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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收购及重组法规解读12 2第一部分: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体系第一部分: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体系23 3第一部分:规范上市公司收购重组的法规体系第一部分:规范上市公司收购重组的法规体系公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收购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配套披露准则配套披露准则外资相关法规外资相关法规国资相关法规国资相关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交易所业务规则证券法证券法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配套披露准则配套披露准则财务顾问管理办法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特殊行业股权监管特殊行业股权监管基本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法规自律制度证券监管体
2、系证券监管体系其他法规其他法规34 4第一部分:规范上市公司收购重组的法规体系第一部分:规范上市公司收购重组的法规体系一、证券监管法规一、证券监管法规1 1、 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规范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3535号令)号令)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信息披露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信息披露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信息披露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2 2、 规范上市公司重组法规规范上市公司重组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5353号令)号令)信
3、息披露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45 5第一部分:规范上市公司收购重组的法规体系第一部分:规范上市公司收购重组的法规体系二、国资监管法规二、国资监管法规1 1、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 2、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3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4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3 3号令)号令)5 5、企业国有产权无偿
4、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三、外资收购(股权变动)监管法规三、外资收购(股权变动)监管法规1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 2、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3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QFIIQFII)4 4、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56 6第二部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第二部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67 7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
5、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78 8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上市公司收购(一)上市公司收购取得及巩固上市公司控股权取得及巩固上市公司控股权!持股持股50%50%以上的控股股东;以上的控股股东;实际支配表决权超过实际支配表决权超过30%30%;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
6、决权能够决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依其可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依其可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收购方式界定收购方式界定控制权标准界定控制权标准界定89 9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协议收购协议收购要约收购要约收购 (一)上市公司收购(一)上市公司收购取得及控股上市公司控股权取得及控股上市公司控股权!收购分类收购分类协议收购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是收购者在证券交易所之外以协商的方式与被收购公司
7、的股东签订收购其股份的协议,从而达到控制该上市公司的目的。 目前国内协议收购是国内上市公司收购的最核心的操作方式。要约收购要约收购 以特定的公开披露的交易条件,向不特定多数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通过促使股东接受要约条件实现股份收购的行为。直接收购直接收购间接收购间接收购权益收购权益收购其他方式其他方式含义解读含义解读91010协议收购协议收购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收购分类收购分类 直接收购直接收购 直接收购是指收购者以直接取得上市公司股权,进而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收购行为。 间接收购间接收购 间接收购一般指收购上市母公司或者上级公司方式,通过股权间接控制的方式,形成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的收购形式。直接收
8、购直接收购间接收购间接收购权益收购权益收购其他方式其他方式含义解读含义解读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 (一)上市公司收购(一)上市公司收购取得及控股上市公司控股权取得及控股上市公司控股权!101111协议收购协议收购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收购分类收购分类 权益收购(基于物权)权益收购(基于物权) 权益收购是指基于对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母公司的股权所有权而形成的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控制权衍生于物权,及对股权的所有权(直接或者间接)。 其他方式(基于表决权)其他方式(基于表决权) 通过协议安排、表决权委托等方式可以行控制上市公司多数表决权或者半数董事当选的方式,虽未拥有权益但可以实现实
9、质控制(实质监管的兜底条款,尚未有案例出现) 。直接收购直接收购间接收购间接收购权益收购权益收购其他方式其他方式含义解读含义解读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 (一)上市公司收购(一)上市公司收购取得及控股上市公司控股权取得及控股上市公司控股权!111212 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一致行行为或者事实,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
10、互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股份进行披露,可委托披露(合并合并计算股份进行披露,可委托披露(合并披露);披露);主要体现在要约是否发起、信息披露详实主要体现在要约是否发起、信息披露详实程度以及锁定期不同(法律后果);程度以及锁定期不同(法律后果);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监管部门举证(举证责任)。人的,可以向监管部门举证(举证责任)。 概况界定概况界定界定意义界定意义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 (二)一致行动人(二)一致行动人概括法与列举法相结合!概括法与列举法相结合!121313一
