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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吉人社办字201322 号 关于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参保缴费关于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有关政策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促进养老保险费征缴,保障就业困难参保人员缴费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 3 年的,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时,按 8%记入个人账户部分以欠费各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
2、基数;按 12%划入社会统筹部分以本人申请补缴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二、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82 号)规定,经县(市、区)就业服务局核准确认的就业困难人员,中断缴费超过 3 年的,由本人持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向社会保险局申报,可按规定以当地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 三、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得以向前补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城镇个体工商户可从其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2时间办理参保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不得早于 1995 年 7月 1 日。城镇个体工商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超过 3 年的,补缴办法按本通知第一、二条件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按上述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按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吉政函2007109 号)规定,选择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80、100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一经选定,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变更。 各级政府要积极推动贷款助保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解决缴费困难问题。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大宣传力度,督促动员长期中断缴费人员及时续保缴费。 本通知从 2014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 2013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