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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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1207-2.0 征求意见稿1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云南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目录目录第第 1 1 章章 总则总则第第 2 2 章章 资格取得资格取得第第 3 3 章章 从业登记从业登记第第 4 4 章章 从业管理从业管理第第 5 5 章章 资格证章管理资格证章管理第第 6 6 章章 自律规定自律规定第第 7 7 章章 附则附则第第 1 1 章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目的和依据】为做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工作,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在我省的为做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工作,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在我省的从业行为,根据从

2、业行为,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建设部、建设部关于由中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建标(建标200569200569 号)号) 、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自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造价行业自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云建标(云建标20081422008142 号)和中国建号)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的通知通知

3、 (中价协(中价协20110212011021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施细则。20151207-2.0 征求意见稿2第二条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云南行政辖区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云南行政辖区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相关事项,适用本细则。自律和监督管理等相关事项,适用本细则。第三条第三条【管理对象界定管理对象界定】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依据本细则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并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依据本细则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取得从业印章,以造价员名义从

4、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经登记取得从业印章,以造价员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在外省从业登记的建设工程造价员在我省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应在外省从业登记的建设工程造价员在我省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从业管理和自律规定,接受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员各级管当遵守本细则从业管理和自律规定,接受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员各级管理机构的管理。理机构的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管理原则管理原则】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工作遵循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监督,行业依规管理,政府指导监督,行业依规管理,单位规范从业,个人遵规自律单位规范从业,个人遵规自律”的原则。的原则。第五条第五条【管理体制管

5、理体制】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建设行政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接受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接受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的业务指导,负责全省造价员的规范管理工作。称中价协)的业务指导,负责全省造价员的规范管理工作。各州、市和各专业系统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州市或专业造各州、市和各专业系统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州市或专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省价员管理机构)应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省造价协会

6、的统筹安排,负责对其辖区内或系统内造价员进行具体管理。造价协会的统筹安排,负责对其辖区内或系统内造价员进行具体管理。20151207-2.0 征求意见稿3造价员从业登记单位遵照本细则及造价员从业登记单位遵照本细则及建设工程造价员各级管理机构的要建设工程造价员各级管理机构的要求,负责造价员在职从业期间的从业行为规范求,负责造价员在职从业期间的从业行为规范管理。管理。第六条第六条【分类管理方式分类管理方式】对建设工程造价相关人员的管理按照不同情况分类进行相应针对管理。对建设工程造价相关人员的管理按照不同情况分类进行相应针对管理。持有资格证的人员按照是否登记从业分为从业人员和持证非从业人员。持有资格

7、证的人员按照是否登记从业分为从业人员和持证非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按照其登记从业单位是否具有建设工程专业资质,分为从业人员按照其登记从业单位是否具有建设工程专业资质,分为A A、B B、C C 三类。三类。A A 类登记从业单位具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专业资质;类登记从业单位具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专业资质;B B类登记从业单位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除工程造价咨询外的建类登记从业单位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除工程造价咨询外的建设工程专业或专项资质;设工程专业或专项资质;C C 类登记从业单位不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类登记从业单位不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专业或专项资质。发的建设工程专业或专

8、项资质。第第 2 2 章章 资格取得资格取得第七条第七条【取得方式取得方式】造价员资格实行考试认定的制度。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造价员资格实行考试认定的制度。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形式:闭卷科目统一采用计算机网络考试,开卷科目由传统考试考试形式:闭卷科目统一采用计算机网络考试,开卷科目由传统考试方式逐步过渡到计算机网络考试。方式逐步过渡到计算机网络考试。闭卷科目考试均成绩合格,才能报考开卷科目。闭卷科目考试均成绩合格,才能报考开卷科目。考试成绩本年度有效,成绩不滚动,不设补考。考试成绩本年度有效,成绩不滚动,不设补考。20151207-2.0

