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交通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宽甸满族自治县交通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doc(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宽甸满族自治县交通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宽甸满族自治县交通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95 号)、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1611 号)和宽甸满族自治县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要求,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监管方式,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行为,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交通局各执法机构根据县政府统一公布的宽甸县交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抽查工作。未纳入清单的事项,暂时不进行抽查。第三条 双随机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
2、明、协同推进的原则。第四条 局属各执法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系统的双随机检查工作。第五条 在开展抽查工作前,应向被抽查市场主体送达宽甸县交通局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告知抽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等事项。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告知的,可以临时现场告知。执法结束后,要及时填写宽甸县交通局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并按照要求进行存档并上报局法规科。第六条 检查应综合采取入户检查、实地勘察、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网络监控、检测鉴定等方式开展工作。第七条 对市场主体进行抽查时,具体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主动亮明身份,制作检查记录,运用拍照、摄像、录音等电子化手段,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第八条 被抽查市场主体的管理
3、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检察人员工作,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第九条 应向被抽查市场主体的相关管理人员及时反馈抽查有关情况。被抽查市场主体的相关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各执法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第十条 抽查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局法规科提交抽查情况报告及相关资料。第十一条 对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由交通各执法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依法不属于交通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二条 各执法机构应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行业黑名单制度,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第十三条 交通局通过网络平台,及时将抽查情况、处理结果、申请复查的渠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的内容,不得对外披露。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交通市场的不法行为,各交通执法机构应及时处理,按要求为投诉举报人保密。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宽甸满族自治县交通局2017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