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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技术标准基本规定3.0.1 承担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的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3.0.2 从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及见证试验的单位,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3.0.3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完备的地质勘察资料及工程附近管线、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的构造情况。 必要时,应作施工勘察和调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及邻近建筑的安全。施工勘察要点详见附录A。3.0.4 在邻近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2、 施工前,必须了解邻近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原有结构及基础等详细情况;2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如影响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安全时,应会同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3.0.5 地基基础工程,必须在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及所需施工机械设备和管线安装妥善,并经试运转正常后,方可施工。3.0.6 地基基础施工前,必须做好下列技术准备工作:1 图纸会审;2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3 定位轴线、标高控制点的复测;4 必要的试验工作等。3.0.7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中,对轴线定位点及水准基点应妥善保护,并应经常复测。3.0.8 地基基础分部工程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按表 3.0.8 划分为若干个子分
3、部工程,并按子分部工程划分各自的分项工程。表3.0.8地基基础工程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 项 工 程地基与基础无支护土方土方开挖、土方回填 有支护土方排桩,降水,排水,地下连续墙,锚杆,土钉墙,水泥土桩,沉井与沉箱,钢及混凝土支撑 地基及基础处理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碎砖三合土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重锤夯实地基,强夯地基,振冲地基,砂桩地基,预压地基,高压喷射注浆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地基,注浆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夯实水泥土桩地基 桩基锚杆静压桩及静力压桩,预应力离心管桩,钢筋混凝土预制桩,钢桩,混凝土灌注桩(成孔、钢筋笼、清孔、水下混凝土灌注)续表 3
4、.0.8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 项 工 程 地基与基础地下防水防水混凝土,水泥砂浆防水层,卷材防水层,涂料防水层,金属板防水层,细部构造,喷锚支护,复合式衬砌,地下连续墙,盾构法隧道;渗排水、盲沟排水,隧道、坑道排水;预注浆、后注浆,衬砌裂缝注浆 混凝土基础模板、 钢筋、 混凝土,后浇带混凝土,混凝土结构缝处理 砌体基础 砖砌体,混凝土砌块砌体,配筋砌体,石砌体 劲钢(管)混凝土劲钢(管)焊接、劲钢(管)与钢筋的连接,混凝土钢结构 焊接钢结构、栓接钢结构,钢结构制作,钢结构安装,钢结构涂装3.0.9 地基基础工程的分项工程可根据施工质量及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地下室)楼层、施工段、变形缝、后浇带
5、等划分成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3.0.10 地基基础工程的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检验批划分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予以明确,经监理(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执行。3.0.11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按照检验批、 分项工程、 (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上道工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3.0.12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 具有完整的施工依据、质量检查记录。3.0.13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3.0.14 分部(子
6、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 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应符合有关规定。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3.0.15 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组织: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3.0.16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
7、停止施工,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共同分析情况,解决问题,消除质量隐患并应形成文件资料后,方可继续进行。3.0.17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古迹遗址或化石等,应立即报请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3.0.18 地基基础工程在冬期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现场道路和施工地点的冰雪必须清除;2 影响施工的冻土应挖除并采取防冻措施;3 冻结的材料不得使用;4 混凝土、 砌体、 钢结构、 防水等子分部、 分项工程的冬期施工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3.0.19 需要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其沉降观测点布置和要点应按设计要求执行,当设计无要求时宜按附录B 执行。3.0.20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时,对安全、 劳动保护、 防水、 防火、 爆破作业和环境保 护等方面,应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