9、 征求意见稿4第八条第八条【资格类别资格类别】造价员资格考试根据造价员资格专业类别设置专业科目,由考生根据造价员资格考试根据造价员资格专业类别设置专业科目,由考生根据专业方向选择报考专业。专业方向选择报考专业。第九条第九条【报考条件报考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参加考试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参加考试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考造价员资格考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考造价员资格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三年(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三年级及以上在读;专科二年级及以上

10、在读学生,无考试作弊违纪记录,级及以上在读;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在读学生,无考试作弊违纪记录,且获所在学校书面推荐;且获所在学校书面推荐;(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满一年,(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满一年,无工程造价相关工作重大过失行为,且获工作单位书面推荐。无工程造价相关工作重大过失行为,且获工作单位书面推荐。第十条第十条【报考要求报考要求】报名参加造价员考试的人员,应如实填报个人信息,承诺遵守考试规报名参加造价员考试的人员,应如实填

11、报个人信息,承诺遵守考试规则,诚信参加考试;则,诚信参加考试;通过核查符合本细则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应服从考试组织,遵守考试通过核查符合本细则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应服从考试组织,遵守考试规则,维护考场秩序,诚信参加考试。规则,维护考场秩序,诚信参加考试。对于经查实存在考试作弊和严重违反考试规则行为的人员,取消当年对于经查实存在考试作弊和严重违反考试规则行为的人员,取消当年度考试资格,并视情节可附加连续一至三个考试年度不得报考的限制。度考试资格,并视情节可附加连续一至三个考试年度不得报考的限制。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增项考试规定增项考试规定】已具有资格证书的人员,若需增加其他专业从业资格,已具有资格证书

12、的人员,若需增加其他专业从业资格,可以申请免试可以申请免试20151207-2.0 征求意见稿5基础类科目基础类科目,但须参加增项专业工程相应科目考试,但须参加增项专业工程相应科目考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报考流程报考流程】申请参加考试人员需携下列资料到省造价协会报名:申请参加考试人员需携下列资料到省造价协会报名:(一)(一)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本人学历证书(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二)本人学历证书(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本人近期免冠半寸照片一张;(四)本人近期免冠半寸照

13、片一张;(五)本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增项考试人员适用):(五)本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增项考试人员适用):(六)在读学生报考推荐表或非对口专业学历人员报考推荐表。(六)在读学生报考推荐表或非对口专业学历人员报考推荐表。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考试大纲及教材考试大纲及教材】省造价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及中价协省造价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及中价协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纲基本要求,编写基本要求,编写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云南省考试纲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云南省考试纲要 ,推荐或,推荐或组织编写各科目考试培训参考教材。组织编写各科目考试培训参考教材。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考试培训考试培训

14、】造价员资格考试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造价员资格考试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考试合格考试合格】凡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者,可以申请办理与报考专凡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者,可以申请办理与报考专业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增项专业签注。业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增项专业签注。报名时属在读学生的成绩合格者,凭与报名推荐表相应学校毕业证书报名时属在读学生的成绩合格者,凭与报名推荐表相应学校毕业证书领取资格证书。领取资格证书。申请增项资格的成绩合格者,持已有资格证申请办理申请增项资格的成绩合格者,持已有资格证申请办理“增项增项”签注。

15、签注。20151207-2.0 征求意见稿6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办证流程办证流程 1 1申请申请】考试合格人员申请办理资格证书和增项签注,应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考试合格人员申请办理资格证书和增项签注,应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起 2020 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程序办理: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登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一)登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进入,进入“造造价员管理系统价员管理系统” ,按提示信息进行初始登记并取得初始密码;,按提示信息进行初始登记并取得初始密码;(二)在网上按照(二)在网上按照“造价员管理系统造价员管理系统”的提示填报和核对数据,提交的提示填报和核对数据,

16、提交申请并打印申请并打印“全国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审批表全国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审批表” ;(三)携带书面审批表一式两份、准考证(复印件)(三)携带书面审批表一式两份、准考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以在校身份报考人员)、学历证(以在校身份报考人员) 、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报考增项、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报考增项人员)人员) 、成绩单(网上直接打印)、成绩单(网上直接打印) 、其他证件(复印件)及半寸免冠照、其他证件(复印件)及半寸免冠照片片 3 3 张,到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所属行业系统造价员管理机构申请张,到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所属行业系统造价员管理机构申

