助 6 万元和 3 万元。新开经停亚洲(地区)定期客运航线按新开直飞定期航线补助标准的50%补助。新开高高原机场的定期航线,直飞航线每班补助 4 万元,经停航线每班补助 2 万元。连续补助最长不超过 3 年,三年的补助额按补助标准的 100%、80%、50%执行。2.非高峰时段增加航班补助。对在青岛机场非高峰时段(当日 22 时至次日 7

20、时)新增的国际(地区)客运定期航班进行补助,每班补助 1 万元,单架次补助 5000 元。连续补助最长不超过 3年。3.新增货邮及腹地货邮补助。以青岛机场 2015 年以来货邮吞吐量的历史最高值为基数,若本年度货邮吞吐量超过该基数, 12 则对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本年度新增货邮每吨补助 500 元。对航空货运代理企业通过公路运输在青岛机场集散的腹地国际(地区)货邮进行补助,陆运距离 400 公里(含)以上的每吨补助 800 元;陆运距离 400 公里以下的每吨补助 600 元。连续补助最长不超过 3 年。4.对新开通的洲际客运航线、全货机航线和根据需要开通的特殊航线,以及新设立的基地航空公司等,按

21、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支持政策。(二)通用航空扶持政策。5.对固定翼飞机使用的新建 A 类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按建安费的 1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对固定性、驻地性,供直升机或水上飞机常年进行飞行活动的直升机场和水上机场,有跑道的直升机场等新建 B 类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按建安费的2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对新建季节性或执行临时紧急任务暂时供直升机或水上飞机起降使用的直升机场和水上机场等新建 C 类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按建安费的 3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经认定升级的通用机场建设项目,给予补差奖励。6.对按照国家低空空域开放要求设立,为通用航空活

22、动提供飞行计划、飞行情报、告警及协助救援等公共专业服务的通航空管信息服务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每年安排扶持资金 100万元,扶持最长不超过 3 年。每年结合公安、交通运输、卫生计 13 生、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应急、海事等部门(单位)的通用飞机使用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应急救援、海上搜救、交通巡查、城市消防、森林防护、医疗卫生、海洋渔业、气象探测等公共服务飞行业务。7.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公务机地面服务供应商,吸引国内外知名公务机运营商在青设立基地公司,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支持政策。(三)航空工业扶持政策。8.对投资超过 10 亿元,或者低于 10 亿元但属于

23、全市航空工业重大关键招商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激励措施。9.对新认定的航空产业领域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航空技术孵化与转化平台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四)临空经济示范区扶持政策。10.对落户临空经济区的投资超过 10 亿元,或者低于 10 亿元但属于全市临空产业重大关键招商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激励措施。11.结合国家地下综合管廊、市政主干道路、河道水系治理水系等基础设施项目实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试点。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青岛市航运企业发展若干优惠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845 号) 14 2008 年 7 月 17

24、 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青岛市航运企业发展若干优惠措施的通知(青政发200845 号)。吸引国内外航运企业来我市注册、鼓励我市航运业做大做强、人才等方面优惠措施。1 吸引国内外航运企业来我市注册的优惠措施。1.凡在我市新注册总运力(船籍港为我市,下同)在 5 万吨(含 5 万吨,下同)以上的航运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对新增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收入部分,前三年每年给予 100%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给予 50%奖励。2.凡在我市新注册总运力在 5 万吨以上的航运企业,购置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 1000 元给予一次性奖励;租赁办公用房且租赁期在 3 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 500 元给予

25、一次性奖励。总运力在 10 万吨以上的航运企业最多奖励 500 平方米;总运力在 5 万吨至 10 万吨的航运企业,最多奖励 200 平方米。(二)鼓励我市航运业做大做强的优惠措施。3.对我市现有总运力在 5 万吨以上的航运企业,新增运力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对新增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收入部分,前三年每年给予 100%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给予 50%奖励。4.总运力在 5 万吨以下的航运企业,首次年营业额突破 1 亿元的给予 3 年的优惠期。在此优惠期内,企业当年缴纳营业税比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 30%,由财政部门奖励企业,用于支持其发展。 15 (三)人才优惠措施。5.对在我市注册总运力在 5

26、 万吨以上的航运企业,每增加 5万吨运力给予为期 3 年的 10 万元奖励,用于奖励紧缺高级人才(含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下同)。6.建立人才培养战略机制,完善政府、学校、机关联系平台,帮助航运企业引进急需的专业人才,对于航运类专业大专毕业生落户我市市内四区的,按青政发200713 号文件办理。三、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76 号)2017 年 1 月 17 日,市政府出台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76 号),政策保障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整合优化港口资源。加快“一带一路”港航示范基地建设,加强和深化港航产业间交流合作,优

