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18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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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北海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部部门门主要主要职责职责登登记记表表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有关 协调工作。负责相关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行业审核和 后评价工作,负责交通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组织拟订我市交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北海市交通运输局主要 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北政办2011126号)承担涉及全市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 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 枢纽规划和管理。综合运输体系建设与发展的协调工作北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办公室(北编办201139 号)组织开展交通运输政策研究。监督实施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航道管理等相

2、关政策、制度和 标准。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和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交通运 输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行业规 划和标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 市公路、水路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 准。组织起草交通运输工作的地方 规范性文件。指导公路、水路运输行 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工作。北海市交通运输局主要 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北政办2011126号)负责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行业监管,负 责车辆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承担全市道路、水路运输行业监管 责任。指导并监督实施道路、水路运 输有关

3、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 运营规范。负责市本级公共交通和 出租车管理,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 设施规划与管理工作;负责营运汽 车和航道有关管理工作。承担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等客运管理工作。北海市交通运输局主要 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北政办2011126号)负责提出全市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 规模和方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固 定资产投资建设计划。负责提出全市公路、水路固定 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及自治 区、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建议, 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 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规划内和年 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按规定负责交通规费的拨付和监管。参与拟订公路、水路行业

4、有关投融资政策。北海市交通运输局主要 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北政办2011126号)2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负责拟订公路、水路行业财务、会计、专 项资金、非税收入、收费等管理制度拟 订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部门预算的组织编制、执行和管理工作。负责收费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参与拟订行业有关运价及收费标准并实 施监督检查。依法负责收费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 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 议。负责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工作。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编制, 并承担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承担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 工作,指导建立健全公路、水路工程建 设资格准入机制及市场信用管

5、理体系。依法审查、审批公路、水路建设项目设 计文件、施工许可和备案。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公路、水路建设市场 监管责任。组织协调公路、水路交通 基础设施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工作。指导公路、水路基础设 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监督管理 公路、水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负责组织公路、水路工程重大技术方案 审查,组织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北海市交通运输局主要 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北政办2011126号)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组织协调或参与有关应急处置及事 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全市交通运输灾害预防及公路

6、、水 路工程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有关安全生产、应急信息统计、分析等工作。 负责拟定全市国防交通保障计划与规划。制定和实施本市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计划, 调用国防交通物资。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 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 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承 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负责本市的国防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北海市交通运输局主要 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北政办2011126号)3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指导、检查、监督本市国防交通工作,协 调处理有关问题等工作。组织协调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研究工作, 以及新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全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 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

7、关统计工 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 行业环境保护、科技开发、工程造价 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北海市交通运输局主要 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北政办2011126号)指导交通行业法制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 务。指导、监督公路、水路运输行业有关行 政执法工作。依法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交通行 政执法证件和地方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工作。依法管理全市公路、道路运输、水路 航运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牵头负 责行政审批工作。北海市交通运输局主要 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北政办2011126号)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负责行业

8、内部审计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对交通运输行业国有资产保值、 重大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政府投资的 交通建设项目以及自治区交通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对机关、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 督管理。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业内 部审计工作。负责外部审计的协调配合工作。北海市交通运输局主要 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北政办2011126号)指导协调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利用 外资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执行行业利用外资管理有关规定。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 事项。北海市交通运输局主要 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北政办2011126号)4与相关部与相关部门门的的职责边职责边界登界登记记表表

9、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 系规划,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 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全市综合运输体系协调配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市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全市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5公共服公共服务务事事项项登登记记表表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交通行业及社会综合 交通信息服务和技术 服务交通行业及社会综合交通信息服务、交 通行业及社会综合交通技术服务北海市交通运输局综 合运输科0779-2033167投诉咨询:北海市交 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2328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投 诉提供城市公共交通(含公交、出租车)服 务投诉的咨询、受理、反馈

