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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孙长坪主编孙长坪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版权所有版权所有 拒绝抄袭拒绝抄袭一、保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一、保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二、保险的分类二、保险的分类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四、保险中介四、保险中介五、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五、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三)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三)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原则原则n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n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可以用货币表示的经济价值。n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未约定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
2、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n在人身保险中,因人身无价,故无保险价值可言,死亡保险金额的最高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保监会规定的限额。案例解析案例解析11-1n【案例】王某于2013年2月,向其所在地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其后,王某所在单位用福利基金为全体职工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
3、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30000元。8月15日,王某家失火,王某发现后立即告知保险公司。经勘查现场发现王某损失家庭财产70000元。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甲保险公司接到索赔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同意赔偿50000元;乙保险公司接到索赔申请后,得知王某已先向甲保险公司投保,是以同一财产进行重复保险,从而拒绝赔偿。请问:n(1)本案是否属于重复保险?为什么?n(2)乙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合理?为什么?n(3)本案王某的损失应如何赔偿?(四)保险专营(四)保险专营原则原则n在我国,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
4、的除外。保险业务由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应当向境内保险公司投保。四、保险四、保险中介中介n保险中介是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n保险中介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n保险中介的主体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精算师事务所、事故调查机构等。五、保
5、险业的监督五、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管理n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n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一、保险公司的设立一、保险公司的设立二、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二、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一、保险公司的一、保险公司的设立设立n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n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n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n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n有具备任
6、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n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n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n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保险公司的经营二、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规则n(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n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n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n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n保
7、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请将下列事项与对应的比例连线请将下列事项与对应的比例连线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多少比例提取保证金的多少比例提取保证金l0%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税后利润总额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税后利润总额的多少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多少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20%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的最大赔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的最大赔偿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偿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多少比例公积金总和的多少比例30%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二、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主体三、保
8、险合同的内容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四、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无效四、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无效五、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中止五、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中止和终止和终止二、二、保险保险合同的主体合同的主体三、保险合同的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内容n保险合同的内容以保险合同条款表现。保险合同条款一般分为基本条款与附加条款。n(一)基本条款,又称为普通条款,是保险人在事先准备或印就的保险单上根据不同险种而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基本事项,它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基本条款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保险标的;保险
9、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 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n(二)附加条款,又称补充条款,是用以扩大或限制基本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补充条款。附加条款通常也由保险人事先印就一定格式,待保险人与投保人特别约定,填好后附贴在保险单上。四、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四、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无效无效n(一)保险合同的成立n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投保和承保两个阶段。投保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承保是保险人承诺投保人的保险要约。保险人承保,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n(二)保险
10、合同的生效n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险合同附条件、附期限的,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保险合同才生效。(三)保险合同的(三)保险合同的无效无效n除一般合同无效的情形适用于保险合同,保险法还对保险合同无效作了特别规定。主要有:n无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n超额保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n违法的死亡保险。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但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
11、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五、保险合同的五、保险合同的履行履行n1、保险人的主要义务n(1)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赔付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n(2)拒绝赔付的通知义务。保险人经核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赔
12、付请求,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n(3)保密义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财务情况、身体健康状况等负有保密的义务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n(1)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对财产保险的保险费可诉请交付。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投保人支付。投保人不能按期交付的,保险人可中止保险合同,如果保险合同超过2年未恢复效力的合同解除。n(2)出险通知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
13、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n(3)协助理赔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课堂实训课堂实训11-2n陈某将自己的轿车投保于保险公司。一日,其车被房东之子(未成年)损坏,花去修理费2000元。陈遂与房东达成协议:房东免收陈某2个月房租1600元,陈不再要求房东赔偿修车费。后陈某
14、将该次事故报保险公司要求索赔。在此情形下,以下哪一个判断是正确的?( )nA.保险公司应赔偿2000元 nB.保险公司应赔偿1600元nC.保险公司应赔偿400元 n D.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一)(一)保险保险合同的合同的变更变更n1、内容变更 n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n2、受益人的变更 n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
15、意。(一)(一)保险保险合同的合同的变更变更n3、被保险人变更 n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n4、保险人的变更 n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
16、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二)保险合同的(二)保险合同的中止中止n保险合同的中止,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最常见。对于人身保险,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n被保险人在前述宽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n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三)保险合同的(三)保险合同的终止终止n保险合同的终止与一般合同终止一样,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当事人履行完毕、当事人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法律的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当事人协商或依法解除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