17、请办理。提交的证件复印件应与原件相符,并携带原件供核查。办理。提交的证件复印件应与原件相符,并携带原件供核查。每年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每年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 2020 个工作日后停止接件,未按前款规定申请个工作日后停止接件,未按前款规定申请办理资格证书的,可以在此后连续三个年度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办理资格证书的,可以在此后连续三个年度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办证流程办证流程 2 2审核审核】各有关机构按以下程序受理资格证书办理申请:各有关机构按以下程序受理资格证书办理申请:(一)州市或专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对申报人的网上申报资料与书面(一)州市或专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对申报人的网上申报

18、资料与书面提交材料进行核对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其提交材料进行核对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其“全国造价专全国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审批表业人员资格认证审批表” 相应栏签章确认,填写(打印)相应栏签章确认,填写(打印) 全国建设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20151207-2.0 征求意见稿7(二)初审机构在接件结束之日起(二)初审机构在接件结束之日起 1515 个工作日内,登记汇总初审通过个工作日内,登记汇总初审通过的申报人资料进行网络上报,并汇总的申报人资料进行网络上报,并汇总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及“全国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审

19、批表全国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审批表” (每位初审通过人员一份)统(每位初审通过人员一份)统一上报省造价协会;一上报省造价协会;(三)省造价协会在初审部门交件之日起(三)省造价协会在初审部门交件之日起 30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于符合取证条件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认资格证书,交于符合取证条件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认资格证书,交初审部门发放。初审部门发放。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办证流程办证流程 3 3核查核查】资格证书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资格证书:(一)造价员资格考试不合格;(一)造价员资格考

20、试不合格;(二)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二)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三)资格考试合格后,四年内未申请或未获批准办理资格证书。(三)资格考试合格后,四年内未申请或未获批准办理资格证书。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办证流程办证流程 4 4同步从业同步从业】办理资格证书时未同步申请从业登记,或是不满足从业登记要求,其办理资格证书时未同步申请从业登记,或是不满足从业登记要求,其资格证书上签注:资格证书上签注:“暂缓从业暂缓从业” ,暂缓从业人员符合从业登记相关要求,暂缓从业人员符合从业登记相关要求后,可依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从业登记。后,可依本细则规

21、定申请办理从业登记。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专业类别及从业范围专业类别及从业范围】造价员资格分土建专业和安装专业,可分别从事以下工程造价活动:造价员资格分土建专业和安装专业,可分别从事以下工程造价活动:(一)土建专业:各类建设项目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市(一)土建专业:各类建设项目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市政道路、房屋修缮、土石方、构筑物等单位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的编政道路、房屋修缮、土石方、构筑物等单位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的编20151207-2.0 征求意见稿8制与审核工作;制与审核工作;(二)安装专业:各类建设项目管道、电气、设备及工业金属结构安(二)安装专业:各类建设项目管道、电气

22、、设备及工业金属结构安装等单位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的编制与审核工作。装等单位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的编制与审核工作。省造价协会可以根据行业发展需要调整造价员从业资格专业、等级和省造价协会可以根据行业发展需要调整造价员从业资格专业、等级和从业范围。从业范围。第第 3 3 章章 从业登记从业登记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制度原则制度原则】具有造价员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具有造价员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符合从业登记条件的申请从业人员,核发从业印章。取得从业印章后,符合从业登记条件的申请从业人员,核发从业印章。取得从业印章后,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从业。方能以造价

23、员的名义从业。省造价协会负责全省造价员从业登记工作,州市或专业造价员管理机省造价协会负责全省造价员从业登记工作,州市或专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协助省造价协会做好从业登记工作。构协助省造价协会做好从业登记工作。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登记条件登记条件】申请从业登记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从业登记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持有有效的资格证书,且专业类别(一)具有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持有有效的资格证书,且专业类别与申请从业一致;与申请从业一致;(二)仅与从业单位就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二)仅与从业单位就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或工作人事

