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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清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清单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序序 号号项项 目目检查内容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依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处罚依据处罚依据情节情节适用处罚适用处罚 标准标准 1.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 构。2.是否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3.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 系,是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 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1组 织 体 系4.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应急 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 安
2、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 产。 第五条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1.是否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 援队伍。2.因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应急救援队 伍的,是否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 协议。3.(针对矿山救护队)队伍是否按照 AQ/1009 要求达到质量标准化等级。2应 急 救 援 队 伍4. (针对矿山救护队)队伍建设和人 员配备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3、未建立应 急救援组 织或者生 产经营规 模较小、 未指定兼 职应急救 援人员的。1.是否按规定配备了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和物资。2.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器材台账。3.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台账。4.应急器材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5.应急物资储备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6.重点岗位各种应急救援器材是否有 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记录。7.各种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 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能够正常运 转。3应 急 物 资 装 备8.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 应急救援器材。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 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
4、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 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 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号) 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六条 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井工煤矿企业应 当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
5、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 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否则,不得生产。 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 30min。 第六百九十九条第六百九十九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配备救援车辆及通信、灭火、侦察、气 体分析、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建有演习训练等设施。 矿山救护规程矿山救护规程(AQ/1008) 4.4 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和建设矿山的企业)均应设立矿山救护队,地 方政府或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矿山生产规模、企业分布等情 况,合理划分救护服务区域,组建矿山救护大队或矿山救护中队。生产经营 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设立款山救护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应设立兼职救护队, 并与就近的取得
6、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签订救 护协议的救护队服务半径不得超过 100km;矿井比较集中的矿区经各省(区)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划、批准,可以联合建立矿山救护大(中)队。矿山救 护队驻地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 30min 为限。年生产规模 60104t(含)以上的高瓦斯矿井和距离救护队服务半径超过 100km 的矿井 必须设置独立的矿山救护队。 7.3 救护队应根据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高不断更新装备,并及时对其进 行维护和保养,以确保矿山救护设备和器材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各级矿山救 护队、兼职矿山救护队及救护队指战员的基本装备配备标准,见表 4、表 5、 表 6、表
7、 7 和表 8。 7.5 救护队应有下列设施:电话接警值班室、夜间值班休息室、办公室、 学习室、会议室、娱乐室、装备室、修理室、氧气充填室、化验室、战备器未按规定 配备必要 的应急救 援器材、 设备和物 资,并进 行经常性 维护、保 养,保证 正常运转 的。危险物品 的生产、 经营、储 存单位以 及矿山、 金属冶炼 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监(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管总局令第 15 号公布,第号公布,第 77 号修改)号修改)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8、3 万元 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 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 运转的。责令改正,并可以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的罚款。29.(针对矿山救护队)是否配备救援 车辆及通信、灭火、侦察、气体分析、 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建有演习训练 等设施。材库、汽车库、演习训练设施、体能训练设施、运动场地、单身宿舍、浴室、 食堂、仓库等。 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AQ/1009) 4.4 矿山救护大队、中队质量标准化考核分为四个等级:a)特级:总分 90 分以
9、上(含 90 分)。b)一级:总分 85 分以上(含 85 分)。c)二级: 总分 80 分以上(含 80 分)。d)三级:总分 75 分以上(含 75 分)。质量 标准化考核 75 分以下,必须限期整改。3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序序 号号项项 目目检查内容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依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处罚依据处罚依据情节情节适用处罚适用处罚 标准标准 1.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组织编制和实 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分管 负责人是否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 案规定的职责。第一次 发现责令限期 改正,可 以处五万 元以下罚 款。2.是否编制应急预案和重点岗位应急 处置卡。3.预案编制前是否开展
10、风险评估和应 急资源调查。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 并处五万 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 的罚款。4.预案发布前是否进行论证或评审。5.应急预案是否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备 案。6.是否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未制定生 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 援预案的。生产经营 单位及其 主要负责 人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
11、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 负责人员 处一万元 以上两万 元以下的 罚款。7.应急预案是否及时修订并备案。8.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中应急组 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是否明确,应急 程序和处置措施是否与本企业应急能 力相适应,应急保障措施是否满足本 企业应急工作要求,预案附件提供的 信息是否准确。9.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之间,以及与地方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 的其他单位应急预案是否相互衔接。4应 急 预 案10.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是否 涵盖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 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 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 案管理等内容。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生
12、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 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8 号)号) 第五条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
13、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七条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 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 措施。 第八条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 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
14、案相互衔接。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 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 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 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 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
15、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有 1-7 项 行为之一 的。生产经营 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管总局令第 88 号)号)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 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 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
