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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大全【探讨司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司法在西方既是学理上的概念也是实体法上的用语,其是有别于立法及行政的 处罚犯罪或裁决私人争讼 的权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探讨司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探讨司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篇一 论司法责任制改革下的法官免责制度完善 摘要:司法责任制这一概念容易造成片面的责任追究,而忽视应该免责的情形。法官免责是司法公正与公平正义法律观念的内在要求,必须对其有足够的认识。它是对错案追究的修正,更是对法官独立的保障。随着意见的发布,法官免责取得成就的同时问题依然突出,责任不明晰,规定模糊,法律位阶不够等。追责不是目的,要完善免责制度,形成良好的

2、制度结构为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关键词:法官免责;公平正义;错案追究;司法独立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74-02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为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15年9月21日发布,意见不仅是各地司法改革试点的阶段性成果,更加具

3、体细致的规定了有关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相关问题,其中特别重要的法官责任制即对法官责任的追究和认定问题,但这样很容易忽视法官责任中关于免责情况的重要性。一、法官免责概述(一)法官免责的定义。法官免责又称法官豁免,指法官对在行使司法权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依法实施的行为、发表的言论以及无故意过错而作出的裁判结果,享有不被控诉或追究的权利。由于豁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容易造成误解,所以笔者倾向采用免责。法官免责是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的前提,是法官独立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保障,从制度上确保法官履行职责时免于不适当的司法追究,有利于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利益、增强法官的职业荣誉感,是确保程序公正、维护司法独

4、立的重要保障。(二)法官免责的内容。法官免责不是说法官的一切行为都可以免责,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法官免责应仅仅针对法官的审判行为。免责的条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界定:1.主体,法官是从事司法审判的专业人员,是免责的前提。2.客体,免责情形只针对法官的职务行为,因为法官不仅作为专业人员,更是一个自然人,一定会存在个人行为,而如果将所有行为都纳入免责行为将是对司法制度的严重破坏。3.主观方面,不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或重大过失。法官任何存在故意认定事实错误、故意适用法律错误、故意捏造证据、故意违反法定程序等故意破坏司法公正行为应当追责。(三)法官免责的依据。1.法官免责是法官责任的应有之义。司

5、法的三大基本要素,“独立——专业——负责”,是一个完整的体系。“独立”包含司法权限的独立享有和行使,以及确保司法权独立行使的相应职业保障;“专业”指独立行使权限并相应负责的职业能力;“负责”指与独立权限相匹配,以职业能力为基础、以职业保障为前提、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的司法问责。法官责任追究仅仅只体现了司法问责,显然它只是一个层面的要求。对于一个瑕疵案件,从老百姓的角度看都应追责,但从司法规律来看,可能是法官偶发过失,不应当予以追责,故在追究司法责任时要有

6、负面清单,明确哪些应当追责。2.公平正义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把公平正义进行绝对化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存在绝对的公平正义。因为司法公正有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在实践中有时很难做到两者的统一,很难做到绝对意义上的公平正义,而且也不符合法律思维的逻辑。通常认为一个裁判质应有一个判决,但却忽视了司法裁判和法官职业的特性,那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判决的可变性。每个人都有自己不同的观点,案件经过不同的法官处理,公民的命运不同,法官的判决结果不是唯一的,可能是多样的,这取决于法官的抉择。因此,对于法律适用本身存在的不确定性,应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不应该在法律适用中追究法官责任。二、法官免责的现行

7、规定与问题(一)现行法的关于法官免责的规定。司法规律表明法官追责是强化法官责任,保障司法公正的有利途径;但司法规律又进一步表明司法职能有效落实需要给予法官必要的免责权利。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司法改革的关键,如何更好地实现司法正义,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均在于法官的有效判决。1998年通过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不承担责任:1.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2.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3.因出现新的证据而改变裁判的;4.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5.

8、其他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意见在总结以往的经验的基础上,对法官的免责情形有所增加。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一下八种情形,导致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改判的,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1)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2)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3)当事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权利主张的。(4)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的。(5)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的。(6)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7)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8)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

9、承担责任的情形。另外意见在目标原则中明确指出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独立适用发表意见。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二)存在的问题。1.意见中提到的八种情况是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首先既然是作为错案,那么必须对错案是什么进行认定,但是遗憾的是意见中并未提到对错案的定义以及其认定方式。法官追责的前提在于明晰错案的概念与内涵。何为错案,目前司法实务界与法学理论界并没有一个严格的统一标准。错案的命题隐含着一个大前提,即一个案件只能有唯一正确的判决,否则就是错误的判决。而事实上,法官面对复杂、疑难的案件时,唯一正确的判决结论是不存在的。