24、关系;关系或工作人事关系;(三)无本细则限制登记的情形。(三)无本细则限制登记的情形。20151207-2.0 征求意见稿9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限制登记情形限制登记情形】申请从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待其消除后再行申请登申请从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待其消除后再行申请登记记:(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所持资格证书未按本细则规定通过验证;(二)所持资格证书未按本细则规定通过验证;(三)已经以其他从业单位信息登记从业,或已经以注册造价工程师(三)已经以其他从业单位信息登记从业,或已经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注册执业,且在有效期内;名义注册执

25、业,且在有效期内;(四)在工程造价活动中因其违规或不当行为受中止登记限制,期限(四)在工程造价活动中因其违规或不当行为受中止登记限制,期限未届满;未届满;(五)在工程造价活动中因其违规或不当行为受行政处罚,且行政处(五)在工程造价活动中因其违规或不当行为受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罚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六)受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六)受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被注销的,自被注销登记(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被注销的,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八)法律、法规规定不

26、予登记的其它情形。(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它情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登记流程登记流程同步登记同步登记】资格证书申请人办理资格证书时符合本细则第三章相关要求的,可依资格证书申请人办理资格证书时符合本细则第三章相关要求的,可依本细则规定同步申请办理从业登记;本细则规定同步申请办理从业登记;与资格证同步申请办理从业登记时,除提交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资与资格证同步申请办理从业登记时,除提交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从业登记申请表;(一)从业登记申请表;20151207-2.0 征求意见稿10(二)与从业单位签订并经鉴证的劳动合同或人事档案管

27、理部门出具(二)与从业单位签订并经鉴证的劳动合同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工作关系证明;的工作关系证明;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登记流程登记流程分步登记分步登记】因故暂缓从业的人员,符合从业登记相关要求可办理申请从业登记。因故暂缓从业的人员,符合从业登记相关要求可办理申请从业登记。办理从业登记时,还应提交本细则前条规定的资料。办理从业登记时,还应提交本细则前条规定的资料。暂缓从业人员在每年度资格证书办理期间内提出申请的,按同步登记暂缓从业人员在每年度资格证书办理期间内提出申请的,按同步登记流程办理。流程办理。暂缓从业人员在每年度资格证书办理期间外提出申请的,经州市或专暂缓从业人员在每年度资格证书办

28、理期间外提出申请的,经州市或专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初审后,本人携初审材料自行到省造价协会复核及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初审后,本人携初审材料自行到省造价协会复核及领取从业专用章。领取从业专用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首次登记首次登记】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1 1 年内申请登记,逾年内申请登记,逾期未申请登记的,须提供符合本细则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期未申请登记的,须提供符合本细则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取得资格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如本人工作单位与取得资格证书的管理取得资格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如本人工作单位与取得资格证书的管理机构为不同地区或部门,应先按

29、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完资格机构为不同地区或部门,应先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完资格变更手续后,再向本人工作单位所属地区或部门的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变更手续后,再向本人工作单位所属地区或部门的管理机构申请登记。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登记展期登记展期】从业登记的有效期为申请人与从业单位的劳动人事合同所载劳动关系从业登记的有效期为申请人与从业单位的劳动人事合同所载劳动关系20151207-2.0 征求意见稿11期限和资格证书所载明验证时限二者中较近的期限。有效期到期前的期限和资格证书所载明验证时限二者中较近的期限。有效期到期前的9090 天,如需继续从业,应申请办理从业登记展期。天,如需继续

30、从业,应申请办理从业登记展期。因劳动关系到期而申请展期的,应提交新的经鉴证的劳动合同和相关因劳动关系到期而申请展期的,应提交新的经鉴证的劳动合同和相关证明;因资格证书验证期限到期而申请展期,可与验证申报同步进行,证明;因资格证书验证期限到期而申请展期,可与验证申报同步进行,展期后的有效期仍不超过按本条前款确定的期限。展期后的有效期仍不超过按本条前款确定的期限。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增项从业增项从业】已经通过登记从业的造价员,取得增项专业资格,办理资格证增项签已经通过登记从业的造价员,取得增项专业资格,办理资格证增项签注,换取从业印章后,即可以造价员名义从事增项专业工程造价活动。注,换取从业印章

