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亮点解读仅供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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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亮点解读仅供参考欢迎阅读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而建章立制,提供政策支撑。这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亮点解读,欢迎浏览。 坚持严格司法原则,树立依法裁判理念;规范庭前准备程序,确保法庭集中审理;规范普通审理程序,确保依法公正审判;规范证据认定规则,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完善繁简分流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这是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

2、称实施意见)中的核心信息,这其中有哪些新提法、新亮点?云南本地的律师、法官们又是怎么看的呢? 根据实施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坚持程序公正原则,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亮点: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解读:疑罪从无 防范冤假错案 此次实施意见的出台是对2017年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落实、细化,注重配套措施和可操作性。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王勇说。 在司法实践中,防范冤

3、假错案,法院是最后一道关口,要把好这道关口,就必须有一些配套的措施机制,确保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 实施意见规定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经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实施意见中备受关注的一条规定。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是有罪的,强迫的方式就包括语言上的威胁、打骂等等,这都是不允许的。王勇说。 在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中,在防范冤假错案方面,实施意见规定证据不足案件按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无罪判决,这无疑是这次新规的一大亮点。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文华说。 侦查人员出庭说明证据合法性 解读:有助于强化证据、查明事实 在以

4、往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的活动一般以侦查终结为终点,但从 2013年新刑诉法实施后,民警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所承担的职责延续到了法庭上。 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细化、具体化,这也是比较新的点。这就是说,如果是对证据材料合法性有异议的话,法院可以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出现上述情况时,我们现在也会通知侦查人员出庭,

5、他们都很配合,基本上都会出庭作证,这对查明案件的事实很有帮助。王勇说。 实际上,侦查人员直接出庭更有助于还原侦查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因为目前普遍使用的是盖了章的或是本人的书面意见来代替。另外,书面意见能否反映侦查人员当时的真实情况也不明确,当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有助于还原真相。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说。 李文华法官说: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需要做的就是对其在侦查中收集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作出说明,回答质询。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实际上也起到了强化证据的作用。 规范证人鉴定人出庭保护措施 解读: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积极性 李春光说,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不高一直是刑事诉讼中的一大顽疾,而证人、鉴

6、定人出庭的经济补偿问题、安全或保密问题无法落实是主要原因之一。针对这一问题,实施意见规范了证人、鉴定人出庭时的保护保密措施,同时提出由人民法院建立证人出庭作证补助专项经费机制,还包括正式认可远程视频作证。 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范围,哪些人必须要出庭要明确范围。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这个证人的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的影响,甚至有决定性的作用,就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强制证人到庭。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就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另外,明确了证人、鉴定

7、人出庭保障机制。证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同时,依法享有受到法律保护和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实施意见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以及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这些都是解决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有助于提高出庭作证的积极性。李文华法官说,针对以往证人出庭作证中安全方面的顾虑,西山法院进行了积极的尝试,在刑事审判法庭也创新性地单独设置与法庭联通的证人作证室,对证人作证的声音作变声处理,保障证人安全。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式发布,分为五

8、个部分,共计33条。实施意见以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宗旨,遵循刑事诉讼基本规律,聚焦公正审判制度难题,统筹兼顾多元诉讼价值,既是落实中央改革精神和要求的配套性措施,也是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指导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和刑事审判实践的关键性文件。其中特别强调了坚持严格司法原则,树立依法裁判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分析,原则和理念是制度的基础。严格司法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的重要原则,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指导方针。实施意见第一部分强调坚持严格司法原则,树立依法裁判理念,要求人民法院坚持严格司法的各项要求,坚守依法裁判的司法理念,推动建立符合司法规

9、律的刑事审判制度。 一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是刑事诉讼的基石性原则,是对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统一适用的要求。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要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诉讼原则,重视实物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实现办案模式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根本转变。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不能直接将起诉指控的事实认定为案件事实,也不能忽视案件事实证据存在的问题勉强作出裁判。 二是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实践表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人民法院对案件审判要更加重视审查取证

10、活动的合法性,更加严格落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要求。在审判过程中,要以更高的标准依法认定、坚决排除各类非法证据;要严格规范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程序,建立健全程序性裁判规则,依法处理证据合法性争议。 三是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为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切实改变只强调惩治犯罪而忽视保障人权的观念和做法,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坚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对于审判活动受到不当干扰等情形,应当依照中央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

11、裁判。 四是坚持程序公正原则。坚守法律程序,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根本保障。人民法院要秉持客观公正,确保审判阶段控辩平等对抗,依法保障被告人在审判阶段的各项诉讼权利。为维护庭审的终局性、权威性,要切实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要完善庭前准备和法庭审理程序,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意见规范证据认定规则,切实防范冤假错案 戴长林表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关键是在刑事诉讼全过程、

12、各环节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为便于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有必要规范证据的认定规则。实施意见第四部分规范证据认定规则,切实防范冤假错案,要求人民法院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细化有关证据采信规则,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 一是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遏制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具有积极作用。实施意见要求,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二是完善证据合法性调查程

13、序。随着被告人权利意识逐步增强,证据合法性争议已经成为庭审中最常见的争议问题。为妥善处理证据合法性争议,实施意见规范庭审阶段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确立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指引,明确证据合法性争议的裁判方式。根据中央改革意见的要求,实施意见着力推动落实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将核查制度与庭审阶段证据合法性调查制度有机结合,有助于配合检察机关依法落实核查制度,充分发挥核查制度在减少和解决证据合法性争议方面的积极功能。 三是细化有关证据采信规则。立足审判实践中常见的证据问题,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有关证据的采信规则,包括诉讼证据的关联性规则、瑕疵证据的排除规则和传闻证据的排除规则。这些证据规则能够为侦查取证提供必要的指引,避免忽视或者遗漏关键证据,减少证据瑕疵。 四是明确证明标准的具体要求。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是准确惩治犯罪、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要求。人民法院裁判案件,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依法认定的疑罪案件,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不得违心下判;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对案件中一般的细枝末节问题和不影响定罪事实的疑点,不得轻率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感谢阅读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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