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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法律渊源三、法律渊源 (1)国家(政府、外交部)首脑、外交代表)国家(政府、外交部)首脑、外交代表(2)一般官员)一般官员 公务行为视为国家行为。公务行为视为国家行为。 个人行为自负其责。个人行为自负其责。 越权行为理论上自负其责。但实践中越权行为理论上自负其责。但实践中难以区分授权或越权,且判断依据乃国内难以区分授权或越权,且判断依据乃国内法,而国内法上的理由不能成为国家在国法,而国内法上的理由不能成为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免责理由。因此,越权行为可能际法上的免责理由。因此,越权行为可能也会归责于国家。也会归责于国家。2、其他实体的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其他实体的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
2、 经国内法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经国内法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机关的行为,在该机关职权或他实体机关的行为,在该机关职权或授权范围内,是该国的国家行为。授权范围内,是该国的国家行为。 如果一个或一群人的行为经确定实际如果一个或一群人的行为经确定实际上是代表其国家行事的,这些人的行为被上是代表其国家行事的,这些人的行为被认为是国家行为;认为是国家行为; 另外,在正式当局不存在时,有理由另外,在正式当局不存在时,有理由并实际上行使政府权力的人的行为,被认并实际上行使政府权力的人的行为,被认为是国家行为。为是国家行为。4 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国家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国家支配的机关的
3、行为 一国或国际组织将某个机构交一国或国际组织将某个机构交与另一国支配,则在行使该支配权与另一国支配,则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家行为。 5 5、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5 5、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6 6、个人的行为(非代表国家行事)、个人的行为(非代表国家行事) 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国家责任条款草案规定规定“国家不对私国家不对私人行为直接承担国家责任人行为直接承担国家责任” 如果国家在侵犯行为发生之前,没有给予如果国家在侵犯行为发生之前,没有给予应有的注意,以防止外国或外国人的人身、生应有的注意,以
4、防止外国或外国人的人身、生命或财产受到侵害,或在侵权发生后,国家没命或财产受到侵害,或在侵权发生后,国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或被国家追认为是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或被国家追认为是国家的行为,国家即应承担责任。国家的行为,国家即应承担责任。 过错责任正在向无过错责任正在向无过错责任制度过渡,过错责任制度过渡,目前没有完全完成这目前没有完全完成这一过程。一过程。过错责任过错责任 Fault Responsibility Fault Responsibility 有过错才承担国际责任。传统国际法多采有过错才承担国际责任。传统国际法多采取过错责任原则。随着国家责任范围的扩大,取过错责任原则。随
5、着国家责任范围的扩大,各种责任制度的规定日益复杂。许多国家行为各种责任制度的规定日益复杂。许多国家行为中,其故意或过失因素很难判断。且国家行为中,其故意或过失因素很难判断。且国家行为最终是由有关的个人来实施,行为者的主观状最终是由有关的个人来实施,行为者的主观状态与国际法判断国家的主观因素并不能完全等态与国际法判断国家的主观因素并不能完全等同。因此,现代国际法倾向于引进和采取无过同。因此,现代国际法倾向于引进和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 (严格责任或客观责任)(严格责任或客观责任)Objective or Restrict Responsibility 现代国际法倾
6、向于引进和采取无过错责现代国际法倾向于引进和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任原则。国家责任条文草案国家责任条文草案中规定违背中规定违背国际法义务的不法行为引起国家责任,没有国际法义务的不法行为引起国家责任,没有规定过错作为引起责任的条件之一。但是,规定过错作为引起责任的条件之一。但是,条文草案并不排除其他责任规则和制度的有条文草案并不排除其他责任规则和制度的有效性。效性。 国际法的责任制度很难绝对地简单国际法的责任制度很难绝对地简单适用某一种归责原则。另外,对于不法适用某一种归责原则。另外,对于不法行为是否已包含了主观过错要素,不同行为是否已包含了主观过错要素,不同学者的认识也不相同。这些国际社会的学者
7、的认识也不相同。这些国际社会的实践和争论证明,具体问题上的责任制实践和争论证明,具体问题上的责任制度还需要根据与该具体义务相关的国际度还需要根据与该具体义务相关的国际法规则和所涉因素来决定,包括是适用法规则和所涉因素来决定,包括是适用过错原则还是无过错原则。过错原则还是无过错原则。 合法性合法性合法性合法性自愿性自愿性有效性有效性 行为违背强行规范,即使有受行为违背强行规范,即使有受害者的同意,也不得免除行为的不害者的同意,也不得免除行为的不法性。法性。 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同意同意)不适用于因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不适用于因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而产生的义务。而产生的义务。 自愿