11、、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 (二)一致行动人(二)一致行动人推定一致行动人的推定一致行动人的1212种情形种情形AB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同一母公司同一母公司B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A控股AB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重要参股1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控制关系(母子公司母子公司)3 3、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控制(兄弟公司兄弟公司)2 2、投资者参股另一投、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响(重要参股重要参股)131414B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上市公司4 4、投
12、资者的董事、监、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高管竞合高管竞合)6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经济利益关系5 5、银行以外其他法人、银行以外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融资安排(融资协助融资协助)ABABA合伙合作联营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 (二)一致行动人(二)一致行动人推定一致行动人的推
13、定一致行动人的1212种情形种情形141515自然人自然人AB上市公司上市公司30%以上配偶配偶本人本人B上市公司上市公司7 7、持有投资者、持有投资者30%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股份9 9、持有投资者、持有投资者30%30%以上股份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及其配偶等亲属,与
14、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8 8、在投资者任职的、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子女及配偶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及配偶兄弟姐妹及配偶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 (二)一致行动人(二)一致行动人推定一致行动人的推定一致行动人的1212种情形种情形151616企业企业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员工公司员工公司上市公司上市公司10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
15、其自己或者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司股份121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与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益转移的其他关系11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控制企业企业控制亲属亲属管理
16、层公司管理层公司其他关联关系!其他关联关系!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 (二)一致行动人(二)一致行动人推定一致行动人的推定一致行动人的1212种情形种情形161717(四)收购人的主体资格(四)收购人的主体资格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收购人最近收购人最近3 3年有重大违法行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收购人最近收购人最近3 3年有严重的证券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市场失信行为;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收购人为自然
17、人的,存在公公司法司法第第147147条规定情形;条规定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司的其他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
18、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禁止收购上市公司情形禁止收购上市公司情形公司公司147条规定(董条规定(董/监监/高禁止条款)高禁止条款)171818 依据公司法的依据公司法的217217条规定:条规定: 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持股占公司资本总额的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181919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被收购公司的
1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公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偿还资金及
20、解除担保;偿还资金及解除担保; 股权转让款归还占用资金;股权转让款归还占用资金;后续重组方案能彻底解决;后续重组方案能彻底解决;提供履约担保或安排。提供履约担保或安排。收购方财务顾问就此须发表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需进行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控股权转让情形禁止控股权转让情形通常的解决措施通常的解决措施(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192020二、权益变动披露(不超过二、权益变动披露(不超过30%)202121二、权益变动披露二、权益变动披露(一)权益披露界限(一)权益披露界限(5 5A A3030)拟增持比例拟增持比例A A实
21、际控制人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要求5 5A A2020否否简式权益报告简式权益报告是是详式权益报告详式权益报告2020A A3030否否详式权益报告详式权益报告是是详式权益报告、财务顾问意见、第详式权益报告、财务顾问意见、第5050条要条要求材料求材料详式权益报告、第详式权益报告、第5050条要求材料(国有股条要求材料(国有股划拨、同一控制人未变、继承三种情形)划拨、同一控制人未变、继承三种情形)详式权益报告(适用收购方承诺详式权益报告(适用收购方承诺3 3年放弃年放弃表决权情形)表决权情形)212222(二)权益变动的操作要点(二)权益变动的操作要点二、权益变动披露二、权益变
22、动披露 审批权限调整审批权限调整 低于30%的权益披露,向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依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中心要求办理过户手续,证监会不再作无异议事前审批。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不高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不高于30%30%,交易所掌控低于交易所掌控低于30%30%,界限有所不,界限有所不同)同) 持股超过持股超过5%5%减持,披露简式权减持,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益变动报告。 无需披露报告书情形无需披露报告书情形 6个月内持股变动达到法定比例,进行差异补充披露;公司回购减持未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化。222323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要求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要求
