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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容器爆炸事故案例汇编为赶进度不置换 检修时煤气管道爆炸1998 年 7 月 10 日 23 时 20 分,河南省某化肥厂原料气车间,因检修 10000m3 大气柜,倒换 5000m3 小气柜,在煤气管道抽加盲板过程中,由于煤气管线内存有残余煤气,管道置换不彻底,发生一起煤气管道爆炸事故,造成全厂 2 个系统(合成氨、甲醇)停车数小时,2 名检修工重伤,3 名轻伤。1事故经过该厂原料气 10000m3 气柜钟罩,由于长期与水接触使用,腐蚀严重,经多次检修补焊防腐刷漆,以致轨道移动变形,接触面不平滑。7 月 10 日 14 时 30 分,大气柜西部牛腿处钢板突然撕裂(1000x 300mm),气柜
2、从 6500m3 高度急剧下降,合成氨系统被迫紧急停车。由于大气柜整修需要一周时间,为减少生产经营损失,决定从煤气管道三通处加装隔离盲板,将甲醇系统 5000m3(小气柜)倒换到合成氨系统,坚持合成氨尿素生产,甲醇系统停车。7 月 10 日下午,厂有关领导、有关处室、原料气车间共同商定大气柜检修以及倒换小气柜加装盲板方案,安排原料气车间承担倒换气柜加装盲板任务。要求:在抽加盲板作业之前,联系氮气对煤气管道进行置换 15h。当时由于氮气紧张(甲醇系统、合成氨系统净化都要用氮气),置换煤气管道氮气停供,又因要求 7 月 11 日凌晨 1 时完成抽加盲板任务,所以作业时间较紧,没有继续置换,就于 1
3、0 日 20 时开始抽加盲板作业,22 时分别卸装 2 个法兰口,在用刮刀、螺丝刀清理法兰口时,23 时 20 分突然发生爆炸,管道两端盲板一块炸飞 70余米,一块在管道内炸行 30 余米至弯头处将管道击破,管道三通盲板处,正在检修作业的 5 名职工,2 名被爆燃火焰烧成重伤,3 名轻伤。2事故原因分析1)直接原因:按照化工抽加盲板作业规定,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可以不置换作业,但必须系统卸压并保持正压,以防空气吸入。此次抽加盲板,因气柜破裂,无法保持正压,因此必须进行置换,但因氮气紧张不够用,没有将管道置换合格,消除部分残余煤气,是事故发生的主要直接原因。其次,当法兰口打开后,由于夜间气温
4、较低,管道内残余煤气冷却,体积缩小,将空气吸入管道,在法兰口附近形成混合爆炸气体。再次,由于检修作业人员使用铁质工具碰撞产生火星,引爆管道内爆炸气体。2)根本原因:(1)检修方案中,各项安全检修措施没有严格认真落实,由于时间紧工作量大,检修中忽视安全,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抛之脑后,当成一句空话,各种动火证、登高证没有起到监督作用,缺乏安全检修意识。(2)检修作业人员,多年习惯性违章作业(化工易燃易爆设备检修时,严禁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工具,避免产生火星)。检修人员安全知识缺乏,在没有安全措施做保障时,为了赶进度,盲目进行作业。3事故预防措施(1)召开事故分析会,按照“四不放过”原
5、则,查清事故发生原因,落实责任,用活生生的典型案例在全厂开展“遵章守纪,安全检修”大讨论,吸取事故经验教训,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安全规章制度,严格禁止忽视安全的习惯性违章作业,树立安全自我防范意识。(2)抽加盲板检修作业时,必须制定管道联系和盲板流程图,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落实具体事项,明确责任人,办理抽加盲板动火分析,管道置换残余煤气必须合格。(3)不许用铁器敲打存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以防产生火星,必须用铜质工具,如无此防爆工具,必须涂以黄油、甘油杜绝产生火星。(4)检修作业人员要穿戴防毒面具,严禁穿带钉鞋和携带火种,架空登高作业应系好安全带。某市石油化工厂渣油罐爆炸一、事故概况及经过198
6、4 年 3 月 31 日,某市石油化工厂渣油罐发生爆炸火灾事故,波及 20 余米处的两个容积为 1800 立方米的汽油罐发生爆炸起火,造成 16 人死亡,6 人重伤。炸毁油罐三个,烧毁渣油 169 吨,汽油 1117 吨,还有电气焊具、管道等,直接经济损失 45 万余元,全厂被迫停产达两个多月。1984 年 3 月初,该厂为解决燃料渣油的质量问题,决定将原液控塔搬迁到 500 立方米燃料渣油罐南侧 83 米处,此项工程由保定合成鞣剂厂承包施工。在工程即将结束的 3 月 31日 16 时 25 分,施工人员在液控塔最上一层平台的北侧进行电焊作业,电焊火花点燃了从渣油罐顶部放空孔溢出的可燃气体,引
7、起渣油罐爆炸起火,摧毁距离 82 米远的防火墙,进而引起距该罐 20 米远的两个汽油罐(各 1800 立方米)起火爆炸,火灾覆盖面积 5000 平方米,当晚 9 时 35 分扑灭,历时 5 小时 10分。二、事故原因分析1违章输送渣油,造成油温过高,罐区形成可爆性气体。锅炉车间 450 立方米渣油罐,原为锅炉燃料油罐。在今年 3 月30 日用此罐改非常压渣油前,该厂领导对此方案未交设计部门按有关专业国家规范进行设计,也未经热力学计算,未加任何换热、冷却装置及其它安全防范措施,违反了石油部炼油厂油品贮运工艺设计第二节“油罐内油品的贮存温度一般不高于90,如操作上有特殊要求,热油可以进罐,其进罐温
8、度不高于 120,热油罐的基础应加特殊处理”的要求。当 3 月 30 日10 点 365高温的热渣油从常压塔底出口通过管道输入该罐时,虽经管道自然降温,但经 30 个小时输送,进入油罐时温度仍然过高,因此产生大量瓦斯,与罐内空气混合形成可爆性气体这种气体充满油罐后,即从罐顶透光孔、量油孔、排气孔向罐外溢出,形成爆炸危险区域。2违章进行明火作业。3 月 31 日 16 时 25 分左右,市氧气厂职工刘某、王某在渣油罐南侧距罐 83 米处的液控塔上进行电焊作业,电焊火花与罐外溢出的可爆性气体相遇起爆炸,罐内渣油喷出酿成火灾。3单位领导不尊重科学,不重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冒险蛮干。该厂是 1972
9、 年从部队接收过来的一个小炼油厂,从小到大逐步发展起来的,总体布局和一些设备本来就不甚合理,存在许多危险因素,由于厂领导重生产轻安全,对于潜在的危险因素没有认真进行解决,终于造成这次恶性爆炸火灾事故。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1该厂机动科科长田某,安排明火作业时不办理动火手续,不采取安全措施,是这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撤销其行政职务,开除党籍,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副厂长梁某、李某,不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擅自决定搬迁液控塔,对施工中的安全问题不布置安排,对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提出的“动火管理混乱”问题置之不理,是这次事故的直接领导责任者,撤销梁、李二人的行政职务,开除党籍,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保定市化工公司经理兼保定石油化工厂副厂长孙某,违章建罐,带头破坏动火制度,负有领导责任,撤销其行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