10、2.从法律的效力来源来看,法官免责的情形知识存在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和意见之中,都只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内部规定,根本谈不上立法,且其内容同样比较粗泛,在实践当中也稀有执行。立法的空白为各地区自己操控法官责任追究提供了可能,在立法之外各地依据各自需求又建立了另一整套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又依据自己订立的追究制度来追究法官。3.即使意见的八条规定中有兜底条款,但是仅仅八条对法官免责这一制度来说是不充分的,更何况这八条内容就其本身而言也存在宽泛模糊的情况。作为法官责任制的必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可忽视。4.根据意见的最新规定,法官对案件的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其与法官免责的关系需要界定清楚,它与

11、责任追究的关系必须明确。法官免责与追究制度从司法发展的历史角度而言是一种承继的关系。法官免责制度建立于法官追究制度的废墟之上。法官责任追究是实现事后的补救,重树司法权威。法官免责不同,通过对法官免责,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而安心审判,最终实现司法公正。法官责任追究制度与法官免责制度相互矛盾,互为存在的理由。法官责任追究制度为限制法官的权力而存在,但是责任追究制度稍有不慎又可能会对法官的公正审判带来不良的影响。如果没有法官免责制度的束缚,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将会变成一匹不羁的野马,突破正义围栏的束缚,将社会法制踏的粉碎。同样作为权利的一种,法官免责同样需要限制,通过对法官责任追究,明确免责的限度,使法

12、官不至于因为责任的缺乏而肆意妄为。法官免责与追究制度互为存在的理由,互相制约。三、法官免责的制度建构法官免责脱胎于法官责任追究,为了对抗法官责任追究而存在的,并随着司法独立、法治的发展而成长完善,在现阶段应给予法官以保证公正审判最低限度的免责条件。第一,提高豁免依据的法律位阶。目前我国意见中关于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过于抽象,而法官法等其他法律同样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必须明确免责条款,在体系上也应将免责的地位高于追究责任。通过全国人大立法使法官免责制度更具普遍性。第二,明确绝对免责的原则。我国完善法官免责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建立绝对豁免的结构体系。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责时,非因徇私枉法、贪污

13、受贿造成裁判错误并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 不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这一举措使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能有效排除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的干涉,对实现司法独立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明确免责的主体和界限。毫无疑问,免责的主体应该是法官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之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除此之外,法官责任豁免的主体还应当包括曾经是法官,现在不再具有法官身份而因担任法官职务期间的言语、行为而被追究法官责任的人。第四,保证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最

14、重要的是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现代化的法治要求法官在理解法律精义的基础上,对个案作出公正、高效、准确的裁决。由于案件事实发展具有不可逆性,法官无法全真地重现案件。明确法官的豁免权将彻底消除现阶段法官的种种顾虑,使他们敢于在忠实法律真意的基础上,有效运用证据和推理来判决,促进司法活动中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注解:郭宁. 法官豁免权的存在空间及其限度——基于两大法系的比较视角J.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 127-135.王昊,蒋洁. 关于完善我国法官豁免制度的思考J. 兰州学刊, 2005, 171-172.傅郁林. 司法责任制的重心是职责界分J.

15、 中国法律评论, 2015, 169-174.廖丽环. 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转向——违法审判责任制的规范J.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 122-128.邹俊波. 论法官责任的追究与豁免D. 辽宁大学, 2011.同上.探讨司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篇二 浅析藏区妇女权利的问题及保障 一、藏区妇女权益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西藏少数民族妇女,特别是在偏远农村地区的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妇女,法律意识仍然十分的淡薄。据调查,提及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时候,大部分少数民族妇女对这些都不了解,她们在生活中根本不了解自己究竟能享有那些权利,纵使她们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可能

16、都没有意识到,更谈不上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目前存在的问题大致是:(一)藏区妇女在婚姻上的受到的歧视。首先是西藏实行外婚制,在父系血统群体的婚姻被禁止。其次在传统社会,包办婚姻在上层的贵族阶层中较为普遍,婚姻大权紧紧掌握在父母或家庭长辈的手中。再次是家庭暴力现象依然广泛存在,而且在藏区农村情况更为严重。这里的家庭暴力还包括性虐待。(二)藏区妇女在教育、工作上受到的歧视。从女性的社会角色上看,藏区女性文化层次普遍偏低,女性的整体素质比许多先进的民族女性群体差,所以文盲半文盲人数众多。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工作上的歧视对女性劳动者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严重被受损。2.西藏农牧区妇女在发展中