31、后,即可以造价员名义从事增项专业工程造价活动。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已完成从业登记的造价员,其从业单位、联系方式及号码等从业基本已完成从业登记的造价员,其从业单位、联系方式及号码等从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信息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 3030 日内通过登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日内通过登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息网() ,进入,进入“造价员管理系统造价员管理系统” ,提交变更登记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请。从业单位变更分为省内变更、本省转出、外省转入三种类型,应区别从业单位变更分为省内变更、本省转出、外省转入三种类型,应区别不同情况按省造价协会规定的程序办理。外省转入

32、涉及资格复核的,不同情况按省造价协会规定的程序办理。外省转入涉及资格复核的,应先确认资格有效,方能办理从业变更。应先确认资格有效,方能办理从业变更。其他信息变化,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后管理系统自动校验更新登记信息。其他信息变化,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后管理系统自动校验更新登记信息。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暂停登记暂停登记】造价员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长期(二年以上)不从事工程造价活造价员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长期(二年以上)不从事工程造价活20151207-2.0 征求意见稿12动,造价员本人应当向省造价协会申请办理暂停从业手续,经核查符动,造价员本人应当向省造价协会申请办理暂停从业手续,经核查符合暂停从业情

33、形的,省造价协会在其资格证书上签注合暂停从业情形的,省造价协会在其资格证书上签注“暂停从业暂停从业” ,暂,暂停从业期间不得以造价员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从业专用章由其从停从业期间不得以造价员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从业专用章由其从业单位封存保管。业单位封存保管。造价员从其登记从业单位离职超过造价员从其登记从业单位离职超过 3030 日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从业单日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从业单位应当向省造价协会申请办理暂停从业手续,经核查符合暂停从业情位应当向省造价协会申请办理暂停从业手续,经核查符合暂停从业情形的,省造价协会在管理系统中标示形的,省造价协会在管理系统中标示“暂停从业暂停从业” ,并

34、通过其登记联系,并通过其登记联系方式通知造价员本人办理相关手续,暂停从业期间不得以造价员名义方式通知造价员本人办理相关手续,暂停从业期间不得以造价员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从业专用章由造价员管理机构封存保管,拒不办从事工程造价活动,从业专用章由造价员管理机构封存保管,拒不办理相关手续交存从业印章的,省造价协会在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理相关手续交存从业印章的,省造价协会在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公示其暂停从业信息。)公示其暂停从业信息。暂停从业事项消除需要恢复从业的,应满足本细则第二十二条从业登暂停从业事项消除需要恢复从业的,应满足本细则第二十二条从业登记条件,并向管理机构申请恢复从业,领

35、取从业专用章后,方可恢复记条件,并向管理机构申请恢复从业,领取从业专用章后,方可恢复从业。从业。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超龄登记超龄登记】年龄超过国家劳动法规及人事管理相关规定的从业人员,本人健康状年龄超过国家劳动法规及人事管理相关规定的从业人员,本人健康状况可以满足工程造价活动要求,符合继续从业条件的,由本人到造价况可以满足工程造价活动要求,符合继续从业条件的,由本人到造价员管理机构提交经从业单位核实情况同意超龄从业的申请,经核查情员管理机构提交经从业单位核实情况同意超龄从业的申请,经核查情况属实者,可办理超龄从业登记。况属实者,可办理超龄从业登记。超龄从业者,每次申请登记从业有效期不得超过

36、两年,期满前超龄从业者,每次申请登记从业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前 6060 日,日,符合本条前款情况的可申请展期。符合本条前款情况的可申请展期。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终止登记终止登记】20151207-2.0 征求意见稿13出现下列情形,省造价协会应终止当事造价员从业登记,收回其从业出现下列情形,省造价协会应终止当事造价员从业登记,收回其从业印章,封存从业登记信息。印章,封存从业登记信息。(1 1)不再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本人提交终止从业申请;不再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本人提交终止从业申请;(2 2)年龄超过国家劳动法规及人事管理相关规定,本人未申请超龄从年龄超过国家劳动法规及人事管理相关规定,本

