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乡村工匠培养认定暂行办法(草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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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珠海乡村工匠培训和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培养乡村技能人才,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珠海乡村工匠,是指熟练掌握某一专门技术技能,具有工匠精神、精湛技能,在珠海市内从事生产制造、服务经营等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技能型劳动者。第三条【目标】通过财政补贴和政府扶持,评价认定一批珠海乡村工匠,培养一批乡村技能人才,引领广大乡村劳动者爱技能、学技能、传技能,以一技之长实现就业创业,促进本地传统产业、特色产业和现代产业发展,带动更多村民脱贫致富。第四条【职能分工】市人力资源社

2、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珠海乡村工匠评价规则制定、标准开发和珠海乡村工匠工作室认定等工作;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珠海乡村工匠培训和评价认定工作。第五条【培育措施】实施珠海乡村工匠培育计划,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委农办制定具体培育方案。培育方案应2以乡村技能岗位从业人员为主,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实际操作能力为重点,营造有利于珠海乡村工匠脱颖而出的氛围。第六条【工匠认定】珠海乡村工匠按以下程序评价认定:(一)发布通告。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向社会发布年度评价申报指南通告。(二)个人申请。按照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申报人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三)评价。

3、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评价规则、标准,从技能水平、实际贡献、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价,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四)公示。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拟认定的珠海乡村工匠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 5 天。(五)认定。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珠海乡村工匠,颁发珠海乡村工匠证。第七条【乡村工匠工作室】鼓励珠海乡村工匠独立或与其他单位合作申请设立珠海乡村工匠工作室,被认定为珠海乡村工匠工作室的,统一颁发牌匾。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珠海乡村工匠的需求,为其提供相关理论知识、授课技巧、创业能力等的培训。第八条【开展培训】被认定的珠海乡村工匠可以工作室为依3托,通过师带徒方式为农村劳动者开展

4、技能技艺培训;对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需求大的培训项目(工种),可与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开展技能培训。同时,鼓励本市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在珠高校积极参与各区珠海乡村工匠培育计划,对有志成为珠海乡村工匠但技能水平等条件尚未达到要求的劳动者实施精准培训。第九条【考核发证】参加本办法第八条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学员,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珠海市职业技能精准培训合格证,下同)。培训鉴定补贴除特别规定外,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政策支持】被认定的珠海乡村工匠,一次性给予5000 元奖励;被认定的珠海乡村工匠工作室,一次性给予 3 万元建设支持经费

5、;被认定的珠海乡村工匠以及参加本办法第八条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员, ,在各区乡村创业的,享受本市创业补贴政策。第十一条【社保补贴】乡村用人单位吸纳参加本办法第八条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珠海市职业技能精准培训合格证的学员就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给予最长 1 年期限的社保补贴。第十二条【资金来源】由市级有关部门牵头落实的珠海乡村工匠评价规则制定、标准开发、珠海乡村工匠工作室认定、奖励及4建设等工作所需经费,从珠海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区所需经费从各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专项资金或本级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第十三条【负面清单】提供虚假材料,被认定为珠海乡村工匠或珠海乡村工匠工作室的,一经查实,收回珠海乡村工匠证、珠海乡村工匠工作室牌匾,追回奖励金及建设经费;情节严重的,相关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附则】珠海乡村工匠的认定条件和珠海乡村工匠工作室的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对相关条文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有效期和解释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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