17、存在以下问题:(1)西藏妇女由于长期受宗教信仰和传统思想的影响,自我提高、自我发展的意识淡薄,在参与政治、选拔干部、日常生活、社会经济等方面的观念和意识明显落后。(2)藏区由于男女劳动分工不同,各个承担社会角色也不同,导致掌握社会资源和机会方面也不同、严重重男轻女、男尊女卑思想和早婚早育习俗仍然一定程度存在,妇女难以获得平等参与政治和经济的权力。(3)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西藏妇女的整体素质还是很低,人均受教育年限低,女性文盲比例远远高于男性。(三)相关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法律内容上存在诸多的问题。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立法的内容上有许多不适当的地方,从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立法总体来看,原则性规定较多

18、,注重宣言化、纲领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弱,此外,内容过于庞杂,相互协调性不够。二、对藏区妇女权利的保障措施(一)藏区妇女婚姻家庭权利上的保障。从保护女性的角度出发,现行婚姻法在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方面沿用以前的规定,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由法院依据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此外,婚姻法还增加了一条,即离婚时,夫或妻在家庭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一条款主要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农村妇女利益的重视。(二)藏区妇女及女童受教育权、就业权的完善。在教育方面,国家在西藏自治区实行部分免费教育;笔者认为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偏远地区的经济,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投资,只

19、有这样,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才能有效地得到更好的宣传和执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权益保护才能落到实处。首先,应当重视妇女的利益,体现在立法、执法、行政管理等一切社会公共领域,制定和完善有利于西藏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竞争和民主管理。其次,注意了解妇女的状况,重视妇女的经验,感受和需求,与各行业的本职工作结合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再次,在妇女职工中普遍实行三个月至半年带薪休假制;对孕产期妇女职工实行四个月至一年带薪产假制,等等。社会制度在西藏的建立与男子平等的法律地位的确立,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改变了西藏妇女毫无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历史。所以

20、,妇女权益保障是很重要的问题。(三)对藏区妇女法律层面上的保障措施。1.藏区妇女在性别歧视问题上,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加强对应聘过程中的性别歧视做细致的规定,应当给藏区女性平等就业的机会,提高藏区女性就业率。2.加强藏区继承法和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宣传教育,保护出嫁女儿可以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应当切实保护农村妇女在责任田、口粮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花粉中的权利,尤其是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离婚案件中注重维护西藏妇女的的财产权利。3.对藏区妇女在婚姻生活方面,保障真正的婚姻自由旧西藏妇女的地位低下,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上面也可以找到证据。(四)从政府活动上的保障措施。1.国家在西藏实行名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

21、少数民族的藏族妇女和其他民族妇女享受着国家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依据中国法律,西藏妇女与其他各族妇女享有的法定权利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力。2.政府应当对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确实的帮助。家庭暴力既是社会的问题,也是人权的问题,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尽管目前我国婚姻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有对家庭暴力的规定,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对有反家庭暴力的相关部门职责规定不明晰,义务和责任设定不到位;保护惩戒手段少且明显乏力;存在重要的制度缺陷。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要从立法、司法、行政等各方面给予遭受家庭暴力的少数民族妇女更多的帮助及关怀,给她们撑起保护伞

22、。注释:雷明光:少数民族妇女权益法律保护的在思考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父系血统又称“骨系血统”是指通过从父亲传到儿子,在从他的儿子传到他的孙子,不断地在男性亲属中往下延续的血缘家族系统。新婚姻法作了如下规定,保护妇女的权益:(1)对男方离婚权的限制性规定同时也加强了对妇女特殊时期的保护,依据该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2)现行婚姻法设立了离婚补偿制度。我国婚姻法新增加了离婚补偿制度,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

23、,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本条款的规定,既是公平原则的体现,也是对妇女的保护。(3)财产保护兼顾公平。拉毛错/丹珍卓玛:西藏自治区妇女的法律保障及其社会经济地位来源:中国民族宗教网。探讨司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篇三 新时期怎样做好党务工作 摘要: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领导者,是我国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的先锋队,党的决策和工作影响着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的走向,因此做好党务工作对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大繁荣和大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当前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在不断变化,党应该根据时代发展和国家发展的要求不断改革创新,探索党务工作开展的新方法、新领域、新举措、新途

24、径。在新的历史时期党要善于针对具体情况来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结合具体的工作实际来完善党务工作,要密切结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等思想为指导来进行党务工作,党务工作的开展要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和国情发展需要,在党务开展的过程中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充分发挥党在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进程中的领导作用,带领中华人民走向美好快乐的明天。关键字:新时期;党务工作;方法;现状;举措中图分类号:D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71-01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社会发展模式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25、。党要根据社会的变化发展来及时地制定相应的国家政策,积极探索党在新时期党务工作中的新领域、新方法、新途径和新举措,制定科学正确的决策,带领中华民族各族人民走向繁荣复兴,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地位。一、当前党务工作开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部分党员政治思想素质低下,党员思想存在偏差。我国部分党员在开展党务工作的时候表现出自身政治思想素质低下,部分党员的思想意识和观念是腐朽的、落后的,不适合我国当前社会的发展,部分党员思想素质低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思想观念落后、腐朽,政治素养低下,主动学习和刻苦专研等品质缺乏,不爱岗敬业,不能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对各种政治问题的分析能力不足、不能正确看待部分