8、性自愿性 同意不得带有胁迫、欺诈的同意不得带有胁迫、欺诈的因素,而应是同意方自由意志明因素,而应是同意方自由意志明确的和实在的表示。确的和实在的表示。 历史上帝国主义强国借历史上帝国主义强国借“同同意意”之名而行侵略之实,对小国、之名而行侵略之实,对小国、弱国实行干涉内政的例子不胜枚弱国实行干涉内政的例子不胜枚举。举。 有效性有效性 同意必须限于其适用范围和期同意必须限于其适用范围和期限内,即上述限内,即上述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国家责任条款草案所规定的所规定的“以该行为不逾越该项同以该行为不逾越该项同意的范围为限意的范围为限”,否则,就不能免,否则,就不能免除责任。除责任。 反措施反措施自卫自卫自
9、卫自卫 对抗措施的适用在国际法上要受一定对抗措施的适用在国际法上要受一定的限制,必须是的限制,必须是“国际法上合法的国际法上合法的”措施,措施,必须有针对性且适度。必须有针对性且适度。 一国不得以对抗措施为理由对行为国一国不得以对抗措施为理由对行为国的其他行为采取不适度的报复,使对抗措的其他行为采取不适度的报复,使对抗措施失去其原来的意义面成为某些国家推行施失去其原来的意义面成为某些国家推行强权政治的幌子。强权政治的幌子。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必须是不可预见的外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必须是不可预见的外界因素,并且这种外界因素使履行义务成为事界因素,并且这种外界因素使履行义务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如果造
10、成损害的事件是由于行实上的不可能。如果造成损害的事件是由于行为国本身造成或引起的,这个免责例外就不能为国本身造成或引起的,这个免责例外就不能适用。即适用。即“如果实际上不可能之情况的发生是如果实际上不可能之情况的发生是由该国所促成,则不适用由该国所促成,则不适用(免责例外免责例外)”。 危难: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机关或危难: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机关或个人,在遭遇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个人,在遭遇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的人的生命,作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的人的生命,作为惟一的选择,不得已而做出的违反国为惟一的选择,不得已而做出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际法的行为。 危难危难四、危难与紧急
11、状态四、危难与紧急状态 危难危难 :一般发生于飞机或船舶在恶:一般发生于飞机或船舶在恶劣气候条件下,或发生于机械故障或航劣气候条件下,或发生于机械故障或航行故障后未经许可而进入外国领空或领行故障后未经许可而进入外国领空或领水的情况。水的情况。 紧急状态紧急状态 :一国遭到严重危及国家:一国遭到严重危及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情况下,为了应付或生存和根本利益的情况下,为了应付或消除这一严重紧急状态而采取紧急措施消除这一严重紧急状态而采取紧急措施所作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所作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 一、终止不法行为一、终止不法行为 当不当行为是一个持续行为时,责任国当不当行为是一个持续行为时,责任国首
12、先应当停止该不当行为。首先应当停止该不当行为。 如终止非法占领、释放扣留人质等。终止如终止非法占领、释放扣留人质等。终止不当行为不影响被终止的行为已经引起的国不当行为不影响被终止的行为已经引起的国际责任,只是可能减轻该责任。际责任,只是可能减轻该责任。 对有可能重演的不当行为,责任国作出对有可能重演的不当行为,责任国作出担保或保证不再重犯,也是一种责任形式。担保或保证不再重犯,也是一种责任形式。保证不再重犯肯定了行为的性质,有道歉的保证不再重犯肯定了行为的性质,有道歉的作用,更重要的是这种承诺实际上明确构成作用,更重要的是这种承诺实际上明确构成了责任国与受害国之间的一种新的保证协议,了责任国与
13、受害国之间的一种新的保证协议,防止该不当行为的再次发生。防止该不当行为的再次发生。二、保证不再重犯二、保证不再重犯 恢复原状是要求把被侵害的事物恢复到不恢复原状是要求把被侵害的事物恢复到不当行为发生前存在的状态。这种形式多适用于当行为发生前存在的状态。这种形式多适用于被侵害的物尚存、或受损但可以修复、或可以被侵害的物尚存、或受损但可以修复、或可以制做代替品的情况。如果恢复原状已成为不可制做代替品的情况。如果恢复原状已成为不可能,或恢复原状的代价远远超过被损害物原来能,或恢复原状的代价远远超过被损害物原来的价值、或有国际法的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则的价值、或有国际法的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则采取其他责任
14、形式代替。采取其他责任形式代替。 如释放非法拘捕的外国人、如释放非法拘捕的外国人、修复被毁的建筑物、撤退非法进修复被毁的建筑物、撤退非法进入他国境内的军队等。入他国境内的军队等。 二战后,二战后,1947年签订的对意、匈、保、年签订的对意、匈、保、罗、芬等罗、芬等5国的和约中,规定上述国的和约中,规定上述5国应将所国应将所有被其掠夺的或用不正当方法从所属国家领有被其掠夺的或用不正当方法从所属国家领土内移走的一切财产、物资及其他文化物品土内移走的一切财产、物资及其他文化物品归还原主国。归还原主国。 1977年年1月月19日关于利比亚政府与外日关于利比亚政府与外国公司得克萨克一卡拉西亚斯蒂克争端案