23、(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二)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三)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5%的时间及方式;(四)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该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注:注:(1 1)无需聘请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无需聘请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 2)控股股东出让控股权需披露对收购方调查及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控股股东出让控股权需披露对收购方调查及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形的解决的情形的解决. .(三)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要求(信息披露准则第(三)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24、书披露要求(信息披露准则第1515号)号)二、权益变动披露二、权益变动披露232424(一)简式报告的必备内容(二)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三)价格、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或者其他支付安排;(四)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否已做出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的相应安排;(五)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六)前24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七)不存在禁止收购的情形;(八)能够按照对收购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四)
25、详实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要求(信息披露准则第(四)详实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要求(信息披露准则第1515号)号)二、权益变动披露二、权益变动披露242525 二级市场举牌二级市场举牌持股达到5,事实发生之日(T)起3日内(T+3)报告监管部门、公告、通知上市公司,在此期间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见证券法第195条和第47条);持股达到5后,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增持或减持5,在T+3日内报告、公告,在T+5日内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披露的点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5 5、1010、1515、2020、2525(5 5的整数倍)。的整数倍)。(五
26、)不同权益变动方式的特殊要求(五)不同权益变动方式的特殊要求二、权益变动披露二、权益变动披露252626(五)不同权益变动方式的特殊要求(五)不同权益变动方式的特殊要求二、权益变动披露二、权益变动披露 协议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持股达到或超过5,事实发生之日(达成协议日T)起3日内(T+3)报告监管部门、公告、通知上市公司,未披露前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持股达到5后,增持或减持达到或超过5,在T+3日内报告、公告,未披露前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披露的点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5、10、15、20、25(5的整数倍)例如:持股7的股东,通过协议方式受让3,持股达到10,
27、须履行报告、公告义务。262727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董事会决议确定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简式、详式报告或者收购报告书;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发行对象的,在上市公司公告发行结果之日起3日内,披露简式、详式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 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定向发行:还应当披露非现金资产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需披露取得本次发行新股的数量和比例、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转让限制或承诺、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五)不同权益变动方式的特殊要求(五)不同权益变动
28、方式的特殊要求二、权益变动披露二、权益变动披露272828 行政划转(包括国有单位之间划转、变更、合并)行政划转(包括国有单位之间划转、变更、合并)持股达到或超过5,事实发生之日(上市公司所在地国资部门批准之日)起3日内披露股权划出方及划入方(变更方、合并双方)的名称、划转(变更、合并)股份的数量、比例及性质、批准划转(变更、合并)的时间及机构,如需进一步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说明其批准情况。 司法裁决司法裁决申请执行人持股将达到或超过5,事实发生之日(收到裁定之日)起3日内披露作出裁定决定的法院名称、裁定的日期、案由、申请执行人收到裁定的时间、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拍卖机构名称、拍卖事由、拍卖结果
29、。 (五)不同权益变动方式的特殊要求(五)不同权益变动方式的特殊要求二、权益变动披露二、权益变动披露282929 公开征集受让人的间接方式公开征集受让人的间接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市场采用公开征集受让人方式出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份的,事实发生之日(市场挂牌出让之日)起3日内通知上市公司进行提示性公告,并予以披露;主要有国资的直接拟转让(19号令)及间接转让(3号令);与受让人签署协议后,受让人和出让人按照协议转让方式披露。(五)不同权益变动方式的特殊要求(五)不同权益变动方式的特殊要求二、权益变动披露二、权益变动披露293030 信托方式信托方式通过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事实发生之
30、日(达成信托或其他资产管通过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事实发生之日(达成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安排)起理安排)起3 3日内披露:日内披露: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信托管理权限(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等);涉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信托或资产管理费用;合同的期限及变更;终止的条件;信托资产处理安排;合同签订的时间及其他特别条款等。(五)不同权益变动方式的特殊要求(五)不同权益变动方式的特殊要求二、权益变动披露二、权益变动披露303131 需核查情形需核查情形 收购股份高于20%但是不超过30%,但是构成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行政划拨、同一控制人间转让、因继承导致收购、收购人放
