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定点采购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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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2中央国家机关印刷定点采购合同中央国家机关印刷定点采购合同印刷企业名称:_中 标 包 号: 企 业 地 址: 二一一年七月2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负责人: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 22 号乙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将与 (乙方)签订 2011-2012 年定点印刷合同。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2011-2012 年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GC-FG110152)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1.定义定义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

2、签订的其他文件中, 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 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印刷品的供应及有关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 提供印刷品的印制、供货、运输、售后服务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采购印刷品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 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

3、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 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7“招标文件”是指2011-2012 年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招标项目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GC-FG110152)。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2.1 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采购项目招标所确认的定点印刷厂 (项目编号:GC-FG110152)。3.合同的组成合同的组成3.1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1 本合同条款 3.1.2 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3.1.3 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33.1.4 中标通知书 3.1.5 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 上述文件互为补

4、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4.协议承诺协议承诺4.1 甲方确定乙方为合同期内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乙方可以承接中央国家机关 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用户的 (种类)印制及相关服 务。 4.2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用户提供印刷品供应及有关服务。 4.3 如用户提出要求,乙方有义务免费为用户设计提供咨询、制定采购需求。 4.4 乙方按本合同向用户供货时应与用户签订供货合同,确定产品数量、质量要求、 价格、服务等。如乙方在供货合同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时, 以供货合同为准。 4.5 办理印刷业务程序 4.5.1

5、 用户按照甲方规定的采购程序可以自行选择乙方为承印单位。 4.5.2 乙方根据用户的印刷要求报价,经用户确认后,乙方依照本合同条款约束与用 户签订印刷服务合同。印刷服务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向用户收取具有押金性质的任 何费用。 4.5.3 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安排印刷。印刷品排版完毕后,乙方必须将版样送交用户校 对确认,用户校对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开机印刷。 4.5.4 印刷成品经用户验收、签字确认后,乙方与用户办理结算手续。 4.6 费用结算方式。乙方根据承接的印刷业务,为用户开具由甲方统一提供的中央 国家机关定点印刷验收单。用户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乙方据此直接与用户结算。 4.7 验收标准。印刷品必

6、须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满足用户要求, 内容无误,材质无误、纸张平滑,墨色均匀,页码正确,尺寸划一,装订整齐,包装 结实,标签准确。 4.8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8.1 甲方的权利 4.8.1.1 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4.8.1.2 有权对印刷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和用户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4.8.1.3 因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给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4.8.1.4 受理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 时纠正,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4.8.1.5 甲方对用户印

7、刷费的拖欠不承担任何责任。 4.8.2 甲方的义务 4.8.2.1 甲方向乙方提供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名单,作 为本合同附件。乙方据此认定甲方印刷单位成员,并履行本合同。 4.8.2.2 负责协调乙方与用户在定点印刷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和处理印 刷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4.9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4.9.1 乙方的权利 4.9.1.1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印刷服务和乙方承诺以外的其它要求。 4.9.1.2 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用户在印刷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 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4.9.1.3 对印刷经费未落实或印刷经

8、费不足的印刷业务,有权拒绝承印。 4.9.2 乙方的义务 4.9.2.1 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印刷业管理条列(国务院 2001 年第 315 号 令),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用户的利益。 4.9.2.2 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4.9.2.3 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印刷质量,按照印刷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展印刷业务,保 证不发生质量问题。 4.9.2.4 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对所有印刷品的内容,都要给予保密,对印刷的所有工 序指定专人监督和管理,做到印刷内容不外传,印刷文件不带出厂外。印刷完成后, 对所有工序中有可能泄密的各种材料要及时当用户面销毁,并对

9、储存在电脑里的文件 进行永久删除。否则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4.9.2.5 建立专人负责制度。应保证至少一人专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 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印刷事宜,包括联系、出厂验收等,印刷品出现质量问题联系 人应付连带责任。 4.9.2.6 对中央国家机关的印刷品做到优先排版制版,优先印刷,优先装订,优先免 费送货。 4.9.2.7 原则上按国家统一的公文格式和标准印刷,若用户有特殊印刷要求,应积极 配合,满足用户需求。 4.9.2.8 加强对接单、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包装、运输、验收及存放的全程管 理,做到每个环节不出差错,确保错漏率为零。 4.9

