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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一、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审计署、 人事部成立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在审计署、 人事部领导下,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审计署人事教育司。 为了做好考试工作,审计署设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导委员会。 指导委员会由审计系统的专家和有关院校的学者组成,负责考试内容的研究、 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定用书的编写、考试政策咨询以及命题指导工作。二、考试科目与内容初级资格和审计师资格考试科目均为:1、 与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的综合考试:宏观经济学基础、 企业财务管理、企业财务会计、经济法;2、 审计
2、理论与实务考试:审计理论与方法、 企业财务审计、 行业审计。初级资格和审计师资格考试采用相同的考试大纲和辅导材料。 根据对初、 中级审计人员知识结构的不同要求,两个考试科目各部分内容分为初级资格和审计师资格共同考试内容与审计师资格单独考试内容。三、考试计划安排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期为每年11月的第一个星期日。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 上午为与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的综合考试,下午为审计理论与实务考试。四、审计岗位的界定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四条所称的“审计岗位“,系指从事下列工作的岗位:1、直接审计;2、审计业务领导;3、审计业务的综合、计划和统计;4、审计、财经法规的制定、研
3、究,审计事项的复核等;5、审计管理;6、审计政策调研与审计信息。五、审计、财经工作年限的计算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六条所称的从事审计、 财经工作年限, 其截止时间为考试当年的年底。六、考场设置原则考场原则上在地(市)设置。 确需在县设置时,由省人事厅会同省审计厅批准。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审计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考试。七、考试培训和考试用书的管理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辅导或培训工作要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的原则。 各级审计教育培训部门,可结合审计岗位培训,对应考人员进行必要的辅导和培训,考试辅导或培训班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审查后,报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批准。 任何
4、部门不得以资格考试为由而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应考人员参加各类辅导或培训班,增加应考人员负担。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用的大纲、 辅导材料和复习资料,由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组织专人编写(或指定),并出版发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考试办公室的名义出版发行各种教材、大纲和复习资料。八、考试工作纪律严格考试工作纪律,试卷在印刷、 发送和保管过程中严防泄密,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 负责报名、 资格审查、 监考、 评卷和发证的工作人员,因弄虚作假、 严重失职,给考试工作造成损失和影响者也要追究责任。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4月20 日由审计署和人事部联合发布的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实施办法 ,以及1992年7月4日由审计署和人事部制订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若干问题的原则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