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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中国中国南京南京中山东路中山东路 147 号大行宫大厦号大行宫大厦 电话:电话:86 25 8450 3333 传真:传真:86 25 8450 5533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J 网络地址:网络地址:http:/泰和律师事务所 宝胜股份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1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年年度股东
2、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致: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致: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 “会议” )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
3、要求,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2013 年 4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3 年 5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宝胜科技
4、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2013 年 5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经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6 月 8 日上午 9:30 在江苏省宝应泰和律师事务所 宝胜股份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县苏中路 1 宝胜会议中心 1 号接待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孙振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公司董事
5、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1、经查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电子数据方式传来的截止 2013 年 6 月 3 日交易结束时的股东名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股票帐户卡、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为会议通知中公告的股权登记日(2013 年
6、 6 月 3 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总计 127,870,5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96%。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系公司依法选举或聘任产生。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下
7、列议案进行表决:1、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201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4、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5、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6、2013 年生产经营计划;泰和律师事务所 宝胜股份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37、201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8、关于公司 201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9、关于实施金福计划的议案;10、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2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13 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11、关于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1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
8、;13、关于续聘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议案;14、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15、关于确认公司 201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金额的议案;1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予以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关联股东亦实施了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经验证,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所有议案均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9、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论意见四、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以下无正文) 泰和律师事务所 宝胜股份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4(此页无正文,系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马 群经办律师: 李远扬经办律师: 颜爱中二一三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