26、政治问题、行为语言激动。还有部分党员同志在党务工作开展过程中思想认识存在偏差,不能正确认识工作性质,不能切实做到为人民服务,甚至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着贪污腐败等现象的存在,导致党务工作开展问题重重。(二)党务工作开展程序松散、不规范。在当前的党务工作中,党务工作开展显得没有规范、程序松散无秩序,有许多地区党务工作开展呈现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党务工作发展极为滞后。基层党务工作的开展尤为让人担忧,基层党务工作的开展没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没有明确的人员安排和工作,在执行党中央的决策时未能透彻理解党中央决策,工作开展缓慢、质量低下,工作开展缺乏创造性和主动性等等。不仅基层党务工作开展存在着程序松散、不规范

27、等现象,部分上级党务工作开展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如果此类问题不加以解决会影响到我国党和人民的切身利益,不利于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领导作用的充分发挥。(三)没有严谨的工作作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党务工作开展质量的好坏密切相关。因此,在党务工作开展进程中,各党员同志要时刻保持严谨的工作作风,努力做到为人民服务,认真做到对人民负责。在当前的党务开展过程中,部分党员同志存在着徇私舞弊、贪污腐败等不良行为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的正当利益,不利于廉洁、公正、法制的党的建设,部分党员同志在工作开展过程中未切实做到认真负责、公正廉洁,不利于党领导人民共同为发展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而奋斗,不利于党在特色社

28、会主义事业建设中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二、新时期做好党务工作的举措(一)建设学习型政党,不断提高党员同志的工作能力和水平。随着社会和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我国的国情、社情和民情都发生的巨大变化,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更新丰富党员同志的知识储备,让其能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共同为建设学习型政党儿奋斗。首先,通过党员同志将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来丰富其实践经验,提高党员同志的政治素养,增强对党员同志纯洁党性的培养,提高党员同志坚定而正确地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纲领的能力,帮助党员同志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其次,创新学习方式,提高党员学习效率。在建设学习型政党的过程中,各党组织可通过创新学习

29、方式的方法,提高党员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提高其学习效率。党组织可引导党员同志将集中学习与自主学习相结合,将在职学习与离职学习想加个,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等多种学习方式来提高党员学习效率,改变传统的学习模式,引导党员同志积极对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增强党员同志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党员同志讲理论运用与实践的联系,提高党员同志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二)强化党组织建设,为当务工作开展注入生机和活力。首先,党组织可通过创设“五好党支部”和:无违纪党支部“等活动来引导各党组织积极进行党组织建设,提党务工作开展的质量,在活动过程中要给予优秀的党支部于表彰,激

30、励他们继续努力,并为其他党支部建设提供榜样和典范,同时还要注意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不断调整活动内容,发挥活动促进党支部建设的作用。其次,积极引进优秀的人才进入党支部,优化党支部的人才结构。在引进优秀人才的过程中要注意给予一定的补贴,增强党支部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再次,在每年一次的党生日之际,对优秀的党支部和人员进行表彰,缅怀党建设的丰功伟绩。通过表彰对下一步党组织建设提出科学设想,激励各党支部和党员向优秀党支部和党员看齐,在工作中要切实做到对人民负责,将党的建设与经济建设相结合,发挥各党支部在经济建设中的领导作用。(三)认真探索和研究党务工作开展新思路。各党组织在开展党务工作的进程中,要注意与国

31、家实际和工作实际相联系,要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党务工作。各党组织在党务开展过程中要灵活采用多种方式,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党务工作开展要注意实效,避免形式主义现象的出现。党组织要从党的先进性出发,积极带动各党员同志开动思想,积极探索党务工作开展的新思路,在党务工作开展过程中要完善工作评价体系和责任落实体系,规定党务工作开展的指标,推动党组织建设工作水平的提高,要善于利用有利资源,促进党组织建设的发展。要明确各党组织开展党务工作的责任和工作,引导各党支部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工作体系和方法。有关探讨司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推荐:1.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2.本科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参考3.法学专业本科论文范文4.法学专业论文范文5.司法毕业论文6.法学硕士论文范文7.法学专业学年论文范文8.本科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第 19 页 共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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