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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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5 号)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 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 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 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 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 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 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

2、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 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 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第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 保值增值。第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 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 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第六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

3、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 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二章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 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

4、处置和产权变动 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 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 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 行监督、检查;(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九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 及日

5、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 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 事项的报批手续;(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情况。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 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 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 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三章第三

6、章 资产配置资产配置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第十三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 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 理配备。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 新购置。第十四条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 当按下列程序报批:(一) 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 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 同意后报同级财政

7、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 料;(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 购置项目进行审批;(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 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 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 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第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 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 府采购。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 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8、。第四章第四章 资产使用资产使用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 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 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 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 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 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举办经济实体。

9、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 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 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 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 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 出租、出借。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 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 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

10、理的规定,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 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第五章第五章 资产处置资产处置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 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 损、报废等。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 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

11、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 经批准不得处置。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 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第三十一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 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 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 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 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分立、

12、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 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 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 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 定报批后处置。第六章第六章 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 评估:(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

13、门另行规定。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 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 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第七章第七章 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纠纷调处第四十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 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 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 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 方

14、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八章第八章 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统计报告第四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 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 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第四十四条 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 字分析说明。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 使用的有效性。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 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 理的依

15、据和基础。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 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 制定。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 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九章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 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 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 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

16、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处理。第十章第十章 附则附则第五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 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二条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独立核算的企业执行企业 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执行本办法。第五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 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 规章制度,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五十四条 行政单位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中央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 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等特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 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 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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