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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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山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落实监督检查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 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依法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并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本细则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是指代理中山市

2、各级预算管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工作。第三条 中山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考核。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落实、采购活动规范、执业水平、内部管理等。第五条 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采取“加分与扣分”相结合,以日常监督管理为主,结合年度监督考核、投诉、举报事项处理一并开展,每个财政年度考核基础总分为 100 分。考核结果 60 分2以上为合格,不足 60 分的为不合格。加分项与扣分项分值相抵扣,考核总分上限为 125 分(加分项合计不超过 25 分)。代理机构出现扣分事项的情形以及代理机构年度考核分数为不合格的,将予以通报并公示。第六六

3、条 代理机构基本信息、执业情况以及考核结果在中山市政府采购网和中山市财政局政务网进行公示。所公示考核结果分数包括本年度以及前两年度(合共三个年度)情况。代理机构须对上报的基本信息、从业情况等相关资料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第七条 根据以下规定分别给予加分:1.主动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合理建议并被采纳,每例加 2 分;2.因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服务质量良好受到采购人书面表扬,每例加 2 分;3.在考核年度内所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采购项目数量不少于 10 宗)未受到投诉、举报(书面撤回的视为未受到),加5 分;4.连续 2 年考核结果总分在 110 分以上的,在下一年度考核中加 5 分。本条第 1

4、、2、3 加分事项由代理机构主动申请获得,第 1、2项加分上限为 10 分。第八条 根据以下规定分别给予扣分:3(一)有以下情形的,一次扣(一)有以下情形的,一次扣 10 分并分并责责令整改。令整改。1.采购文件编制质量粗糙、自相矛盾、存在歧义;2.采购项目形成有效投诉且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3.采购项目受到举报情况属实且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4.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未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暂停采购活动;5.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未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6.质疑答复时未告知质疑供应商可以依法投诉的权利;7.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平台发布非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8

5、.擅自代理应纳入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9.所受委托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未按规定进入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10.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出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二)有以下情形的,一次扣(二)有以下情形的,一次扣 5 分并分并责责令整改。令整改。11.未建立完善代理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12.没有配备 5 名以上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13.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没有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414.受到采购人书面投诉

6、服务质量且情况属实;15.开标现场组织混乱,影响正常评审活动或造成不良后果;16.未按照规定时间抽取评审专家影响正常评审活动;17.未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18.向评审专家以外人员支付评审费;19.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不及时、格式不规范或出现明显文字表述错误;20.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21.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22.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项目未按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设定采购需求;(三)有以下情形的,一次扣(三)有以下情形的,一次扣 3

7、分并分并责责令整改。令整改。23.未在自评审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24.未在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或未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525.未按规定妥善保存采购文件或保存期限不足;26.无故不参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或工作会议;27.不按规定上报执业情况、基本信息、人员配备、质疑答复等政府采购相关资料;(四(四) 其他扣分事其他扣分事项项28.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每次扣 20 分;29.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8、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整改,每次扣 10 分;30.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每次扣 3 分。第九条 代理机构依本细则第七条之规定申请加分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有关材料。市财政局收到加分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加分条件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更新分数情况。经核查不符合加分条件,以书面形式告知不予加分情况。第第十条条 对代理机构考核进行扣分的,由市财政局出具中山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扣分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机构确认。代理机构对扣分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说明。异议成立的,撤销扣分,异议不成立的,维持扣分决定;对扣分情

9、况无异议的须在 3 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回复,逾期不回复视作无异议。6同一行为属于两个以上扣分情形的,则从重情形扣分处理。第十一条 考核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法规给予通报和行政处罚;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规定的,列入财政部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第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将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执业情况以及考核结果作为选择代理机构的参考。第十三条 本考核实施细则由中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之事宜,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第十四条 本考核实施细则自 2019 年 x 月 x 日起实施。附件:中山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考核扣分通知书7附件:附件: 中山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扣分通知书中财采扣 号:你公司 。根据中山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实施细则(XXX 号)第()条第() 款 的规定,现扣除你单位 年度代理机构积分 分。对本通知有异议的,须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特此通知。中山市财政局年 月 日 回回 执执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扣分通知书(中财采扣号)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现对考核扣分结果进行确认,无异议( ) 或有异议( )。备注:请在无异议或有异议()后打。签收人:代理机构:(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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