37、人未申请超龄从业登记;业登记;(3 3)造价员资格失效或被取消;造价员资格失效或被取消;(4 4)因故意或渎职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因故意或渎职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终止从业登记后,当事人不得以造价员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须在终止从业登记后,当事人不得以造价员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须在1515 日内交回从业印章,超期不交回,省造价协会应通过其登记联系方日内交回从业印章,超期不交回,省造价协会应通过其登记联系方式催缴,首次催缴信息发出式催缴,首次催缴信息发出 1515 日仍不交回,省造价协会在云南省建设日仍不交回,省造价协会在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工程造价信息网()公示其终止从业信息,在管理系)

38、公示其终止从业信息,在管理系统进行核销。统进行核销。第第 4 4 章章 从业管理从业管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从业基本要求从业基本要求】造价员的从业活动应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行业协会监督造价员的从业活动应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行业协会监督管理,服从从业单位的业务工作管理,自觉遵循管理,服从从业单位的业务工作管理,自觉遵循“遵纪守法、客观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敬业忠职、廉洁自律正、敬业忠职、廉洁自律”的从业行为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的从业行为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成果的质量。信,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成果的质量。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从业活动内容从业活动内

39、容】20151207-2.0 征求意见稿14以造价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不得在登记从业单位以以造价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不得在登记从业单位以外从事工程造价活动,也不得从事与资格证书专业不相符合的工程造外从事工程造价活动,也不得从事与资格证书专业不相符合的工程造价活动。价活动。造价员可以从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造价员可以从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清标分析、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工程造价文件清标分析、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工作以及协助注册造价工程师参与建设项目投资(成本)

40、管理、的编制工作以及协助注册造价工程师参与建设项目投资(成本)管理、合同管理、造价争议鉴证等工作。合同管理、造价争议鉴证等工作。A A 类从业登记可以承担从业单位为咨询人的本条前款所述工作;类从业登记可以承担从业单位为咨询人的本条前款所述工作;B B 类从类从业登记可以承担从业单位为工程承包人或管理技术服务方的本条前款业登记可以承担从业单位为工程承包人或管理技术服务方的本条前款所述工作;所述工作;C C 类从业登记可以承担从业单位为发包人或参与投资项目的类从业登记可以承担从业单位为发包人或参与投资项目的本条前款所述工作。各类从业登记人员签名、盖从业章出具的造价成本条前款所述工作。各类从业登记人

41、员签名、盖从业章出具的造价成果文件签章页须有业务承担单位法人印章,当与从业单位名称不一致果文件签章页须有业务承担单位法人印章,当与从业单位名称不一致时,文件中应附从业单位盖章的情况说明。时,文件中应附从业单位盖章的情况说明。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签章责任签章责任】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名、加盖从业专用章,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名、加盖从业专用章,造价金额较大的工作成果(大于等于造价金额较大的工作成果(大于等于 500500 万元)还应在成果文件中附万元)还应在成果文件中附出具文件时通过出具文件时通过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打

42、印打印的从业信息登记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从业信息登记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从业权利从业权利】造价员从业享有下列权利:造价员从业享有下列权利:(一)依规以造价员名义合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一)依规以造价员名义合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20151207-2.0 征求意见稿15(二)要求查验工程造价活动相对方人员的资格证书和执、从业证章;(二)要求查验工程造价活动相对方人员的资格证书和执、从业证章;(三)对无资格证人员或未注册、登记人员从事应由工程造价执、从(三)对无资格证人员或未注册、登记人员从事应由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承担的工程造价活动向有关管理机构举报;业人员承担的工程造

