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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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范围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从事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安装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第二条 术语和定义2.1 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2.2 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第三条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禁火区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3.1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

2、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易燃管道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3.3 二级动火作业:3.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3.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由安全科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3.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第四条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4.1 动火作业安全

3、防火基本要求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以下简称动火证 ) ,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处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4.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 4.2 规定执行。4.1.4 凡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

4、、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 15 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4.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4.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 15%。4.1.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4.1.8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4.1.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

5、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 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4.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具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4.1.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 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4.1.12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4.1.13 在易燃易爆管道和容器上动火,必须根据物体和气体各自的性质,先置换、清扫,达不到燃烧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动火作业。4.1.14 在有毒

6、物品、气体容器和设备上检修作业时,必须穿戴专用劳保护品,在本单位有关职能人员的监护下进行。4.1.15 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和设备上,安装检修完毕后,立即根据各自的性质,进行通煤气、蒸汽、水、压缩气和涂抹肥皂水等方式,进行耐压和防漏检验。如遇不合格处,应重新检修,直至合格为止。4.1.16 在安装检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发生,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再进行工作。如无能力排除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4.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 4.1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4.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4.2.2 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7、,必要时可请保卫处兼职消防队员到现场监护。4.2.3 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应通知公司相关领导,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4.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4.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第五条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5.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5.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5.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 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

8、时间超过 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5.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5.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5%(体积百分数)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2%(体积百分数) 。第六条 职责要求6.1 动火作业负责人6.1.1 负责到安全部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6.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6.1.

9、3 应在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6.2 动火人6.2.1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6.2.2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6.2.3 应随身携带动火证 。6.3 监护人6.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6.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6.3.3 在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6.3.4 应在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6.4 动火区域单位负责人6.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

10、全负责。负责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6.4.2 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6.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6.5 安全巡查人员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违反有关规定,由安全部按考核细则规定作安全考核扣分处理;如造成人身设备事故和财产损失,公司对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触犯刑律者上交司法部门处理。6.5 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6.6

1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6.6.1 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6.6.2 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第七条动火证的管理7.1 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7.2 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7.3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7.4动火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级动火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安全部各持一份存查;动火证保存期限至少为 1 年。7.5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分管公司经理审批,一般禁火区的动火证的审批由安全部相关人员负责。第八条 考核8.1 如发现不按本制度办理作业票的责任单位将进行经济考核。8.2 凡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在作业过程中出现轻微伤害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由公司给予处罚。8.3 如未办理作业票,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伤亡事故,相关责任人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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