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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沈劳发200151 号各区县 (市)劳动局、卫生事业管理局、财政局,市直委、办、局 (公司、集团),中央、省驻沈单位:现将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条 为方便和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加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治疗型家庭病床的管理,根据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市政府令第 5 号)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2、第二条 建立家庭病床的范围:(一)癌症(晚期) ; (二)糖尿病并发症;(三)心脑血管疾病及并发症;(四)慢性肺心病。第三条第三条 参保患者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办理治疗型家庭病床(一)符合住院条件;(二)本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三)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确有困难,且需系统治疗。第四条第四条 申办手续。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经治医生提出申请(一次有效) ,医保科同意,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建立家庭病床时间不超过 2 个月。确因病情需要延长的,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五条第五条 医疗管理。二、三级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可为参保职工建立治疗型家庭病床。定点医院要加强对家庭病床的管理,建立完整的家庭病床病历,处方
3、实行单独管理。第六条第六条 对建立治疗型家庭病床,各定点医院要严格按照建床比例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比例为:二级医院年度开展家庭病床人次最多不超过编制床位数的 8,三级医院不得超过编制床位数的 5。第七条第七条 结算办法。家庭病床不设起付标准,治疗终结时,由本人凭医疗保险证 、IC 卡,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自负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 6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 70) ,参保人员自负 40(退休人员个人自负 30) 。第八条第八条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应做好参保患者家庭病床的审核和备案工作,强化家庭病床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第九条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第十条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