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可撤销婚姻制度_王梦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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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制园地 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 2015 01( 下 ) 论可撤销婚姻制度 王梦 莹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 辽 宁 大 连 116081 113 摘 要 : 可撤销婚姻制度是我国在 2001 年修正 的 婚姻 法 中新增加的制 度 。 该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我国立法在处理违法婚姻上 的 空 白 ,使得我国处理违法婚姻有了统一的标 准 , 促进了我国婚姻关 系 良性发 展 , 保证了我国婚姻家庭的质 量 。 然 而 , 我 国 婚姻 法 对可撤销 婚 姻制度的规定过于简 单 , 其仍存在法定事由范围过 窄 、 请求 权 主体单一等缺 陷 , 为 此 , 笔者将重点研究

2、可撤销婚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 议 , 以求完善我国可撤销婚姻制 度 。 关键词 : 可撤销婚姻 ; 胁迫 中图分类号 : D923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2095 4379 ( 2015) 03 0113 02 作者简 介 : 王梦 莹 ( 1990 ) , 辽宁大连 人 ,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 生 。 一 、 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概 念 、 历史沿革以及立法现状 “ 可撤 销 婚 姻 , 是 指 虽 已 成 立 但 违 反 法 定 的 有 效 要 件 ( 主要是指私益要件 ) 在撤销权人依法申请撤销时有关机关 应予以撤销的婚 姻 。 ” 1 可撤销婚 姻 制度是从无效

3、婚姻制度 中 演 化 而 来 的 , 大 部 分婚姻法 学者认 为 , 无效婚姻制度来源于欧洲中世纪的 寺 院 法 。 寺院法盛行时 期 , 基督教奉行禁止离婚主 义 , 但 是 这并不绝 对 , 如果婚姻双方当事人具有无法持续婚姻的法 定事 由 , 经过 教 会批准可以离 婚 。 “从一定意义上来 说 , 当 时 婚姻无效 制度和别居制度一 样 , 是作为禁止离婚的救济 手段而得到重视和应用 的 。 ” 2 我 国 1950 年 和 1980 年 的 婚姻 法 均未明文规定可 撤 销婚姻制 度 , 而我国对无效 婚 姻制度 的第一次规定是 在 1986 年颁布 的 婚姻登 记办 法 。 19

4、94 年 , 最高人民法院 发 出了关于适用 新 的 婚姻登记管理条 例 的通 知 , 我国的 无 效婚姻制度略见雏形 。 但以上单行条例和司法解释都只是 笼统地对无效婚姻进行规 定 , 并没有建立可撤销婚姻制 度 。 我 国 2001 年 婚姻 法 建 立 了可撤销 婚姻制 度 , 它在 一 定 程度上统 一了处罚违法婚姻的标 准 , 弥补了我国立法关 于处理可撤销婚姻案件的空 白 。 新修 正 的 婚姻 法 对可 撤 销婚姻的 法 定事 由 、 请求主 体 、 受理机 关 、 时效以 及 法 律 后 果都做出了明确的规 定 , 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 则 , 维 护 了法律的权 威 , 对

5、预防违法婚姻的发生具有很大作 用 。 二 、 现行可撤销婚姻制度存在的问 题 ( 一 ) 可撤销婚姻法定事由的范围过窄 在世界范 围 内 , 实行相对无效的婚姻 制 度 以 及 实 行 二 元制的国 家 , 可撤销婚姻 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因欺 诈 、 胁 迫 而结 婚 、 不 人 道 、 未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结婚 等 , 可 撤 销 婚 姻的法定 事 由范围应当比无效婚姻更为广 泛 。 同 时 , 纵 观 世 界各国立 法例也可以发 现 , 很多在过去属于无效婚姻的 事由 , 现在也变成为 可 撤销婚姻的法定事 由 。 例如在英 国 , 精神错乱原是无效婚姻的法定事 由 , 现 在 ( 197

