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河南省2014-2015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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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表附表 1 1 河南省河南省 2014-20152014-2015 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评分细则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评分细则考核考核 指标指标序序 号号考核要点考核要点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分 值值评分标准评分标准1大中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率5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率未达到 100%的, 扣 5 分。验收 合格率 (10 分)2小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率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的实施意见 (豫政2012103 号)、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 意见和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方案(豫水建 【201

2、3】14 号),2015 年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 100%,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 98%以上。5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率未达到 98%的,扣 5 分。3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南省水利 厅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和文件 要求,制定实施办法或转发 文件按照水利厅转发的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 责任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 任的通知(豫水建【2015】21 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水务)局 应结合本地实际,划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定质量 与安全监督的具体办法。51.未划分省辖市和县级水利工程建

3、设质量与安全监督 管理责任的,扣 3 分。 2.未制定质量与安全监督具体办法的,扣 2 分。4建立健全市县水利建设质量 规章制度按照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方案,省辖市、省 直管县(市)水利(水务)局应结合地方实际特点,建立健全地方水利建设质 量规章制度。5未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质量规章制度的,扣 5 分。5制定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 促进水利建设质量发展实施 方案按照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 求,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水务)局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 筹协调,将质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认 真组织实施。

4、51.未制定实施方案的,扣 5 分。 2.实施方案可操作性不强的,扣 2 分。 3.实施方案目标责任不明确的,扣 1 分。质量法 治建设 (20 分)6建立市县水利建设质量工作 考核制度按照省水利厅河南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水利(水务)局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地方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制度, 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考核。51.未建立考核制度的,扣 5 分。 2.建立的考核制度内容不完善的,扣 3 分。 3.建立了考核制度而未进行考核的,扣 1 分。质量监 督管理 (30 分)质量监7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设置按照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水

5、建 【2014】8 号)和深化水利改革的有关要求,应加强省辖市、省直管县水利工 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能力建设,大力推进县级行政区设立水利工 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工程规模和重要程度划分水利工程质量 与安全监督事权,严格落实市、县级质量与安全责任制。 按照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和省水利 厅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方案,省辖市、省直 管县(市)水利(水务)局要加强政府质量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监管人员,质 量监督机构应尽可能设为专职队伍,落实质量监督经费,配备必要的交通 工具和监督设备,使监督机构数量、专业、人员规模应与大规模水利建设 规模相适

6、应。 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各地要10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部未设置 质量监督机构的扣 10 分。 设置的县(市、区)级质量监督机构数量与同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数量比例小于 50%的,扣 6 分;大于 50%但小 于 70%的,扣 4 分;大于 70%但小于 90%的,扣 2 分。考核考核 指标指标序序 号号考核要点考核要点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分 值值评分标准评分标准8质量监督管理人员配备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大力推进县级质量与安全监 督机构建设,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监督经费应满足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101.省辖市、省直管县(市

7、)质量监督机构未配备专职质 量监督人员的,扣 5 分。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数量、 专业明显不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扣 3 分。 3.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量监督机构未配备专职质 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的,扣 1 分。9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保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 100 项行政事业 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 号),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收取水 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51.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经费 未纳入财政预算的,扣 3 分。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量监

8、督机构质量监督经费 纳入财政预算,但不满足工作需要的,扣 2 分。督管理 (30 分)10新开工基本建设项目质量监 督率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水利厅河南省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开工前,均应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 督手续。5应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开工 项目质量监督率未达到 100%的,扣 5 分。质量检 测管理(5 分)11质量检测工作实施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 量的实施意见,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水务)局应对检测单位及其 质量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51.未对质量检测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的,扣 3

9、分。 2.未开展质量监督检测的,扣 2 分。12质量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快水利建 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管理实施细则(豫水建【2012】46 号),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应自不良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处 理决定抄送水利厅。10不良行为行政处理决定未及时抄送水利厅的,扣 10 分。质量诚 信建设 (13 分)13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 的组织和个人表扬激励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 实施意见、 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全省水利工程质

10、量的实施方案,省辖 市、省直管县(市)水利(水务)局要建立水利工程质量奖励制度,对获得优 质水利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参建人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奖励,对质 量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引导水利行业 树立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的理念。31.未建立表扬激励制度的,扣 2 分。 2.未进行表扬激励的,扣 1 分。质量问 题处理 (10 分)14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 究质量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根据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 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交调查报告。按照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全 省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方案,因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各 相关部门要追

11、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 责人的领导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从业人员的责任;因调 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相关人员,如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工 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要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61.质量事故未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的,扣 6 分。 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不及时的,扣 3 分。 3.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质量事故的,扣 3 分。考核考核 指标指标序序 号号考核要点考核要点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分 值值评分标准评分标准15质量举报投诉受理按照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方案,省辖

12、市、省 直管县(市)水利(水务)局应设立水利工程质量举报投诉电话、传真、信箱,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质量投诉举报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畅通举报 投诉渠道,加大案件查办力度。41.未设立质量举报投诉平台的,扣 4 分。 2.投诉受理渠道未向社会公开或不畅通的,扣 2 分。 3.举报投诉受理后未开展相应工作的,扣 2 分。16强制性条文贯彻执行按照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县级以上水行政主 管部门应开展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工作,宣贯培训应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并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1.未进行强制性条文宣贯培训的,扣 3 分。 2.未进行强制性条文

13、监督检查的,扣 2 分。17水利建设质量信息管理系统 建设按照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和贯彻质量发展 纲要提升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方案,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水 务)局应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水利工程质量信息网络工程建设,实现水 利工程质量动态监控、管理。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信息的采集、追踪、分析 和处理,提高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升质量安全动态监管、 质量风险预警、突发事件应对、质量信用管理的效能。21.未启动质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扣 2 分。 2.质量信息动态监控、管理不完善的,扣 1 分。质量基 础工作 (12 分)18质量宣传教育和培训按照贯彻质量发

14、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和贯彻质量发展 纲要提升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方案精神,通过举办展览、论坛、研讨 会等活动,增强人们对水利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全行业质量意识, 努力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行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 良好氛围。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教育培训,推动 行业人员素质得到整体提升。51.未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的,扣 3 分。 2.未开展质量知识宣传活动的,扣 2 分。否决项19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考核结果一律为 D 级。说明:1、本表打分采用扣分制,扣分在相应评分标准前中打,每项要点扣分不超过该项分值;无扣分该项分值为满分。 2、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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