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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 1肇庆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肇庆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送审稿)(送审稿)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号)和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粤府2016145 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总体要求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围绕“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体目标,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广东省政府决策部署,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
2、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工作目标:工作目标:到 2018 年底,全市土壤环境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投入运行,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查清,建设用地分用途风险管控制度全面实施。到 2020 年,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全市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显著提升,土壤环境- 2 -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基本完善
3、,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取得明显成效。到 2030 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主要指标:主要指标:到 2020 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90%以上。到 2030 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95%以上。一、开展土壤环境详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一、开展土壤环境详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一)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
4、调查。充分利用和整合已有土壤环境调查资料,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牧草地和林地,围绕已有调查发现的重点土壤污染区域和污染源影响区域,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并协同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调查。2017 年初启动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工作方案编制,并有序实施。2018 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立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 10 年开展一次。 (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等参与,各地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地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二)开展重点行业在产企
5、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 3 -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陶瓷、水泥、造纸、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为重点,开展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2017 年初启动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方案编制,并有序实施。2020 年底前完成全市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构建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立全市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
6、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 10 年开展一次。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三)开展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环境排查。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陶瓷、水泥、造纸、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为重点,开展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环境排查。2017 年启动排查工作方案的编制,并有序实施。2019 年底前完成排查工作,掌握潜在污染地块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各县(市、区)应对重点行业新增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及时开展环境排查。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
7、济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四)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科学规划和建设全市土壤环境监测站点和监控网络。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等部门,在省级土壤监测网络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市级土壤监测网络,设置涉重企业周边和矿山开采企业周边土壤监测点位,按照统一标准- 4 -规范开展监测。2017 年底前,完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及省控监测点位设置。2018 年底前,确定市控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完成全市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并投入运行,监测频次与国控、省控土壤监测点位保持一致。2020 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监测点位所有镇(街道)全覆盖。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
8、局、经济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五)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结合区域布局和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情况,加快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土壤监测能力建设,提升市、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对土壤特征污染物的监测能力。到 2020 年,完成全市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土壤监测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制定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计划,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土壤环境监测培训。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六)加强土壤环境信息化建设。利用环保、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2018 年底前,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等部门将土壤
9、环境状况调查及其相关数据报市环境保护局。2020 年前,市环境保护局整合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等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结果,建立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库,并上传至市环境保护数据中心。加强数据共享,建立并完善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化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住- 5 -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七)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划定农用地
10、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农用地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结果为依据,有序推进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 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数据同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农用地各类别的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等参与)(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各地要将符合条
11、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市人民政府配合省人民政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等参与)各地开展的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广宁县和封开县要制- 6 -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保障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对于轻微污染的耕地,加强农产品质量检
12、测及其追溯管理,采取措施避免超标农产品流入市场。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局、供销社等参与)防控企业污染。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陶瓷、水泥、造纸、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 (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局参与)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13、全面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开展饮用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各级相关人民政府和管委会依法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项目。推进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土地依法征收工作。完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九)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各县(市、区)应结合辖区内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2018 年底前,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 7 -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 2020 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
14、耕地的安全利用任务。 (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十)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各县(市、区)要加强重度污染耕地的用途管理,及时将重度污染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2018 年底前,各县(市、区)制定重度污染耕地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并开展禁止生产区域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示范。到 2020 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 (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林业局参与)(十一)加强园地林地草地土壤环境管
15、理。严格控制园地、林地、草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市农业局、林业局负责)三、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三、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十二)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建立土地用途改变及流转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制度。自 2017 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 8 -等行业企业用地,重点垃圾填埋
16、场、垃圾焚烧场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行业企业和公用设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负责收储土地的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自 2018 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市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及住建管理部门备案。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参与)(十三)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 2017 年起,各县(市、区)要结合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根据已开展
17、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调整规划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和管委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等参与)(十四)落实监管责任。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18、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含修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 9 -划、城乡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质,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审批管理和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 (市城乡规划局
19、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参与)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监管。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2017 年底前,建立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建管理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县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土地规划、供地、建设、环评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20、(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10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十五)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湿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水务局、农业
21、局、林业局等参与)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理。各地要加强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合理开发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 (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十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陶瓷、水泥、造纸、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重点行业及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其他行业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
22、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县级以- 11 -上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 2017年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局等参与)(十七)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建设项目选择。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
23、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工作,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居民区等敏感对象的分布,结合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确定合理的防护距离。 (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五、加强污染源头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五、加强污染源头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十八)严防工矿企业污染。严防矿产资源
24、开发污染。优化矿产资源特别是有色金属矿开发利用布局,加快整合优化规模小而散、布局不够合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禁止审批向河流排放镉、汞、砷、铅、铬 5 种重金属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居民集中区、生态保护红线区等环境敏感地区- 12 -及其周边、以及主要重金属污染物达不到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审批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向河流排放矿坑涌水应符合相应河流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重点加强对周边耕地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等进行论证,并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改、
25、扩建和整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提出“以新带老”等治理措施要求,妥善解决现有的土壤环境污染问题。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市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管局、国土资源局、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管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开。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