27、化提升港口综合服务功能,将青岛港打造成服务“一带一路”的重要国际枢纽港,为骨干航运企业提供发展依托。推进老港区生产性物流业转移,建成国际邮轮母港核心区。加快推进前湾港区迪拜环球码头自动化升级项目建设和集装箱国际中转业务,打造东北亚集装箱枢纽港。根据市政府决策推进黄岛港区转型升级。董家口港区大力发展物流和临港产业,成为青岛港优化港口布局和实现可持续发展重要依托,建成“以物流交易为主导的第四代国际深水大港”,逐步提升国际大宗物资交易话语权和定价权。支持青岛港参与“一带一 16 路”沿线港口码头及物流园区经营管理。(二)深化青岛国际航运服务中心建设。积极推动我市航运发展的国际化,对接世界航运服务机构

28、,引进世界级的航运服务要素落户我市。扶持我市从事航运交易、金融、保险、代理、经纪、法律、设计、检验、检测、评估、咨询、培训、认证等功能性航运服务机构的发展,加快构建航运服务业聚集区。加快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在海运领域的集成创新和推广应用,积极发展“互联网+海运”。加快构建青岛智慧港航平台,推进青岛航运大数据交易中心建设。积极引导航运各类交易市场发展,把我市航运优势转化为交易与贸易的优势。(三)发展青岛特色航运金融。充分利用青岛作为全国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政策优势,聚集船舶融资、海上保险、航运资金结算、航运价格衍生品开发等航运金融服务企业。引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

29、现政府资本与社会资本有效融合。围绕蓝色经济开展金融服务创新,不断创新信贷服务模式,大力发展涉海保险业务,保障航运发展。鼓励和引导航运企业及相关单位、金融机构等共同组建航运产业基金、船舶产业基金。支持航运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引导企业拓展融资租赁、直接发债、境外融资等新型融资模式。支持海运企业积极对接境内外资本市场,对重点拟上市和拟挂牌物流企业实行“绿色通道”服务。支持海运企业通过新三板、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鼓励海运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扩大融资 17 规模。大力发展航运金融、保险、海事仲裁等现代航运服务业。(四)改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条件。科学调整港区功能,合理布局危

30、险货物码头及设施,严格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港区内不再批准建设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和危险化学品仓库;港区内现有的与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仓库,2 年内搬迁至安全区域;严禁化学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禁忌物料在同一仓库内混合储存。整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技术资源,港区或作业区内有 3 家及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由所在地政府主导或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牵头组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技术管理公司,统一负责本港区或作业区内生产调度、特殊作业、公用设施巡检维护、消防、应急等安全技术管理。储存甲 A 类,或储存总罐容超过 50 万立方米的甲 B 类、乙 A 类

31、危险化学品的港区,必须配备消防用远程供水系统,设置满足供水要求的取水点。(五)积极建设绿色港口海运体系。落实水运节能减排方案,健全企业船舶能效管理,完善海运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监测、考核制度,积极构建低碳水路交通运输体系。鼓励对施工废料、弃渣、港口和航道疏浚土等的综合利用。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老旧船舶,提高船舶节能减排技术水平,提倡青岛近海作业船舶推广应用绿色清洁 LNG 燃料动力。大力提升港口装卸工艺和装备的节能水平,完善港口接收、处理污染物的设施,推动码头船舶岸电改造工程和船用低硫油等技术改造,到 2020 年港口 90%的 18 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邮轮和客

32、滚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加强对船舶压载水、洗舱水、残油等船舶污染物的科学有效管理,保护海洋环境。积极推广太阳能、地热能等再生能源利用,有效降低港口生产环节的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外引内培”原则,大力培养专业化、国际化高端海运人才,重点引进和培养航运法律、航运金融、航运保险、海事仲裁、航运经纪、邮轮服务等复合型人才。努力提升船员素质,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海员队伍。(七)发挥财税政策支持作用。充分利用中央、省市相关政策,加大执行力度,确保落实到位,着力推动我市海运业转型升级。借鉴海运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经验,研究制定支持海运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八)加强航运企业经营

33、资质监管。对企业资质保持、经营行为、安全生产等方面情况进行跟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建平安船舶、平安港口建设。(九)完善行政管理体系。建立政府港航审批服务部门“一站式服务”。设立统一审批服务窗口,为航运上下游企业提供一站式业务审批服务,基本形成符合国际惯例的口岸通关工作机制;与现代化国际城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口岸通关环境;与国际航运服务中心建设相配套的较为完善的口岸航运服务体系,加快青岛“电子口岸”建设,做好青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工 19 作。四、 青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青财建2014122 号)2014 年 8 月 6 日,青岛市财政局、青岛

34、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青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建2014122 号)。补助方面,规定对购买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乘式)客车的消费者,每辆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 20%给予本市财政补助;对符合条件且经市联席办核准备案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按公共充电桩设备投资额(不含土建工程及其他支出)的 30%给予本市财政补助。五、 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建201789 号)退坡资金以 2014 年实际执行数为基数并逐年递减,2015-2019 年分别减少 15%、30%、40%、50%、60%,2020 年以后另行确定。退坡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全市公共交通发展,新能源出租车、农村客运补助,水路客运行业结构调整,以及保障机关履职所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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