10、.2.9 对已制版印刷的菲林和 PS 版要妥善保管,第二次同一印刷项目不得收取制版 费。不允许使用再生 PS 版。 4.9.2.10 妥善保管印刷合同、验收单及相关资料,以备查验。 4.9.2.11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搞好定点印刷服务,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4.9.2.12 建立定点印刷档案制度。定点企业必须将有关政府采购的材料整理归档,妥 善保管,以备查用。 4.9.2.13 建立网上填报制度。每次项目结束 3 日内上网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 电子验收单,经甲方审核后打印,1 式 3 份(甲方、承印单位、用户各一份)签字 盖章后,作为政府采购的凭证。每月结束前 3 日内在定点印刷厂的业

11、务平台上填报 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统计月报表(具体程序可登陆乙方操作平台查询)。 4.9.2.14 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按照与用户签署的合同及其他承诺服务内容提供及时 有效的服务。上门服务,到达现场不超过 4 小时。5.违约责任和监督管理违约责任和监督管理5.1 乙方应按与用户签订的印刷服务合同规定的印刷项目和期限完成印刷。逾期未完 成的,乙方应按与用户签订的印刷服务合同规定,给予用户经济赔偿。 5.2 因印刷质量给甲方或用户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3 对乙方因管理不善,导致印刷品丢失、泄密等事故,甲方或用户将按法律程序追 究乙方的法律责任。55.4 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

12、方有权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5.55.5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5.5.15.5.1 甲方对各印刷厂的考核实行扣分制。不同情况下依据下款各项规定扣分直至取甲方对各印刷厂的考核实行扣分制。不同情况下依据下款各项规定扣分直至取 消定点资格。消定点资格。 5.5.25.5.2 用户投诉印厂或甲方随机抽检印刷项目时,每一个项目经甲方查实有下列问题用户投诉印厂或甲方随机抽检印刷项目时,每一个项目经甲方查实有下列问题 之一或若干的,扣之一或若干的,扣 1010 分:分: (1 1) 印刷品质量较差,不能完全满足用户需求的;印刷品质量较差,不能完全满足用户需求的; (2 2) 印刷品价格明

13、显高于市场合理价格的;印刷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合理价格的; (3 3) 服务态度较差并导致用户投诉的;服务态度较差并导致用户投诉的; (4 4) 履约时间不能满足用户要求的。履约时间不能满足用户要求的。5.5.35.5.3 甲方每年随机选择部分印厂抽取甲方每年随机选择部分印厂抽取 5 5 个以上印刷项目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满个以上印刷项目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满意程度分别为满意、基本满意、合格、较差四类,各印厂满意率(包括满意和基本满意程度分别为满意、基本满意、合格、较差四类,各印厂满意率(包括满意和基本满意)低于意)低于 85%85%,扣,扣 1010 分。分。5.5.45.5.4 按照印厂分类

14、,根据电子验收单和定点印刷统计月报表,每季度统计各印厂按照印厂分类,根据电子验收单和定点印刷统计月报表,每季度统计各印厂的承接业务金额,每一类中业绩排名后的承接业务金额,每一类中业绩排名后 10%10%的印厂扣的印厂扣 5 5 分。分。5.5.55.5.5 甲方将随机抽检各印厂印刷项目的价格,并了解相同印制内容其它印厂的报甲方将随机抽检各印厂印刷项目的价格,并了解相同印制内容其它印厂的报价,如果该项目的印制价格高于其它印厂报价的平均价的价,如果该项目的印制价格高于其它印厂报价的平均价的 40%40%,一次扣,一次扣 1010 分。分。 5.5.65.5.6 印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印厂有下