31、弃三年表决权除外)。 核查内容核查内容 关于收购人最近3年的诚信记录; 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性; 收购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 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查意见。(六)财务顾问对权益变动报告的核查(六)财务顾问对权益变动报告的核查二、权益变动披露二、权益变动披露313232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超过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超过30%)323333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一)收购的实现方式(一)收购的实现方式( 3030)拟收购比例拟收购比例A A实现方式实现方式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要求A30A30(1 1)要求豁免,协议)要求豁免,协议受让受让A A比例比
32、例协议收购报告书、第协议收购报告书、第5050条要求材料、豁免申请条要求材料、豁免申请(2 2)直接要约)直接要约A A比例比例履行要约收购披露(要约报告书、财务顾问意履行要约收购披露(要约报告书、财务顾问意见、法律意见书等)见、法律意见书等)(3 3)协议受让)协议受让3030,其余其余A-30A-30部分要约部分要约按按2020A A 3030履行权益披露,同时履行要履行权益披露,同时履行要约收购披露约收购披露(4 4)协议受让)协议受让3030,每年增加每年增加2 2至至A A比例比例按按2020A A 3030履行权益披露,每年进行简履行权益披露,每年进行简式程序要约豁免式程序要约豁免
33、(5 5)协议受让)协议受让A A,同,同时发起全面要约收购时发起全面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免于披露收购报告书)(免于披露收购报告书)333434 全额付款全额付款 拟转让股份临时保管,支付现金存放登记结算机构指定银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出具全额付款凭证或双方认可的银行帐户证明。(实践中未作强制性要求) 原控股股东义务原控股股东义务 原控股股东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意图、诚信情况有调查了解的义务,未清欠解保的,不得转让。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二)协议收购特殊要求(二)协议收购特殊要求 披露要求披露要求 要约豁免的,披露收购报告书摘要,经证监会核准后,披露
34、全文; 不申请豁免直接发出要约的,无须编制收购报告书,协议后3日内发要约提示性公告,履行要约收购程序。 中国证监会审核中国证监会审核 取得豁免后3日内公告;未取得豁免的,30日内发全面要约或减持。343535 公司治理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董事会成员的1/2以上; 批准程序批准程序 要求2/3以上的独立董事赞成本次收购,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半数通过; 其他要求其他要求 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 必须聘请评估机构提供公司估值报告。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
35、三)管理层收购要求(三)管理层收购要求收购条件要求收购条件要求353636对于管理层存在对于管理层存在公司法公司法第第149149条规定违反诚信义务的,禁止收购:条规定违反诚信义务的,禁止收购:挪用公司资金;公款私存;违反公司章程,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将公司资金外借或对外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或自己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的交易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三)管理层收购要求(三)
36、管理层收购要求禁止收购情形禁止收购情形363737上市公司符合治理要求;董事、监事、高管及员工持股数量、比例;收购的定价、资产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如资金来自第三方,应如实披露有关内容,如对股权有特殊安排,应当披露具体内容;如股份为赠与方式取得,应当披露赠与的具体内容及是否有附加条件;收购后续计划,包括是否将于近期提出利润分配计划;董事、监事、管理层是否符合公司法的149条规定,近3年诚信记录;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必要审批程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否履行诚信义务。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三)管理层收购要求(三)管理层收购要求披露要求(披露要
37、求(1616号准则的特殊要求)号准则的特殊要求)373838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三)管理层收购要求(三)管理层收购要求管理层持股转让限制管理层持股转让限制n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第142142条: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n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第474
38、7条: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383939 与直接收购的披露原则和法定义务保持一致与直接收购的披露原则和法定义务保持一致 通过间接方式可支配表决权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但未超过30%的情形,按照第二章有关权益披露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超过30%的,按照第四章有关协议收购的规定履行要约豁免、全面要约义务,或者30日内减持至30%以下; 间接收购对应的股份及表决权依
39、照可支配计算,不按照间接持股比例乘积计算。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四)间接收购(四)间接收购394040 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 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披露的义务,导致上市公司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的,公司有权对实际控制人起诉; 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上市公司知悉后立即公告;实际控制人仍未披露,董事会查询,报告监管部门,证监会责令改正,对实际控制人查处。 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责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不配合,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禁止收购情形的,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提交的提案或临时议案,向监管部门报告
40、; 知悉未报告,或未拒绝的,责令改正,相关董事为不适当人选。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四)间接收购(四)间接收购404141 30 30以上间接收购和直接收购履行强制要约义务的比较以上间接收购和直接收购履行强制要约义务的比较直接收购直接收购间接收购间接收购申请豁免申请豁免取消协议和协议收购取消协议和协议收购3030,改发部分要约,改发部分要约未取得豁免,未取得豁免,3030日内发全面要约日内发全面要约受让受让3030,然后每年递增不超过,然后每年递增不超过2 2停止收购停止收购申请豁免申请豁免公司股东将所持股份在公司股东将所持股份在3030日内减持到日内减持到3030以下,
41、改发以下,改发部分要约部分要约未取得豁免,未取得豁免,30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日内发出全面要约停止收购停止收购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四)间接收购(四)间接收购414242四、要约收购程序及披露四、要约收购程序及披露424343(一)要约收购的类型(一)要约收购的类型四、要约收购及披露四、要约收购及披露 要约的对象要约的对象 全面要约全部股东的全部股份; 部分要约全部股东的部分股份,或部分股东的部分股份; 要约发起的驱动力要约发起的驱动力 强制要约基于法律规定义务,必须是全面要约 自愿要约基于自愿,可以全面要约也可以部分要约 要约时点不同要约时点不同 初始要约 竞争要约相