43、价活动向有关管理机构举报;(四)自行保管,依规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四)自行保管,依规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五)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从业水平。(五)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从业水平。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从业义务从业义务】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二)依规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保证从业活动成果质(二)依规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保证从业活动成果质量;量;(三)向工程造价活动相对方如实说明本人工程造价员资格和从业信(三)向工程造价活动相对方如实说明本人工程造价员资格和从业

44、信息,并出示相应证章;息,并出示相应证章;(四)在鉴定、审查、核对类从业活动中与非委托方的当事人有直系(四)在鉴定、审查、核对类从业活动中与非委托方的当事人有直系亲属或因受托业务的经济利益关系,应当主动回避;亲属或因受托业务的经济利益关系,应当主动回避;(五)保守从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五)保守从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六)依规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行业协会监督管理,服从从(六)依规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行业协会监督管理,服从从业单位的业务管理;业单位的业务管理;(七)在从业登记或从业行为调查中如实填报或陈述从业事实情况。(七)在从业登记或从业

45、行为调查中如实填报或陈述从业事实情况。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从业禁止行为从业禁止行为】20151207-2.0 征求意见稿16造价员从业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造价员从业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伪造、倒卖、转让资格证书或从业印章;(一)涂改、伪造、倒卖、转让资格证书或从业印章;(二)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或者分别(二)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或者分别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名义执、从业;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名义执、从业;(三)借用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业或使用从业专用章;(三)借用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业或使用从业专用章;(

46、四)在从业中与当事人串通违法违规损害社会公众或第三人的合法(四)在从业中与当事人串通违法违规损害社会公众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牟取不正当利益;利益,牟取不正当利益;(五)违反政府部门规章、标准规范、计价依据和客观事实编制并签(五)违反政府部门规章、标准规范、计价依据和客观事实编制并签署不实工程造价文件;署不实工程造价文件;(六)玩忽职守编制并签署存在明显错误内容的工程造价文件;(六)玩忽职守编制并签署存在明显错误内容的工程造价文件;(七)泄露从业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商业和技术秘密;(七)泄露从业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商业和技术秘密;(八)以虚假信息诋毁其他合法从业工程造价机构或人员的声誉;(八)以虚假

47、信息诋毁其他合法从业工程造价机构或人员的声誉;(九)违背从业行为准则的其他行为。(九)违背从业行为准则的其他行为。造价员有本条前款(一)至(五)项行为,由省级造价员管理机构处造价员有本条前款(一)至(五)项行为,由省级造价员管理机构处停止从业登记,吊销资格的惩戒;有本条前款(六)至(九)项行为,停止从业登记,吊销资格的惩戒;有本条前款(六)至(九)项行为,由各级造价员管理机构视行为恶劣程度和造成危害大小进行惩戒。由各级造价员管理机构视行为恶劣程度和造成危害大小进行惩戒。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从业信息管理原则从业信息管理原则】省造价协会负责建立造价员从业信息管理系统,完善造价员从业信用省造价协会

48、负责建立造价员从业信息管理系统,完善造价员从业信用评价体系,并开放相关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评价体系,并开放相关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州市或专业造价员管理机构负责按照本细则收集、核实造价员从业信州市或专业造价员管理机构负责按照本细则收集、核实造价员从业信息,并参与造价员从业信用评价管理。息,并参与造价员从业信用评价管理。造价员及其从业单位应当向省造价协会及州市或专业造价员管理机构造价员及其从业单位应当向省造价协会及州市或专业造价员管理机构20151207-2.0 征求意见稿17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造价员从业信用信息。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造价员从业信用信息。第四十条第四十条【从业优良信息从业优良信息】下列情形作为从业优良信息记录:下列情形作为从业优良信息记录:(一)在工程造价工作岗位上,获得州市级以上造价员管理机构颁发(一)在工程造价工作岗位上,获得州市级以上造价员管理机构颁发先进工作者或同类荣誉;先进工作者或同类荣誉;(二)在工程造价业务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州市级以上造价员管理(二)在工程造价业务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州市级以上造价员管理机构书面表彰;机构书面表彰;(三)工程造价成果或相关课题研究获得省级以上造价管理机构表彰。(三)工程造价成果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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