10、等服务。反馈:北海市公路运 输管理处、市交通综 合执法支队12328 0779-3210920(出 租科)0779- 3210905(公交科) 运政执法监督、咨询。 北海市交通综合行政 执法支队12328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分办、 反馈。北海市公路运输管理 处0779-3210920运政监督、道路、水路 运输服务质量投诉水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分办、 反馈。北海市公路运输管理 处0779-2031708公交、出租车服务软 件服务利用电话召车、实事监控、出租汽车运 行轨道路监控、北海市实时路况查询等 服务北海市公路运输管理 处0779-32109200779-20330770779-

11、2033128政务公开、安全生产、 法制等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各具特色的交通运输行业集中宣传 教育活动。通过悬挂宣传横幅标语、发 放法律法规宣传资料,提升公众安全生 产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事故防范 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北海市交通运输局办 公室、法规科、综合 运输科0779-2033167公共汽车线路和汽车 客运站出行信息发布发布北海市公共汽车线路和北海市汽车客运站出行信息北海市公路运输管理 处0779-3210906(运 输科)0779-3210905(公交科)统筹组织、指导、协调,根据需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确保百姓出行需求。北海市公路运输管理 处0779-3210906(运 输科)春运、十

12、一“黄金周”和 传统节假日等道路旅 客运输统筹组织、指导、协调,根据需要制定相 关工作方案,确保百姓出行需求;对社 会公众提供业务、信息咨询等业务。北海市航务管理处0779-2033560(航 运科) 6事中事后事中事后监监督管理制度(共督管理制度(共 18 项项) )第一项 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文书制作规范性。(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规范性。(五)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建全情况。(六)罚缴分离的执行力度。三、监督检查方式年度评议考核、

13、专项执法监督检查、专项调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或三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执法监督检查,年度执法评议。(二)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的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执法评议考核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 1 次。(三)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行政执法行为开展调查,并及时反馈调查结果。7五、监督检查程序(一)下发开展执法评议考核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制定考核或检查标准。(二)由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按照标准和要求开展自查工作,提交自查报告。(三)组成考核组,通过执法案卷评查、执法人员

14、考试、执法现场督查等方式对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进行督查。(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五)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总体情况。六、监督检查处理(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1.非法拘禁。2.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3.违法使用器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4.其他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执法过错行为。(二)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

15、:1.违法实施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8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执法过错行为。(三)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1.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严重错误,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施行政处罚的。4.越权或者滥用职权处罚的。5.违法进行委托处罚的。6.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7.不使用罚没款收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没款收据

16、的。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9.为牟取个人或本单位私利,以权代法,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10.其他应予追究的行为。(四)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1.玩忽职守、工作失职,审批中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92.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遭受损害的。3.不依法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4.其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五)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过错责任:1.执法过错行为显著轻微的。2.因对事

17、实、证据、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行政执法失误的。3.发生执法过错行为后能主动、及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4.其他应予从轻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1.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偏差的。2.因法律、法规修改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错误的。3.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4.因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的。5.其他不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10(七)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1.多次发生执法过错行为

18、的。2.因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3.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4.因受贿造成执法过错的。5.其他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八)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汇报事实严重失实,导致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失误或者擅自改变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造成执法违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过错责任。因行政执法机构或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的决定失误造成执法违法的,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过错责任。经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的,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单位负责人(或决策人)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过错责任;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过错责任。(九)对应追究过错责任的行政机关负

19、责人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理:1.责令检查。2.通报批评。3.取消评选先进和晋升资格。4.党纪政纪处分。5.暂停执法活动或调离行政执法岗位。116.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项 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咨询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招标投标情况,合同履约情况,设计变更情况,分包管理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建设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征地拆迁情况,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施工标准化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督

20、查、专项整治、专项督查、专题约谈。四、监督检查措施查看基本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设计变更、分包管理、民工工资发放、建设资金筹措等材料,实地查看现场征地拆迁、项目进度、重要施工工序、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场所、部位,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五、监督检查程序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开展自检自查,组织自治区有关厅局、交通运输系统有关单位和专家现场督查,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督查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12根据招标投标法、 公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的规