6、3 年婚姻诉 讼 法 ) 则规定为可撤销婚姻 的法定事 由 。 由此不难得 出 , 我 国 的可撤销婚姻的法定范围过于狭窄 。 ( 二 ) 可撤销婚姻请求权主体单一 根据我 国 婚姻 法 的规 定 , 因受胁迫而 请求撤销婚 姻 的 , 只能是被胁迫一方 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 人 。 然 而 , 在 实 际情况 中 , 胁迫人的范围 是广泛 的 , 他可以是婚姻当事人 一 方 , 也可以 是婚姻关系第三 人 。 胁迫可以是婚 姻 中 一 方 当 事人胁迫另一方当事人 ; 一方当事人的父母或者近亲属胁 迫另一方当事人 ; 第三人胁迫婚姻关系的双方 当 事 人 。 那 么 , 在第三人胁迫 时 ,

7、谁是 婚姻 撤销权的主体 呢 ? 另 外 , 婚 姻 法 规 定 , 如果被非法限制 人身自由的当 事人被长期非 法 限制人身自 由 , 那么就不 能自己申请撤销婚 姻 , 如此一来 被 胁迫当事人的利益就很难得到有效保障 。 ( 三 ) 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存在缺陷 在我 国 , 可 撤 销婚姻的撤销方法采 取 以 诉 讼 的 方 式 来 进 行 。 “法律对此类形成之 诉 权作出 规 定 , 是为了对权利 行 使加以控 制 , 也是为了避免在形成行为是否有效方面出 现 不确定 性 。 ” 3 但 是 , 我国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对可撤销 婚 姻进行处 理 。 “从婚姻登记 机 关的性 质来

8、看 , 其撤销婚姻 与 其职权相 悖 。 ” 4 从 我 国 的 婚姻登记条 例 来 看 , 婚姻登 记 机关的职权 应当是结婚登 记 , 婚姻登记行为是确认男女 双 方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或确认男女双方解除夫妻权利义务 关 系 , 其只能对当事人的 申请进行形式审 查 , 而绝非实质 性 的审 查 。 然 而 , 因胁迫而提请撤销婚姻的事实 审 查 应 该 属 于实质性审 查 , 且其容易涉及民事侵权甚至刑事犯罪等 问 题 , 将撤销婚姻纳入婚姻登记机关显然并不可 取 。 从婚姻登记机关能够受理的撤销婚 姻 的 案 件 上 来 看 , 其必须是受 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 养 、 财

9、产 以及债务等 问 题 , 这也就是说仅仅受胁迫状况属实是不 够 的 。 然而从现实情况上 看 , 被撤销婚姻的双方当事 人 , 因 为 长期同 居 , 可能不涉及子 女问 题 , 但是必然会涉及财产的处 理 ,这类案件婚姻登记机 关是无法依职权解决 的 , 当事人 向 该机关申请也毫无意义 。 三 、 我国可撤销婚姻制度完善的立法建 议 ( 一 ) 扩大可撤销婚姻法定事由的范围 综上分 析 , 我国应当 结合自己的国 情 , 顺应国际发展 的 潮 流 , 扩 大 可 撤 销 婚 姻 的 范 围 , 充分体现人文主义立 法 理念 。 首 先 , 应 该 将欺诈作 为 可 撤 销 婚 姻 的 法

10、 定 事 由 。 胁 迫 行为违背了 受胁迫人的真实意 愿 , 因而作为可撤销婚姻 的 法定事 由 。 相较而 言 , 欺 诈也是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表 现 , 现 实生活 中 , 因欺诈而结婚 的现象更是时有发 生 , 理应将欺 诈 列入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 形 。 在此基础 上 , 我国应当明 确 ( 下转第 112 页 ) 112 2015 01( 下 ) 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 法制园地 的立法 中 , 要格外重视网 络服务商需要承担的责 任 , 限制 其 对 于用户个 人信息的支配 权 , 因为用户隐私权泄露的很大 风险在于 此 。 同 时 , 也要加大对于侵犯他人隐私