16、人员的, 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 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 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411.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处置方案是否涵 盖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 意事项等内容。12.应急预案是否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 签署公布,并发放至本企业相关部门、 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 岗位的特点
17、,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 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 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的。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序序 号号项项 目目检查内容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依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处罚依据处罚依据情节情节适用处罚适用处罚 标准标准1.是否制定了应急演练计划。第一次 发现责令限期 改正,可 以处五万 元以下罚 款。 2.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否 能做到至少每年演练一次。3.现场处置方
18、案是否能做到至少每半 年演练一次。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 并处五万 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 的罚款; 4.是否对应急演练进行书面评估总结。5应 急 演 练5.演练评估报告中是否有对应急预案 的改进建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8 号)号)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 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 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 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
19、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 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 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未定期组 织演练的。生产经营 单位及主 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 负责人员 处
20、一万元 以上两万 元以下的 罚款。1.主要负责人是否经过培训,并经考 核合格。2.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培 训,并经考核合格。3. 是否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 训。4.是否将应急处置与逃生自救互救知 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和 培训计划。未按照规 定对从业 人员、被 派遣劳动 者、实习 学生进行 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 训的。生产经营 单位及主 要负责人第一次 发现责令限期 改正,可 以并处五 万元以下 罚款。6教 育 培 训5.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开展应急预案培 训,并记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 位所从事
21、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 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 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 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
22、产教育和培训的时 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 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 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公布,第号公布,第 63 号修改)号修改) 第四条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未按规定 开展应急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法
23、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 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 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56.一线职工是否掌握本岗位现场处置 方案和应急处置卡的内容。7.是否对从业人员的自救互救、避险 逃生技能定期组织考核。并处五万 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 的罚款;8.是否建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包含从业人员应急知识培训与考核等 内容。9.(针对矿山企业)是否按期
24、对有关 负责人、救援管理人员、矿山救护队 及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进行培训。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 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第六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
25、包括下列内容: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 处理的有关规定;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第八条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8 号)号)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 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 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
26、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 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 处置程序和措施。 矿山救护规程矿山救护规程(AQ/1008) 8.1.1 企业有关负责人和救援管理人员应经过救护知识的专业培训。矿山救护 队及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必须经过救护理论及技术、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取 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预案培训 的。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 负责人员 处一万元 以上两万 元以下的 罚款。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序序 号号项项 目目检查内容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依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处罚依据处罚依据情节情节适用处罚适用处罚 标准标准
27、第一次 发现责令限期 改正,可 以处五万 元以下的 罚款。处五万元 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 的罚款, 1.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 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 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 施等内容。2.高风险区域逃生通道是否畅通。7应 急 处 置3.是否有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 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五十二条第
28、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 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 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 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 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 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
29、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 493 号)号) 第九条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 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8 号)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未在有较 大危
30、险因 素的生产 经营场所 和有关设 施、设备 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 警示标志 的。生产经营 单位及其 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 人员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 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的;逾期未 改正的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 责
31、任人员 处一万元 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 罚款;情 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64.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 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有关事故 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 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第一次 发现责令限期 改正,可 以处五万 元以下的 罚款,对 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 任人员可 以处一万 元以下的 罚款。 5.(查阅档案或台账)事故发生后, 是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的规定报告当地政府及有 关部门。生产经营 场所和员 工宿舍未 设有符合 紧急疏散 需要、标 志明显、 保持畅通 的出口, 或者锁闭、 封堵生产 经营场所 或者员工 宿舍出
32、口 的。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 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 口的。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6.(查阅档案或台账)在险情或事故 发生后是否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 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启动应急 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7.(查阅档案或台账)事故救援
33、过程 中,是否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造成伤 亡扩大。8.(询问从业人员)是否落实从业人 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 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 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 他单位和人员。不立即组 织抢救或 者在事故 调查处理 期间擅离 职守或者 逃匿的。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 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 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 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 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给予降级、撤职的 处分,并由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处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六十至百分之一 百的罚款;对逃匿的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