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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火防爆管理制度防火防爆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过程防火防爆管理,落实防火安全技术措施,预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生产工艺、设备、电气、建(构)筑物、危险化学品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第三条 职责防火防爆安全职责分配防火防爆安全职责分配序号序号项项 目目管理部门管理部门1综合管理安全部2生产工艺防火防爆生产技术部3机电设备防火防爆生产技术部4建筑物、构筑物防火防爆生产技术部5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管理安全部6危险区域管理生产车间第四条 .工艺装置防火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
2、设计防火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3.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 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4.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5.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6.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
3、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7.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 )的有关规定执行。8.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 ,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9.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第五条 设立固定动火区1.动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
4、的上风向。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 30 米。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第六条 动火作业防火防爆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4.遇节、假日或
5、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5.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6.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 1 天(24 小时) ;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 6 天(144 小时) 。7.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 、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8.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9.在禁
6、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 、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10.各项动火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 30 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 30 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
7、证。(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4)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5)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6)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7)各级审查批准人
8、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11.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 30 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 30 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3)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12.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与规定:(1)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 20(体积
9、比,以下同) 。(2)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 10时,其浓度应小于 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干等于 4%时,其浓度应小于 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 0.2。(3)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4)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5)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6)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第七条 其他消防安全规定 1.执行在生产区内禁止
10、吸烟的决定。2.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3.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4.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5.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6.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7.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8.采用有火灾、爆
11、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方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9.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10.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11.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12.使用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 、 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13.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第八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规定1.易燃易爆危
12、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第九
13、条 电气防火1.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照明、开关、线路等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的规定。2.无法得到规定的防火防爆等级设备而采用代用设备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 3.变电所和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场所及贴邻其建造,上述场所专用的 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室,采用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已设在爆炸危险场所的 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室,应用防火墙隔开,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之外。4.架空电线严禁跨越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第十条 防雷防静电1.危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
14、装置。每年雨季前检测一次。2.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应每年定期检测,并有检测报告和合格证。3.在爆炸危险场所,应采取下列防静电措施:(1)用来加工、贮存、运输各种液体、气体、粉体等易燃物品的设备,都必须接地;(2)可能产生静电的管道和生产设备。4.直径小于 20m 的贮槽,至少 2 处接地;大于 20m 的,至少 4 处接地。较长的输送管道应每隔 80100 米设一接地点。5.爆炸场所的电气装置,不论其电压高低和安装位置的高低,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应可靠接地或接零,符合规定要求。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防火防爆1.保持危险场所建筑物安全距离。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必须采用封闭式 建筑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换气措施。 3.安全出入口(疏散门)不采用侧拉门,严禁采用转门。 4.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独立设置,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5.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不设置办公室、休息室。6.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