11、的 犯 罪 分 子的惩罚力度 。 ( 二 ) 加强监 管 , 进行严格的执法保 护 众所周知 , 空 有法律而没有相应的执 法 行 为 是 无 法 体 现法律的 效 力 的 。 在法律制定完成 后 , 我们要进 行 执 法 保 护 , 不能让法律成为一 纸空 谈 。 在执法过程 中 , 尤其要重 视 对大型重要网站的监 管 , 从完善其内部治理结构入 手 , 让 其 成为贯彻网络实名制的的表率 。 同时 , 我们要建立并 完善网络实名制相关的监督机 制 , 一方 面 , 加强行政系统内 部的监 督 , 包括上级机关对下级 机 关的监 督 、 行政监察机关 的监督 等 , 确实为其监督权力的 行

12、 使 确立制度上的保 障 。 另一方 面 , 要加强外部监 督 , 这往 往 是很强势 的 监督方 式 。 除此之 外 , 有关部门也要 确 保 身 份 验证的正确 性 , 对身份验 证技术进行不断地跟踪升 级 , 不 能 让不法分子有空可 钻 。 同 时 , 要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监 管 , 防止其利用用户的个人信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 ( 三 ) 普法宣 传 , 营造浓厚的法治氛 围 1 注重法律教 育 , 提升执法者的法治意 识 执法者作 为 广大民众的当然成 员 , 且 鉴 于 其 身 份 的 特 殊性 执法 者 , 根 据 “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 力 ” 的理 念 , 与 普

13、通 民 众 相 比 , 其 违 法 行 为 的 发 生 机 率 无 疑 偏 高 。 1 鉴于执法者有可能 会 发生监守自盗的行 为 , 加强执 法 者法治意识的培养刻不 容缓 。 所 以 , 如果 想要网络上 有 “ 活 水来 ”, 那么就要 先 “ 清源头 ”, 在网络实名 制推行的过程 中 , 加强教育并提升执法者的意识是其重要的一方面 。 2 加大普法教育力 度 , 增强广大人民人们法治意 识 “ 民心所 向 ” 是治国的关 键 , 一个国 家 , 人民是基 础 , 人 民数量大影响也最 广 , 在 推行网络实名制 时 , 要格外重视 人 民 的法治意 识与总体素 质 , 其法治意识的好

14、坏对整个社 会 有 着颠覆性的作 用 。 对 此 , 我们要加大普法教育力 度 , 增 强 人们的法治意 识 , 使人们 知法懂法守 法 , 做一个有修养的 守 法的公民 。 ( 四 ) 双管齐 下 , 有序推进网络实名 制 1 实 施 “ 前台匿 名 , 后台实 名 ” 的措 施 很多网民 指 出网络实名制限制了其 表 达 欲 望 , 因 为 网 络 不再是虚 拟的 了 , 生活中所认识的人能够轻易的了解你 在 网络中的行 为 。 然 而 , “前台匿 名 , 后台实 名 ” 的措施能 够 保证网民在前台发言的时候自己的身份不被一般人看到 , 此 时 ,网民也可以将在生 活中无法诉说的话写出

15、来分 享 , 但 前提是内容合 法 , 这在一 定程度上保护了用户的个人隐 私 , 并且降低了实名制对用户发表言论的积极性的影响 。 2 以虚拟身份提起诉讼 在诉讼 中 , 当 事人可以选择用真实姓 名 或 网 名 起 诉 或 应 诉 , 相应 地 , 法院在判决书中应当尊 重 当 事 人 的 选 择 。 2 这个举措能有效的防止网民因惧怕报复而放弃举报罪犯的 行 为 , 使网络舆论的数量处于稳定的状 态 。 参 考 文 献 1 韩 平 , 侯 先 锋 网络实名制之法学 证 成 J 财 经 政 法 资 讯 , 2010 ( 1) 2 张欢 , 杨霖 身份映射关 系 网 络实名制的法理基 础 J

