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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范本仅供参考欢迎阅读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以下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整理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范文一 贷款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 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住房贷款(以下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小写)_。 第二条 贷款用于乙方购买座落于_市(县)区(镇)_路(街)_号_房间的现(期)房物业,
2、建筑面积_平方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为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月息千分之,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规定执行,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贷款的发放 第五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_号和_号担保合同生效(或登记备案)后,以乙方购楼款的名义将贷款分_次划入售房者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购买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之房产。 (一)_年_月_日,金额(二)_年_月_日,金额(三)_年_月_日,金额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如乙方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合同即告
3、中止。由甲方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一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七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贷款的归还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自_起乙方用下列方式归还贷款本息:_。 第九条 乙方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应自借款之日起于每月_日归还,每期金额_万元,共_期。 第十条 乙方应在甲方开设存款账户,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甲方于每期还款日从该存款账户中以第八条规定的方法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乙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甲方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
4、万分之_罚息。 第十二条 乙方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时,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三条 乙方需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额应为当期应付本息之整倍数,并在还款日_日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并作为修改本合同的补充通知。 第十四条 乙方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仍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提前还本部分贷款的利息。 第十五条 乙方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甲方则不计收乙方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利息。 第十六条 除非下列事项已在甲方感到满意的情况下获得完满解决,否则甲方有权在任何一项或多项事情发生时,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
5、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无需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二)乙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三)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四)乙方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五)根据_号担保合同的约定,因担保人(物)发生变故,致使担保人须提前履行义务或甲方提前处分抵(质)押物的; (六)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七条 发生本合同项下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情形时,致使甲方
6、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号担保合同同时到期,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义务或提前处分担保物。 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条 乙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之债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受让人和甲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任一方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同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提交_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提交_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一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
7、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费用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及实际支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手续费、公证费、房产过户手续费及其他相关税费,全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二十三条 乙方如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使甲方决定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由此而引起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追讨,并从甲方实际支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一)_; (二)_; (三)_;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份,具有同等效力。由_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并自
8、_号和_号担保合同生效(或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 贷款人住所: 借款人住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传真: 存款账号: 邮政编码: 电话: 邮政编码: 甲方(公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范文二 货款种类:_合同编号:_ 借 款 人:_电 话:_ 住 址:_邮政编码:_ 货款银行:_电 话:_ 法定代表人: _传 真:_ 地 址:_邮政编码:_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
9、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区(县)_街道(镇)_路(村)_弄_号_室的住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月利率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存
10、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 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
11、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 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_万_仟_百_拾_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_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
12、资金相同。储蓄卡,信用卡还款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 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13、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 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
14、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_天计收万分之_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帐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已防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不
15、足以偿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略)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证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
16、构个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送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甲方:(私章) 乙方:(私章)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其授权代理人) _年_月_日 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范文三 借款人: 保证人: 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人(贷款委托人):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贷款人(贷款受托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贷条款 第一条 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保证人和委托人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总金额为人民