15、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 5 5 分:分: (1 1) 所承接的印刷项目未填写或未及时填写电子验收单的;所承接的印刷项目未填写或未及时填写电子验收单的; (2 2) 未按照要求提交定点印刷统计月报表的;未按照要求提交定点印刷统计月报表的; (3 3) 提交电子验收单和报送定点印刷统计月报表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提交电子验收单和报送定点印刷统计月报表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5.5.75.5.7 甲方将每季度对各印厂的扣分情况进行统计。各印厂如累计扣分达到甲方将每季度对各印厂的扣分情况进行统计。各印厂如累计扣分达到 2020 分的,分的, 甲方将予以警告;累计扣分达到甲方将予以警告;累计扣分达到 3030

16、 分的,甲方将暂停其定点资格分的,甲方将暂停其定点资格 1 1 到到 3 3 个月,限期个月,限期 内甲方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恢复其资格;累计扣分达到内甲方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恢复其资格;累计扣分达到 4040 分的,甲方将终止分的,甲方将终止 合同。合同。5.5.85.5.8 各印厂有以下情况和行为的,经调查属实,将终止合同,并视情节轻重决定各印厂有以下情况和行为的,经调查属实,将终止合同,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报财政部取消其下期定点印刷的投标资格。涉嫌违法的交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是否报财政部取消其下期定点印刷的投标资格。涉嫌违法的交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责任:(1 1)投标文件中

17、的响应内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不具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服投标文件中的响应内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不具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服务能力的;务能力的; (2 2)未经同意将定点印刷业务转包、转让给其他经营者的;未经同意将定点印刷业务转包、转让给其他经营者的; (3 3)泄露有关按规定需保密的印刷内容的;泄露有关按规定需保密的印刷内容的; (4 4)未经同意私自将所承接项目的印刷品用作他途的;未经同意私自将所承接项目的印刷品用作他途的; (5 5)有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6 6)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定点印刷业务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定点印刷业务的; (7 7)有

18、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5.5.95.5.9 各印厂须积极配合甲方在管理过程中的各项合理要求,否则甲方将视情节轻各印厂须积极配合甲方在管理过程中的各项合理要求,否则甲方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分直至终止合同。重予以扣分直至终止合同。 5.5.105.5.10 针对乙方出现上述各类问题,甲方保留扣除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的权利。针对乙方出现上述各类问题,甲方保留扣除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的权利。5.5.115.5.11 合同履行一年后,甲方将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综合排名,每一包排名末位合同履行一年后,甲方将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综合排名,每一包排名末位的企业将有可能面临淘汰风险,甲方将

19、视采购人需求补招入围企业。的企业将有可能面临淘汰风险,甲方将视采购人需求补招入围企业。66.6.不可抗力不可抗力 6.1 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 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 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 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 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 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

20、 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 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 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6.4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 120 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 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7.7.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7.1 本期定点印刷乙方须交纳 5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 履行合同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 7.2 甲方将在本合同期满后 1 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8 8保密条款保密

21、条款 8.1 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 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2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 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 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9.合同的解释合同的解释9.1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 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9.2 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

22、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 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 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10.争议的解决争议的解决10.1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 协商在 60 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 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0.3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711.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11.1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到 2012 年 12 月 31 日。如在合同有 效期内,乙方通过甲

23、方的考核,并在合同到期前 1 个月内提出下一年度的其他优惠条 件,经甲乙双方协商本合同可持续有效。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合同期内任何一方 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 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1.2 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1.2.1 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1.2.2 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1.2.3 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11.2.4 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 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 11.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

24、生本合同 5.5.8 条款任何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 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乙方应负赔偿责任。12.法律适用法律适用12.1 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13.权利的保留权利的保留13.1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 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 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 放弃。 13.2 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

25、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 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 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3.3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 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 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14.1 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 书写。 14.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

26、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5.通知通知815.1 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 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 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 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15.2 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 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 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 切后果承

27、担法律责任。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汪雁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 22 号 616 房间 电话: 83084959 传真: 83084974 开户银行及账号:民生银行北京东单支行 0124014400000086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15.3 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16.合同修改合同修改16.1 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 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16.2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合同生效合同生效17.1 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 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7.2 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 本合同期满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与用户签订的供货合同,在其约定的合同 期限内继续有效。 17.4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财政部备案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9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2011 年 月 日 201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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