16、 山西 高 等学校社会科学学 报 , 2009( 04) ( 上接第 113 页 ) 的界 定 “ 欺诈 ” 的含 义 , 并非所有的欺诈事由都会导致婚姻 被撤 销 , 对于品 德 、 地 位 、 财 富 、 年 龄 、 学 历 、 家庭等非实质 性 内容进行欺诈 的 , 不属 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范 围 。 另 外 , 为 了避免一些人故意钻法 律空 子 , 造成欺诈婚的不良扩 大 , 影 响 婚姻家庭 关系的稳定和和 谐 , 我国立法也应该对不构成 欺诈婚的情形予以明确规 定 , 以此来规范撤销权的行 使 。 其次 , 应该 将 未达到法定婚龄作为可 撤 销 婚 姻 的 法 定 事由 。 在

17、我国未满 18 岁结 婚 , 虽然不符合我国结婚的法定 要件 , 有损 社 会公共利 益 , 不利于计划生 育 , 但是 其 影 响 主 要见于私 益 , 因而由当事人决定更为合 理 。 当事 人 可 以 在 满 法定婚龄 之前提出撤销该婚 姻 , 如果未在法定期限范围 内提 出 , 则该婚姻一直 有 效 。 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结 婚 , 则 应 当视为无效婚 姻 , 从而根据不同年龄段来区分对 待 。 ( 二 ) 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可撤销婚姻请求权人 申请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应当分不同的情况加以规 定 。 首先 , 在 婚 姻 关 系 中 , 如 果 一 方 当 事 人 胁 迫 另 一 当 事

18、人 , 则被胁迫人有权申 请撤销该婚 姻 。 其 次 , 如果第三人 胁 迫 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 人 , 则双方都可以申请撤销该婚 姻 。 再次 , 如果被 胁迫的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被非法限制人 身自 由 , 婚姻关系一方当 事人的双方的父 母 、 近亲属以及 基 层组织有 权 申请撤销该婚 姻 。 最 后 , 如果婚姻撤 销 权 主 体 丧失行为能力 时 , 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该项权 利 。 ( 三 ) 规范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 首先 , 我国 应 该通过立法规定人民法 院 为 撤 销 婚 姻 的 唯一机 关 , 以 此来更好的避免婚姻登记机关的角色混乱 情 况 , 使得撤 销 婚姻后

19、出现的子 女 、 财产问题得 到 妥 善 解 决 , 提高解决可撤销婚姻案件的效率 。 其 次 , 如果 当 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撤 销 婚 姻 的 请 求 的 同时也提起了离婚诉讼 ; 或者婚姻一方当事人提起了撤销 婚姻的诉 讼 , 另一方当事 人申请离 婚 , 人民法院首先应当 审 理撤销婚姻的请求 。 如果在审理之后发现确为可撤销婚姻 的 ,应当 撤 销 该 婚 姻 ; 如 果 该 婚 姻 不 属 于 可 撤 销 婚 姻 范 畴 的 ,应当作 为离婚案件继续审 理 。 如果当事人 是 申 请 离 婚 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 程 中发现该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 的 , 人民法院不 得主动援引法

20、律撤销该婚 姻 , 而应该告知当 事 人 , 由当事人进行选 择 。 可撤销婚姻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违法婚姻的发 生 , 统一我国在制裁 违 法婚姻上的标 准 。 但 是 , 我国的可 撤 销婚姻制度 仍存在很多的不足和缺 陷 , 需要在今后的立 法 过程 中 , 完善该项制 度 , 使 得我国的可撤销婚姻制度能够更 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 益 , 促进我国婚姻关系稳定发 展 。 参 考 文 献 1 余延 满 亲属法原 论 M 北京 : 法律出版 社 , 2007: 201 2 郭乐 平 论建立具 有中国特色的无 效婚姻制 度 J 河南大学学 报 ( 社会科学 版 ) , 1999( 05) : 64 3 迪 特 尔 梅 迪 库 斯 德 国 民 法 总 论 M 北 京 : 法 律 出 版 社 , 2000: 76 4 郭丽 红 冲突与平 衡 : 婚姻 法 实践性问 题研 究 M 北 京 : 人民法 院 出版 社 , 2005: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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