21、定,依法处理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并督促落实。第三项 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参建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交通建设总体情况,交通建设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监管情况,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情况,招标投标监管情况,建设项目监管和违法违规查处情况,建设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专项督查、专项整治、专题约谈。四、监督检查措施检查市场主体落实参建责任情况,调研市场主体开展市场行为的情况,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试验检测单位,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五、监督检查程序组织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开展自检自查,组织市

22、相关部门、13交通运输系统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督查,提出督查建议。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处理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并督促落实。第四项 对下放权力事项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承接市级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市级下放给各有关单位行使的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市级部门要加强对承接部门实施权力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一)针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制定相关审批流程、办事指南及工作制度。(二)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是否超过下放事项范围、权限。(三)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

23、的材料。(五)有无违反行政权力事项规定的条件而实施的情况。(六)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程序是否合法。(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14(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九)是否履行对权力事项对象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范围为市级下放的权力事项实施情况。检查可定期检查,按上级有关部署明确或结合实际明确。也可不定期抽查。采取听取汇报、调查案卷、查阅资料、核查实施情况、专项调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组织相关人员到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听取汇报、调查案卷、查阅资料、核查实

24、施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五、监督检查措施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承接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六、监督检查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承接单位作出的行政权力事项决定:15(一)受承接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四)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承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

25、定由有权机关追究承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三)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四)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五)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第五项 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16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超限运输车辆运载的是否是不可解体物品。(二)从事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是否随车携带了

26、超限运输通行证,随车携带的通行证是否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签发的真实证照。(三)从事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四)从事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技术条件是否符合所运载货物的要求。(五)从事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是否与签发的通行证明确的规格保持一致。三、监督检查方式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运载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载质量和几何尺寸等进行现场检测,确认运载物品是否符合通行证的要求。四、监督检查措施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自治区级超限运输许可的情况,通过专门

27、检查和不定时的抽查,切实强化对运载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管。确有必要的,要采取派员全过程护送的监管措施,确保公路安全。五、监督检查程序根据日常巡查制度规定或者根据超限许可的实际情况,依17法在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开展监督检查。(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三)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五)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六)公正、平等对待所

28、有被检查的当事人,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七)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宣传教育,不得激化矛盾。(八)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办理超限运输许可通行证真实有效的,应当立即放行。(二)对未经许可擅自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车辆,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接受调查和处理。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18(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同时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

29、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超限运输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公路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项 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监管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农村公路新建和养护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设计变更、分包管理、民工工资发放、建设资金筹措以及养护工程建设体制改革推进等材料,实地查看现场征地拆迁、项目进度、重要施工工序、存在

30、质量和安全隐患场所、部位,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三、监督检查方式专项督查、定期检查。19四、监督检查措施查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材料,实地调研获得批复丙级资质的单位。五、监督检查程序牵头组织农村公路全区建设推进督查,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开展养护工程专项检查,提出检查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处理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并督促落实。第七项 对水路运输许可事项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水路

31、运输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2.有符合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3.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20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4.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5.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8.是否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9.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

32、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3.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企业设立登记后是否按照规定备案。6.开展经营活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订立书面合同。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年度核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检查,每年 1 次。核查范围为注册于我市取得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或行业发展需要,针对某个特21定问题开展专题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加强对县、区港航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市、县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二)组织各县、区港航管理机构执法力量

33、共同实施检查,必要时开展对口检查。(三)对存在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订监督检查方案。(二)组织力量开展检查。(三)询问有关情况。(四)作好检查记录。(五)对存在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六)书面总结检查情况。(七)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及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一)通报。(二)限期整改。22(三)罚款。(四)收回船舶营业运输证。(五)吊销许可证。第八项 对道路运输经营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道路运输经营者。二、监督检查内容