42、对于初始要约而言,初始要约期满前15日发出434444(二)要约收购程序(二)要约收购程序证监会审核证监会审核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拟进行要约收购拟进行要约收购公告要约收购报告摘要报送证监会抄送派出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存保证金或者托管支付证券证监会受理证监会受理证监会无异议证监会无异议15日内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收购财务顾问意见法律意见书要约期限开始要约期限开始上市公司董事会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意20日内要约期限结束要约期限结束30日-60日股权过户解除临时保管3日后公告结果四、要约收购及披露四、要约收购及披露444545(二)要约收购程序(二)要约收购程序信息披露及实施信息披露及实施四、
43、要约收购及披露四、要约收购及披露向深交所法律部申请办理确认手续1工作日预存保证金传真划付申请表交披露材料公告报告书摘要传真至登记公司证监会发出书面无异议函日1自然日公告报告书全文公告中介机构意见要约期限届满1交易日汇足额收购资金传真划付申请表2 工作日完成确认手续1工作日凭法律部确认中登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向深交所公司部提交收购情况书面报告1自然日就收购情况进行公告向交易所公司部提交:向交易所公司部提交: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添加收购编码董事会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意见454646(三)要约收购特殊要求及原则(三)要约收购特殊要求及原则 公平对待原则公平对待原则同种股份得到同等对待,
44、要约条件适用于所有股东,包括价格、信息、要约期限、支付方式、分配比例。 要约价格的孰高原则要约价格的孰高原则 收购人前6个月支付的最高价格; 公告前30个交易日均价(市价); 不挂钩的,由财务顾问把关、陈述理由(实际中不按此操作)。 要约期限:要约期限:30306060日,有竞争要约时除外日,有竞争要约时除外 要约收购的底线:要约收购的底线:5 5四、要约收购及披露四、要约收购及披露464747 有条件要约有条件要约 允许收购人发出有条件的要约,在取得批准或达到要约约定条件后,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不再规定要约失败)。 要约撤销要约撤销 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前,撤销要约的,12个月内不得再行收购同
45、一公司;要约收购期间,不得撤销要约。 增减持股的限制增减持股的限制 要约期间不得采取要约以外的方式或超过要约条件增持,也不得减持。 要约条件变更要约条件变更 要约期届满前15日内,不得变更,但有竞争性要约除外。(三)要约收购特殊要求及原则(三)要约收购特殊要求及原则四、要约收购及披露四、要约收购及披露474848 竞争要约竞争要约 在初始要约期满15日前发出(XB15 );初始要约人若变更要约条件,距初始要约期满不足15日的,须延长要约期,延长后的要约期不少于15日,不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期满日(15BCBY),同时追加履约保证金。 A B C X YAB=AB=初始要约期间初始要约期间XY=
46、XY=竞争要约期间竞争要约期间(三)要约收购特殊要求及原则(三)要约收购特殊要求及原则四、要约收购及披露四、要约收购及披露484949 预受要约的撤回预受要约的撤回 接受要约条件的股东在要约期满3个交易日前可随时撤回预受;要约期满3日内不得撤回; 在竞争性要约出现时,接受初始要约的股东在撤撤回预受后方可将股份出售给竞争要约人。 要约期间的信息披露要约期间的信息披露 基本事实发生重大变化须及时披露; 每日在交易所网站公布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 要约期满后3交易日内公告要约收购结果。(三)要约收购特殊要求及原则(三)要约收购特殊要求及原则四、要约收购及披露四、要约收购及披露495050 按等比例购买
47、(部分要约)按等比例购买(部分要约) 收购人预定收购的股份数与股东出售的股份数之比。 退市后小股东的保护退市后小股东的保护 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收购完成的具体时间,在此时点前,小股东有权将余股按要约价格卖给收购人。 不履行或发假要约惩罚不履行或发假要约惩罚 明确对不履行要约或发出虚假要约的收购人3年内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证监会不受理其报送的申报材料,并追究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财务顾问的法律责任。(三)要约收购特殊要求及原则(三)要约收购特殊要求及原则四、要约收购及披露四、要约收购及披露505151(四)要约收购的信息披露(四)要约收购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准则信息披露准则1717号号四、要约
48、收购及披露四、要约收购及披露基本信息及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收购的决定、收购目的,未来12个月内增持计划;上市公司的名称、收购股份的种类;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收购价格;收购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及资金保证,或者其他支付安排;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收购期限;515252报送收购报告书时持股数量、比例;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影响分析,包括同业竞争或持续关联交易问题(以终止上市为目的的要约收购,无需披露);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机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6个月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需充分披露终止上市
49、公司的风险、终止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成的时间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四)要约收购的信息披露(四)要约收购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准则信息披露准则1717号号四、要约收购及披露四、要约收购及披露525353五、要约豁免五、要约豁免535454 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结果:以原来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 免于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免于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 结果:因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仅向部分人发出要约 未得到豁免未得到豁免 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减持30或30以下,拟继续增持的,发出部分要约。(一)要约豁免类型(一)要约
50、豁免类型五、要约豁免五、要约豁免545555 简易程序豁免情形简易程序豁免情形 国有股行政划转、变更、合并; 自由增持率:30%之后的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2%; 50%以上的股东,继续增持且不影响上市地位; 按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导致当事人持股超过30%; 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因继承导致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证监会受理后证监会受理后5 5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的,可以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个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