15、国公司得克萨克一卡拉西亚斯蒂克争端案的仲裁裁决宣称:恢复原状是对不履行合的仲裁裁决宣称:恢复原状是对不履行合同的正常制裁,除非恢复原状不可能的情同的正常制裁,除非恢复原状不可能的情况外,不得拒绝这一方法。况外,不得拒绝这一方法。 二、损害责任的性质和适用范围二、损害责任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传统的国家责任制度以国家行为的违法性为前提,无法传统的国家责任制度以国家行为的违法性为前提,无法追究此类跨国界损害事件。追究此类跨国界损害事件。2020世纪中期开始,陆续出现跨界世纪中期开始,陆续出现跨界损害活动赔偿责任的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及国际文件,赔偿损害活动赔偿责任的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及国际文件,赔偿责任
16、制度逐步形成和发展。责任制度逐步形成和发展。 判例:判例:19391939年加拿大与美国之间的年加拿大与美国之间的“特雷尔冶炼厂仲裁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案”,被视国际赔偿责任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前奏。此后,国,被视国际赔偿责任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前奏。此后,国家从事一般性或危险性活动并造成损害的事情屡有发生。国家从事一般性或危险性活动并造成损害的事情屡有发生。国际社会决心制定相应的规则,使国家对此类行为造成的损害际社会决心制定相应的规则,使国家对此类行为造成的损害性后果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性后果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 公约草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公约草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19981998年年8 8月
17、通过了月通过了国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国际责任条款草案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国际责任条款草案。二、损害责任的性质和适用范围二、损害责任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公约:二战以来,与损害责任制度相关的国际公约也陆公约:二战以来,与损害责任制度相关的国际公约也陆续出现:续出现: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关于关于油污损害的民事责任公约油污损害的民事责任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约、远程跨界空气污染公约远程跨界空气污染公约、及早通报核事故公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约、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条款草案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条款草案、空间实体造
18、空间实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则条约等。这些公约都在不同程度上规定了国家对从事特等。这些公约都在不同程度上规定了国家对从事特定活动所负的义务之标准,以及对其活动所造成损害应承担定活动所负的义务之标准,以及对其活动所造成损害应承担的国际责任。的国际责任。 经过国际社会多年努力,国际赔偿责任这一崭新的国际经过国际社会多年努力,国际赔偿责任这一崭新的国际责任制度已经确立。尽管目前还存在不少问题,也没有一个责任制度已经确立。尽管目
19、前还存在不少问题,也没有一个系统的实在法规则。但它将随着时代的发展日趋完善。系统的实在法规则。但它将随着时代的发展日趋完善。三、归属和赔偿原则三、归属和赔偿原则(一)国家专属责任(一)国家专属责任 由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由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二)国家、经营人共同承当赔偿责任(二)国家、经营人共同承当赔偿责任 国家与运营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偿责任国家与运营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偿责任 (三)经营人承担赔偿责任(三)经营人承担赔偿责任 无论营运人是国家或者私人企业,都由营运人无论营运人是国家或者私人企业,都由营运人直接承担有限赔偿责任。直接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一一) )预防
20、与合作原则预防与合作原则( (二二) )通知与磋商原则通知与磋商原则( (三三) )评估有害影响原则和消除损害后果原则评估有害影响原则和消除损害后果原则 各国应该防止造成跨国界的环境污染,而且也应该防止各国应该防止造成跨国界的环境污染,而且也应该防止在国界外造成明显损害的危险。在国界外造成明显损害的危险。 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条款草案任条款草案第第4 4条规定: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以预条规定: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以预防或尽量减少重大的跨界损害危险,如果这种损害已经发生,防或尽量减少重大的跨界损害危险,如果这种