34、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等。三、监督检查方式以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同时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定期检查、按规定抽查、举报投诉检查等。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二)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四)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五)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六)重点安全监管。五、监督检查程序2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六

35、、监督检查处理(一)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等,经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第九项 对驾驶员培训行业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各县(区)运管机构实施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许可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经营范围与期限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二)经营条件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2.各种驾驶员培训经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24(三)经营期限

3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四)经营行为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2.是否允许无有效牌证、技术状况或车载设备不符合要求的教练车或无证教练员从事经营活动。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五)市、县运管机构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市、县运管机构对经营者: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定期开展有关驾驶员培训经营资质审验。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4.根据投诉

37、举报开展执法检查,每年检查不少于 1 次。(二)市运管处对县(区)运管机构:1. 制定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政策,组织县(区)贯彻实施。2.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3.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254.检查县(区)运管机构是否按照法律法规或市运管处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5.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12328 等渠道反映的县(区)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市运管处对各县(区)运管所每年检查不少于 2 次。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38、。(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各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基本检查档案。(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四)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对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对不再符合驾驶员培训机构条件的,督促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驾培机构责令整改或吊销其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26路运输管理条例、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理如下:(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39、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未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分数,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驾培机构或教练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情形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1.责令停止经

40、营、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整改。2.通报。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收缴有关证件或吊销经营许可。第十项 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备案的监督27一、监督检查对象在我市备案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经营范围是否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2014 年第 5 号)的相关要求开展车辆动态监控服务。(二)经营条件1.平台服务商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必须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已列入交通运输部公告的系统平台名单。2.平台服务商应在我区设有服务机构,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服务人员。(

41、三)经营行为是否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抽查:由各级运管机构定期到服务商所在经营场所开展服务行为抽查活动,每季度抽查 1 次。(二)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到服务商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二)查看备案时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28(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四)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五)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五、监督检查程序(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服务商违规经营活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二)对服务商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三)监督

42、检查人员应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得体、文明,使用执法规范用语,礼貌待人。(四)监督检查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不得泄露。(五)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防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六)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开展服务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 年令第 5 号)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一)通报。29(二)限期

43、整改。(三)取消备案资格。第十一项 对出租汽车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经营者,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监管的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运输管理条例、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4 年第 16 号)、 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1 年第 13 号)等法规、规章精神,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监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一)经营范围是否在许可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二)经营条件1.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

44、辆承诺书: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有按照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2.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3.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30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三)经营行为1.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2.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3.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4.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5.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6.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

45、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7.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8.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各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1.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定期开展有关出租客运经营资质审验。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等方式。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二)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对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1.制定行业发展政策,组织县、区贯彻实施。31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3.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等渠道反映的各县、区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建立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五、监督检查程序对全市出租

46、汽车运行状况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进行抽查。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属地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4 年第 16 号)规定,作出如下处理:1.通报。2.限期整改。3.罚款。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二)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对属地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1.反馈各地运管部门。2.督促改进服务。3.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分数。第十二项 对道路货物运输的监督32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的经营者,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的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经营范围与期限是否按照道

47、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有效。(二)经营条件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用途和服务功能。2.各种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车辆及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三)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是否符合要求。(四)经营行为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2.是否允许无道路运输证件车辆、超载车辆及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3.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五)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否按照市公路运输

48、管理机构的部署或计划开展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者的监督检查。33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者: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定期开展有关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资质审验。3.按规定抽查,或不定期组织抽样检查等方式。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 1 次。对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按规定进行抽查。(二)市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1.制定行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贯彻实施。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3.检查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否按照市公路运输管理机构部署或计划开展对道路货物运

49、输及站场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4.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12328 等渠道反映的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市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检查不少于 2 次。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34(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各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企业基本检查档案。(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四)市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监督其对不具备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条件及不符合经营要求的企业作出处理。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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