26、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不再布点铅酸蓄电池生产,防止落后产能行业与企业再引进,推动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开展清洁化改造。到 2020年,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电镀、铅酸蓄电池制造等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完成国家、省政府下达任务。 (市环境保护局、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参与)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排查和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 13 -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对电子废物
27、、废轮胎、废塑料等工业废物的再生利用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参与)加强企业关闭搬迁污染防治。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机电、纺织印染、医药制造、陶瓷、水泥、造纸、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应当按要求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经济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规范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行为,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
28、水。 (市环境保护局、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十九)严格控制农业污染。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在高要区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建立农村定点有偿回收站点,对农药包装废弃物等难降解废弃物进行集中清运、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于 2020 年前完成。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 2020 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 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 90
29、%- 14 -以上。 (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局、供销社等参与)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可降解环保型农用薄膜,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优先在农膜使用较多的高要区开展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 (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化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等参与)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饲料中抗生素、铜、锌、砷等含量超标,促进源头减量。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新建、改建、扩建
30、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构建以种养结合、地力培养为依托的农业生态系统,推进畜禽生态健康养殖、农村沼气工程建设,防止水体和土壤重金属污染。到 2020 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 75%以上。 (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参与)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各地要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水质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善。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
31、种植结构。 (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参与)- 15 -(二十)减少生活污染。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到 2018 年底,各县(市、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一县一场”配置或统筹使用。组织开展简易填埋和无渗滤液处理的垃圾处理场排查工作,逐步淘汰不规范的生活垃圾处置方式,加强简易填埋场整治,指导和督促广宁县、怀集县、封开县和四会市,到 2018 年底完成生活垃圾简易处理场治理。深入实施“以奖促治
32、”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化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切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防止污泥就地堆放和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行为,避免污泥处置过程造成土壤污染。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在设计、建设阶段应配套建设污泥减量化设施,推进采用深度脱水等工艺。对于难以集中处理污泥的地区及镇级污水处理厂,可选用厌氧消化、建材利用、堆肥、强化脱水后填埋等处理工艺,确保污水处理污泥
33、基本得到无害化处置。2017 年底前,完成全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2020 年底前,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 90%以上。 (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化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参与)- 16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二十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级
34、人民政府和管委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参与)(二十二)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2017 年 9 月底前完成。规划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市环保局会同国土、农业等部门建立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清单上报省级项目库,并根据土壤环境详查及各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适时更新。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二十三)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各县(市
35、、区)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2018 年底前,至少开展 1 项工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 17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实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开展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2018 年底前,开展 1 项以上受污染耕地综合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探索建立适合本地的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技术模式。到2020 年,完成国家及省政府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 (市农
36、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参与)实施水源地周边区域土壤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相关各级政府和管委会依法清理 8 个县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排污口和养殖业,2017 年底完成。2019 年完成西江狮山水厂、三榕水厂和 8 个县级饮用水水源地及周边区域土壤的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工作。 (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等参与)(二十四)强化治理与修复过程管理。科学编制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污染地块需要实施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部门要求,结合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污染土壤修复实施方案,报地块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建管理等部门备案。污
37、染耕地需要实施治理与修复的,其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组织制定。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参与)严格控制二次污染。责任主体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 18 -物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倡导绿色修复。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应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转运处置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
38、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污染土壤所在地和接收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过程的环保措施落实、污染物排放、环保设施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参与)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完成后,责任主体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涉及建设用地的,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后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建管理部门备案;涉及污染耕地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涉及林地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
39、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需要进行后期运营的治理与修复工程,责任主体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维护、运营设施。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参与)对有关责任主体在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制定、环境监理、修复效果评估等环节形成的报告,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负责)- 19 -(二十五)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每年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
40、等参与)七、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七、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二十六)加强执法和应急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环境执法机构的标准化建设水平。加快推进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进程,着重加强基层执法机构及能力建设,完善执法监察管理模式,逐步健全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土壤环境执法人员配置,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环境执法人员每 3 年开展一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建立土壤污染应急机制。将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 年底前,完善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土壤环境
41、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对于突发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和评估,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必要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安全监管局等参与)(二十七)加大重点行业执法力度。实施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制- 20 -度。加强对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陶瓷、水泥、造纸、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的环境监管。自 2018 年起,各县(市、区)要根据上述行业企业污
42、染物排放情况以及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确定并公布本地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每年要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和监测规范,依法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重点监管企业在接受环保等部门现场检查时,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进行监测,监测数据要及时上传市环境保护数据中心。(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络,加强土壤环境日
43、常监管执法。坚持“零容忍”查处,将依法履责贯穿于决策、治污、执法等各方面和全过程,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重点污染源加大现场巡查力度和监测频次,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21 -八、强化科技支撑作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八、强化科技支撑作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二十八)加强科技支撑。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科研资源,市科技主管部门设立土壤环境管理与修
44、复科研课题,开展土壤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适用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加强化工、电镀、陶瓷等行业典型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研究。推动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先进技术示范推广。 (市科技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化局、教育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二十九)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广泛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协同处置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治理修复实
45、用材料和装备国产化步伐。2020年底前,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实施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 (市科技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化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三十)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推动土壤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开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加快健全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准入门槛设置和分级管- 22 -理机制。出台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细则。建立环境监测服务信息管理互动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促进第三方环境检测市场健康发展。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化局、国土
46、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工商局等参与)推动土壤污染防控与修复技术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通过政策引导,共建基于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实体孵化加速的产学研用合作载体。加快构建和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监理、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土壤污染防治环保产业链条,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集聚发展。推进启迪环保科技城(肇庆)、启迪环保产业园(肇庆)等载体的建设,促进土壤污染防控与修复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产品等科研成果转化,加速产业发展。 (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工商局等参与)建立健全土壤污染第三方治理
47、体系。加强第三方治理的宣传与服务,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推动土壤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开展。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工商局等参与)- 23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三十一)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
48、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要于 2017 年 6 月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环境保护部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经济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做好资金保障。市县财政要逐步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并积极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向中央和省争取土壤污染防治等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市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各县(市、区)财政加强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
49、、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镇(街道)。探索设立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 (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制定完善激励政策。各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 (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 24 -局、农业局、供销社等参与)(三十二)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三十三)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全市各地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