21、损害已经发生,则尽量减少其影响。第则尽量减少其影响。第6 6条规定:当事国应真诚合作,并于必条规定:当事国应真诚合作,并于必要情形下要求任何国际组织提供协助,以预防或尽量减少重要情形下要求任何国际组织提供协助,以预防或尽量减少重大跨界损害危险,如果这种损害已经发生,则尽量减少损害大跨界损害危险,如果这种损害已经发生,则尽量减少损害在受害国和起源国的影响。在受害国和起源国的影响。 ( (一一) )预防与合作原则预防与合作原则1 1、通知原则、通知原则 有关国家负有向面临重大损害危险的其他国家发出通知的有关国家负有向面临重大损害危险的其他国家发出通知的义务。义务。 草案草案第第1313条规定:如果
22、经过风险评估,预示有引起条规定:如果经过风险评估,预示有引起重大跨界损害风险时,起源国应立即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各国,重大跨界损害风险时,起源国应立即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各国,并向它们传送评估所依据之可利用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有关资并向它们传送评估所依据之可利用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可能受影响国应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做出反应。料;可能受影响国应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做出反应。2 2协商原则协商原则 草案草案第第1717条规定:有关国家须应它们之中任何一个条规定:有关国家须应它们之中任何一个国家的请求立即进行磋商,以便就采取预防或减轻引起重大国家的请求立即进行磋商,以便就采取预防或减轻引起重大跨界损害风险的措
23、施及其合作实施,达成可接受的解决办法。跨界损害风险的措施及其合作实施,达成可接受的解决办法。各国还须寻求建立在公平利益平衡基础上的解决办法。各国还须寻求建立在公平利益平衡基础上的解决办法。( (二二) )通知与磋商原则通知与磋商原则 履行通知和磋商义务的前提是行为国首先应当对拟议中的活动可能履行通知和磋商义务的前提是行为国首先应当对拟议中的活动可能对周围环境和对邻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对周围环境和对邻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1 1评估有害影响原则评估有害影响原则 许多国际条约都有对活动的不良影响进行评估的规定。许多国际条约都有对活动的不良影响进行评估的规定。 草案草案第第1010条条“风险评估风
24、险评估” ” 规定:在决定批准国际法未加禁止规定:在决定批准国际法未加禁止的、含有通过其物质后果而引起重大跨界损害的风险的活动之前,国家的、含有通过其物质后果而引起重大跨界损害的风险的活动之前,国家须确保对该活动之风险进行评估。此评估须包括一项对该活动对人或财须确保对该活动之风险进行评估。此评估须包括一项对该活动对人或财产以及其他国家的环境的可能影响的评价。产以及其他国家的环境的可能影响的评价。 2 2消除损害后果原则消除损害后果原则 一国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发生损害,行为国应当尽量减少损一国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发生损害,行为国应当尽量减少损害的后果,并对损害给予合理的赔偿。如果行为国
25、拒绝履行这些义务,害的后果,并对损害给予合理的赔偿。如果行为国拒绝履行这些义务,则引起该国的国家责任。则引起该国的国家责任。( (三三) )评估有害影响原则和消除损害后果原则评估有害影响原则和消除损害后果原则 原则上,有损害结果就应担责原则上,有损害结果就应担责 但:特殊免责情况:失效、暴乱、但:特殊免责情况:失效、暴乱、战争、自然灾害。战争、自然灾害。 原则上,有损害结果就应担责。原则上,有损害结果就应担责。只要行为只要行为者者对对别国别国人身,财人身,财产和环境造成了实际损害,就应当承担国际法律责任。产和环境造成了实际损害,就应当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但一些公约规定了免责的条件。如但一些公约
26、规定了免责的条件。如国际国际海洋海洋法公约法公约中规中规定,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设施的正常操作所附带发生或定,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设施的正常操作所附带发生或产生的废物产生的废物导致导致的污染,军舰军用飞机和其他非商务目的的国家的污染,军舰军用飞机和其他非商务目的的国家公务船只和飞机的活动如符合公约规定而造成污染,可以免责。公务船只和飞机的活动如符合公约规定而造成污染,可以免责。另外另外,核能方面第三者公约核能方面第三者公约,国际油污损害责任公约国际油污损害责任公约,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都有相关免责的规定。都有相关免责的规定。国际法不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条款国际法不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条款也规也规定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行为国责任的条件。定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行为国责任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