17、币(大写) 拾 万元整。(小写) 元整。 第二条 贷款用途。贷款用于借款人购(建)座落于 市 (县) 区(镇) 路(街) 号 小区 栋 单元 号的自住住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确定为月利率 。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并按月结息,如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贷款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贷款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 借款人不可撤消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保证生效后(或登记备案后),以借款人购建住房款的名义将贷款
18、分 1 次划入借款人所在单位的专用账户上。 第六条 本合同约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以等额本息还款法方式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其还贷的计算公式为: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每月还贷金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1每月还贷金额: (小写) 元 第七条 本合同约定,每月还款日为 18 日,每月还款日(节假日顺延)之前,保证人应将本单位借款人的还款数额进行扣缴和汇总,然后集中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第八条 借款人自愿将所购建的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保证人,并全权委托保证人办理贷款手续;按月从工资中扣除还贷本息代为还款。当无力偿还贷款时,同意保证人按规定处分其抵押物。 第九条 保证人愿意
19、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接受借款人全权委托办理贷款手续,并按月代扣代还贷款本息。当借款人无能力偿还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时,保证人应首先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再行处分借款人抵押物或质押物。 第十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单位或工程建设单位间发生的有关涉及住房权属、质量等所有纠纷,均与保证人、委托人及贷款人无关,借款合同必须正常履行。 第十一条 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在合同保证人处无工资代扣时,必须按月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之前(具体时间由保证人确定),将还款资金交至保证人处,逾期者每月计收万分之 1 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借款人须提前还款时,必须由保证人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贷款人,经确认后即为
20、不可撤消。提前还款时必须一次性提前归还剩余全部贷款本息,贷款按原定利率及实际贷款期限计收利息。 第十三条 贷款人接到贷款委托及符合要求的贷款资料后五天内,办理好贷款业务并将贷款划入保证人指定的账户。 抵 押 条 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或称抵押人)保证以所购建住房的全部权益抵押给保证人(或称抵押权人),以作为保证人给予借款人担保的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抵押物抵押: A、现房抵押:借款人将所购现房抵押给保证人,如果甲方认为需要,乙方应在得到甲方的通知后 7 日后,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为第一受偿权人。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销售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正本交由保证人执管。 B、期房
21、抵押:借款人将所购正在建造的期房抵押给保证人,并到所在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期房抵押备案手续,加盖期房抵押章。抵押备案手续及销售合同正本交由保证人保管。当该房产竣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办理房地产权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为第一受偿权人。房屋所有权证正本交由保证人执管。 第十六条 抵押范围:贷款本金、利息、复息,保证人实现抵押权的全部费用、违约金等。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本合同抵押设定并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由保证人保管。 第十八条 借款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负责及时维修、保养,保证其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和保证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
22、未经保证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变卖、抵押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否则,由此引起保证人的任何损失,由借款人承担责任。经保证人同意变现抵押物时,将转让抵押物所得,存入保证人指定账户,抵押期间不得动用,但可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保证人认为有必要给抵押物投保,借款人应根据保证人的要求及有关规定购买保险,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为保证人,保险单由保证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证人有权拍卖、变卖、兑现抵押物或质押物。 一、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二、借款人在还贷期内由于调出、下岗、解除
23、劳动合同等原因在保证人处无工资扣缴,且不履行还款义务的。 三、借款人丧失还款能力的。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处分抵押物,价款不足补偿贷款本息时,有权向借款人追缴;价款超过偿还部分,应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保 证 条 款 第二十三条 保证人愿为借款人提供借款担保,并承担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的义务范围 一、借款人借款必须用于购建自住住房。 二、借款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接受借款人委托代办的一切贷款手续和承担资金划转义务。 四、代扣代还贷款本息,按合同约定时间将所保证的全部贷款本息汇总后,划转给贷款人。 五、无论借款人因何种原因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均由保证人向借款人追索逾期
24、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六、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时,由保证人全权追索剩余贷款本息,追索无效后,再行处分抵押物。 第二十五条 贷款到达保证人的账户后,应在其账户下及时开设借款人分户,在分户内停留的资金利息归借款人所有。保证人应按借款人与售房人或建房承包人签订的合同要求,将资金划入售房人或建房承包人指定账户。 违约责任条款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经委托人同意,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还应承担贷款总额10%的违约金。 一、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骗取贷款的; 二、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
25、途,挪作他用的; 三、未经贷款人和保证人同意,借款人将抵押房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委托人、贷款人、保证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借款人与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签订有损于其与贷款人、保证人所签合同或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中所列内容发生时,保证人应立即向借款人进行追缴。保证人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经委托人同意,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合同贷款总额10%的违约金。由此引起的一切问题均由保证人负责。 一、发现借款人违背第二十七条款中一项或多项,既不制止又不报告给委托人或贷款人的。 二、伙同借款人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事项
26、之一,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保证人立即开始向借款人追缴或处分抵、质押物。 一、借款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二、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三、借款人失去还款能力或保证人申请解除义务而借款人又找不到新的保证人的。 第二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贷款人无故推迟放贷,由此引起借款人损失的,由贷款人负责赔偿;因利率政策变动,贷款人未及时通知保证人代还数额的变化,由此引起的委托人或借款人损失的,由贷款人负责。 其 他 条 款 第三十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由省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依
27、法申请仲裁或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转移合同义务或保证人变更。必须经其他各方同意,重新签订合同或变更协议。在新的合同或变更协议签订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借款合同四方签订后生效。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保证人退还所有权属证明文件时,即告终止。 第三十三条 贷款合同一式四份,均有同等效力,由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委托人各执一份。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吉林省电力公司个人住房贷款委托协议是本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未尽事宜,按协议办理。 第三十五条 合同签订地点为长春市。 第三十六条 补充条款 : 借款人(签字): 20 年 月 日 保证人(公章): 法人代表(章): 20 年 月 日 委托人(公章): 法人代表(章): 20 年 月 日 贷款人(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20 年 月 日 感谢阅读第 18 页 共 1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