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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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 用许可管理办法用许可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修订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一、修订的必要性2002 年 7 月 2 日,民航总局颁布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民航总局第 111号令,CCAR-87)。该规则自 200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以来,对于加强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7 年,民航总局实施了空中交通管理体制改革,根据改革方案和空管系统“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原规章中设定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原规则内容已无法适应新的空管管理体制

2、下的行业管理要求。此外,原规章实施几年以来,发现部分条款规定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如许可程序和时限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相关要求、对设备的评审和测试未能引入第三方机构、罚则较少等,对于规章条款的落实以及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工作的推进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修订原规章已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二、修订的总体思路二、修订的总体思路适应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体制的发展要求,真正实现政事分开和政府职能转变。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许可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完善许可工作流程,引入第三方评审和测试机制,加强对初次取得临时使用许可证、临时使用许可证延期、初次取得使用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换证审核这些关

3、键环节的把关,明确工程程序、材料要求和审批时限,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保证许可工作的公正、透明,推动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新规章的主要内容三、新规章的主要内容2016 年 6 月,空管办向民航有关单位发出了征求修订意见的通知,在汇总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原规章共 7 章 24 条,修订后为 7 章 50 条,具体如下。第一章总则,规定了规章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和职责以及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种类。第二章临时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规定了临时使用许可证的定义、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

4、序和有效期限和特定限制使用条件,以及临时使用许可证延期的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和有效期限。第三章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规定了使用许可证的定义、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序和有效期限。第四章许可证的换发,规定了临时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要素变更主动申请换证及使用许可证到期换发、换发的条件,换发的申请材料和许可程序。第五章许可证的监督管理,规定了地区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内容、民航局对临时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的管理内容以及许可证管理的其它内容。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对设备生产厂家或其代理机构和设备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做出的相应处罚。第七章附则,规定了新旧规章之间的衔接方法以及新规章施行日期和

5、旧规章的废止说明。四、修订的主要内容及依据四、修订的主要内容及依据征求意见稿主要进行了以下修改:(一)修改了行政许可的主体和对象根据民航空管体制改革方案和空管系统“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将原规章中的民航总局空管局这一行政主体修改为民航局,将对象修改为“设备厂家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和“购置或者使用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单位”。同时也赋予了地区管理局监督检查本辖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的权限。(二)修改了行政许可的时限和程序要求原规章中,行政许可过程与设备测试过程不分,造成受理、许可时间长,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本次修订中,按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合理界定了行政许

6、可的受理时间和程序要求。规定了对于需要技术评审和测试的,评审和测试时间不纳入行政许可时限之内。(三)建立了第三方评审和测试的机制为更好地体现设备使用许可工作的公正、透明,此次修订中明确了在临时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申请各环节的评审或测试均由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评审组)来进行,并由其出具相关报告,作为民航局做出行政许可的依据。民航局作为审批机关只负责认可机构或组织专家的工作,并不参与到具体评审和测试工作中。这样的调整不仅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同时在受理申请后由民航局对评审测试工作进行委托,符合国务院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有关要求,并且还可以通过这种机制培养中国民航通信导航监视专业测试机构和专家

7、队伍,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和专家的作用,把好各个重要环节的技术关。(四)加强了对设备生产厂家的要求考虑到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特殊要求,此次修订一方面增加了对于生产厂家的基本条件,如生产经营状况、技术支持能力、售后服务(在复审以及换证申请的材料中要求提交用户报告)、商业信誉的要求;另一方面,对于许可证的申请设定了更多的评审、测试环节;此外还依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中有关条款,增加了由于设备厂家或者其代理原因撤销许可证的情形,以加大对设备厂家或者其代理的约束力度,确保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五)完善了临时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的管理环节和要求根据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研发、生产、安装调试、试运

8、行和运行的周期特点和实际运行验证的需要,重新规定了临时使用许可证的初次申请、延期申请和使用许可证的初次申请、换发的条件和程序。其中考虑到设备初次取得临时使用许可证后试运行时间超过 2 年有效期的情况(对于复杂设备此种可能性更大),为完成试运行验证,获取全面、可靠的测试数据,有必要增加临时使用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增加了使用许可证的主动申请换发是考虑了设备生产厂家的产权、生产经营状况和相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可能对设备的生产、质量控制以及技术、售后服务产生影响的情况;到期换发许可证的环节是基于使用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的管理需要设定的。同时此次修订进一步细化了各个申请环节的材料要求,以利于申请人按要求准备

9、材料。(六)增加了地区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内容。原规章由民航局空管局对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进行监督检查,实际可操作性较差。民航体制改革后,由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临时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利于及时、有效的掌握设备许可证的使用情况,消除安全隐患,因此本次修订增加了地区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内容。(七)增加了对设备生产厂家或其代理机构的行政处罚原规则中没有设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为了规范申请人的行为和约束申请人所提供的设备不低于申请时的标准,有必要对申请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因此本次修订时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法的有关内容,增加了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五、可行性及预期

10、效果五、可行性及预期效果为适应民航空管政事分开和政府职能转变后的新形势、新要求,空管办已于 2011 年先期下发了规范性文件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工作管理细则(AP-87-TM-2011-01),确立了以合格审定制度为基础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自该细则实施以来,在保障飞行安全、推动空管技术产业发展以及支持新技术应用等方面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不仅被各相关方广泛接受,并且许可结论也得到了军方和国外空管行业的认可和采信。同时,经过几年的发展和实践,不仅在民航空管行业内建立了一批具备规范管理体系和良好技术能力的合格审定机构和测试机构,也培养出一支既熟悉行业需求又掌握法规标准

11、的专家队伍。此次规章修订延续了设备许可的合格审定制度基础,并对现有规则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进行了调整和修正,进一步提高了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修订后的规章将在保障飞行安全,推动空管设备标准体系建设,促进空管设备国产化发展,支持新技术应用和转变安全监管方式等方面继续发挥积极作用,起到良好的预期效果。(一)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是支撑民航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设备使用许可是保障设备运行安全乃至民航运行安全的重要手段,修订后的规章将在民航运行安全保障方面继续发挥积极作用。 (二)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实施以来,完成了绝大多数设备的行业标准的制定或修订,但也存在部分设备的行业标准落后、不完善和缺失等情况,

12、修订后的规章通过合格审定制度的建立,以审定推标准,以测试促标准,将有力推动空管设备标准体系的建设。(三)民航空管设备使用许可制度引导国内设备生产厂家生产出功能完备,安全可用和持续可靠的空管设备,规范了设备售后服务能力。随着设备许可证在国际上逐渐被接受和认可,也为国产装备走出国门提供了敲门砖。修订后的规章将继续在推动空管技术产业发展,助力国产空管设备走出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四)推进新技术应用是我国由民航大国向民航强国迈进,建设新一代空中交通管理系统的重要任务。民航空管设备使用许可是新技术验证到新技术产品投入实际运行的桥梁和重要环节,修订后的规章将有力地推进新技术应用。(五)修订后的规章加强了对设备生产厂家的要求、地区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内容和对设备生产厂家的行政处罚等,各相关方权责进一步明确,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主管部门能够及时、有效的掌握设备许可证的使用情况,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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